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产抵押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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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森林资产抵押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产的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森林资产特指森林资产权利人依法所拥有,并取得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三条 抵押物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必须是:树龄在10年以上(对工业基地速生丰产林的树龄可根据其生长周期特点适当降低)、林木占有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具备转让条件的用材林木。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 生态公

2、益林;(2)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 未经依法办理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 特种用途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 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7)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8) 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不能设定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第四条 抵押率 以森林资产作为我行贷款抵押物的,其抵押率不能超过森林资产评估价值的50。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森林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率不能

3、超过森林资产评估价值的60。第五条 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不能短于贷款期限。对于以承包、租赁的林地上的森林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年限的剩余年限。第六条 抵押物的审查抵押物的审查内容包括:(1)抵押森林资产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2)林权证和林权流转合同、森林资产评估书等。(3)建设银行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 抵押物的管理 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人员应与抵押人到国家规定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森林资产直接抵押给我行的,须办理森林资产保险,并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

4、人。保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抵押物权证由我行收妥保管。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森林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须经我行确认,以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第八条 价值评估森林资产的价值评估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闽发2005176号)的有关精神执行。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置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前,须取得我行书面同意意见。林木采伐许可证须交由我行代为保管,并发函至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需有我行书面同意意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正本才能给予办理木材运输证,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回执。如全部采伐,须偿还我行所有贷款,如间

5、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我行贷款,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借款人。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1)抵押人未经建设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建设银行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但抵押人不予理睬的;(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建设银行要求抵押人追加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以达到规定的抵押率,但抵押人不予提供的;(4)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建设银行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5)抵押人有故意阻碍建设银行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6)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其它违约情形。(7)建设银行认为对贷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银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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