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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第三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第四章 担保初审第五章 综合评审第六章 担保审批第七章 签订合同第八章 担保收费第九章 反担保措施第十章 发放贷款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第十二章 担保终结第十三章 代偿和追偿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各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第三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是:一、 担保申请二、 担保受理三、 担保初审四、 综合评审五、 担保审批六、 签订合同
2、七、 担保收费八、 反担保措施九、 发放贷款十、 跟踪管理十一、 代偿和追偿十二、 担保终结担保业务流程示意:企业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客户提供担保申请材料担保受理 担保申请登记表 项目评审费担保初审 确定主管项目经理、调查信用分析师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担保尽职调查报告 部门评审 担保项目审批表综合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表 项目风险评级表 项目风险评定表 风险管理部复审报告 资信评估报告 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审批 评审会评审 评审会决议 担保项目审批表 复议项目评审签订合同 担保意向书 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收费 开具发票反担保措施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 他项权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
3、(登记机关签章)归档发放贷款 复印借款借据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保后检查报告(抄报相关银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担保终结 还贷凭证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解除反担保合同 退还抵(质)押、代管原件第三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第四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负责: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经年检的企业人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税和/或地税登记证、纳
4、税证明;3、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入资单据及资金到位情况说明;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公司章程;7、基本开户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其对外融资、担保等事项有权决定机构或个人,或董事会、股东会已事先授权给有关部门和个人行使此项职能,则要求其提供有权决定机构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如公司章程中对其对外融资、担保等事项未作明确规定,但规定了重大经营事项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个人,则受理审批该公司担保申请时,应提供该有权决定机构或个人的书面意见;9、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包括购销合同和合
5、作协议等;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11、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经营期限未满三年提供自公司设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12、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以及或有负债表;13、反担保措施的有关资料(详见本条第2、3款);1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介;15、借款申请书;16、公司简介;二、以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应提供以下材料:1、抵押物、质物清单;2、抵押物、质物权(属)利
6、凭证;3、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资料(在贷款批准前可先做预评估,批准后应有正式报告);4、保险期限长于担保期限的保险单(项目批准后为必要文件);5、抵押物、质物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经公证的同意抵(质)押声明;6、董事会同意抵(质)押决议;7、如为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质)押批复证明;8、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应提供海关同意抵(质)押证明;9、其他与被担保人、反担保措施及项目有关的材料。三、以第三人保证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或地税登记证;2、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
7、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入资单据及资金到位情况说明;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5、公司章程;6、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的提供自公司设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7、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借款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以及或有负债表;8、对外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9、财产抵、质押情况,对外提供担保情况;10、其他有关材料。四、注意事项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2
8、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并加盖公章;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进行减少和添加所要求提供材料。第五条 担保受理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达到下述条件,方视为具备申请担保资格;如遇申请人不能达到下述一项或几项条件,但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确有保障,需商请公司风险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受理。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四、对单个客户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自身注册资本的10%;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注:有效净资
9、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后计算的净资产;)六、该客户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七、该客户资产负债率在获得所担保贷款后,仍不超过70%。第六条 担保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查上条所列受理条件及其他综合因素,提出受理与否明确意见,报请担保业务部总经理批准受理。担保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所有提交担保申请的客户填写担保申请登记表,进行统一的编号、登记及装订。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由项目经理填写立项建议报告,对于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则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第四章 担保初审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担
10、保业务负责,实行“项目经理+信用分析师”联审制度,对项目及项目相关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经理负责同客户及银行的联系,主持对担保项目的调查工作,并负责担保后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后续服务;信用分析师负责按照公司的风险审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风险因素评估,并出具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经理及信用分析师提交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后,担保业务部总经理应及时组织召开部门业务会议,讨论项目调查和信用评估情况,形成担保项目初审报告,随同经部门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的担保项目审批表,以及全部初审材料和申请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综合评审。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
11、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担保尽职调查报告。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12、字样并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或入资单据及资金到位情况说明、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从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关)及有关抵押登记管
13、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第十一条 实地调查要点: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四、对财务报表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2
14、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5企业的或有损失及或有负债情况。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十二条 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行业及市场情况三、产
15、品与服务四、营销策略五、技术力量六、管理水平七、财务状况八、信誉状况分析(包括客户信用评级)九、融资计划安排十、风险因素分析十一、反担保措施十二、调查结论第十三条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客户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明确注明终止原因,经担保业务部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总经理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并归档。第十四条 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
16、经理应及时向部门总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记载。第五章 综合评审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的综合评审应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第十六条 通过担保业务部初审的全部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后,风险管理部应在2-5个工作日完成综合评审,形成风险管理部复审报告,并由部门总经理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明确签署意见;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
17、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三、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四、基本风险度分析。
18、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完成综合评审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第六章 担保审批第十九条 风险评审委会为公司唯一有权批准担保申请项目的非常设机构。风险管理部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委员。其组成人员为: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二、担保业务部经理;三、财务审计部经理;四、风险管理部经理;五、法律事务专员。主管项目经理、信用分析师和资信评估员,作业项目调查和评审人员,列席并接受评审委员质询。第二十一条 会议程序:一、风险管理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二、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资信评
19、估员作补充说明;三、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四、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经理、资信评估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答疑;五、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六、评审委员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七、评审委员会以明确表态的方式进行表决,由主任委员综合绝对多数意见(2/3),对审议的项目提出终审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八、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授权审批人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批。九、与会评委应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分析、风险第一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任何人无权干涉或引导评委的表决。第二十二条 评委
20、员会的其它规定:一、对因资料不充分而导致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明确判断时,评审委员会应明确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或补充反担保措施,由风险管理部以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担保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经风险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或另行召开评审委员会;二、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如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副总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财务审计部以及风险管理部经理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其授权人员代为参加并表决;三、会议由风险管理部专人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主任委员
21、的最后综合意见,并归档。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须进行复议: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不同意)但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诊断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七章 签订合同第二十四条 担保申请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同意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二、应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三、正式办理担保手续前,须落实的反担保措施以及须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四、通知的有效
22、期(三个月);五、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主管项目经理配合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专员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根据评审委员会审批意见,拟定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二、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权属(利)凭证的原件;三、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四、审核贷款保证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事务专员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五、签订保证担保合同。须注意的事项: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
23、保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方能向借款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在我公司;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4法人代表、公司签章。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担保业务部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重要合同
24、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第八章 担保收费第二十七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综合评审的项目应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第二十八条 费用收取标准:1评审费按照每笔 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 元收取,余款退回申请人;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所承担的综合风险系数不同,采用 协议担保费率收取。第二十九条 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其他收取方式须经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 担保费率由担保业务部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第三十一条 担保责任提前解除后,担保
25、业务部可根据客户申请退还一定比例担保费,但实际收入不得低于所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的担保费;逾期的担保项目应按照逾期担保时间参照原协议费率的120%补收担保费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第九章 反担保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于获得担保批准的申请人,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其他法人或个人提供的保证反担保、缴存的保证金等,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和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确定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组合反担保措施。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所提供反担保措施的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对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或者确
26、实办理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得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得高于70%;动产抵押或质押,抵(质)率(按净值计算)不得高于5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等不得高于70%;申请人和/或反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产或权利的抵押、质押参照上述比率执行。办理相关反担保措施的勘查、评估和登记等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五条 采取保证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企业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
27、,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连续两年盈利;五、申请人和/或反担保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抵施中财产的保险期限必须长于借款及担保期限。第十章 发放贷款第三十六条 反担保措施落实后,法律事务专员须填写一式二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落实反担保相关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放款”字样,报公司决裁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一并归档。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第三十七条 担保项目跟踪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客户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
28、逾期项目及撤销担保项目的处理等。第三十八条 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担保业务部移交风险管理部进行保后风险管理和监控,日常定期对被担保人的管理和监督仍由担保业务部的项目经理负责,并填写已担保项目定期检查记录表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后交风险管理部归档。风险管理部也应定期派人会同项目经理进行风险后评价。第三十九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四、风险计量和总结;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第四十条 对已担保项目在保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担保业务部总经理做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
29、形式报告。如必要,担保业务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对于可能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工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第四十一条 按月末,风险管理部应负责编制逾期项目统计表及当月项目检查报告。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三个月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人。第四十二条 需要展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90天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按需提交文件清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第四十三条 展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第四十四条
30、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展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展期处理程序为:由担保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风险管理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风险管理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一、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反担保措施的力度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拟列入预警项目;三、建议撤保。第四十五条 展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担保业务部通报风险管理部,并由风险管理将其列入预警名单。预警名单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评审委员会。列入预警名单项目的后期管理,经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担保业务部与被担保人及贷款银行协商,
31、以寻求妥善解决办法。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一、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二、公司认定被担保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新的潜在风险;三、项目或被担保人综合竞争能力出现明显下降;四、被担保人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五、出现其他对被担保人还款能力或反担保措施效力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撤销担保应由担保业务部提出申请,经风险管理部审核,所有的担保撤销必须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批。第十二章 担保终结第四十八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担保申请都由担保业务部录入公司担保数据库;其他审核审批过程中的数据由风
32、险管理部人员相应的录入公司担保数据库,并将所有相关文件和凭证交风险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质)押登记,核销我公司贷款证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将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文件凭证退还该被担保人。第五十条 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总结出典型案例,作为公司人员培训等材料。第十三章 代偿和追偿第五十一条 代偿是经公司授权批准的对外担保责任的履行,公司在接到债权人代偿通知后,按
33、公司代偿审批程序在5日内由财务部门可以先行代偿,以维护公司信誉。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一、如主债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可将抵押可质押财产依法折价变卖或公开拍卖,变现后的价值冲抵债务,不足部分继续追偿,多余部分退还被担保人;二、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反担保人拒不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进行追索;三、未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第五十三条 有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并公示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及时参与债权申报和破产清偿,保障公司的合债权最大限度得到清偿。第五十四条 在下述两情形中: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担保的;二、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如果我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拒不清偿的,应提诉讼或申请仲裁进行追偿。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相应修改和调整。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担保业务部会同风险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