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培训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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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体改研究会担保系列培训班课件提纲第一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办法框架:七三八(令):七部委(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总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3月8日发布2010第3号。七五四(架构):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五十四条。从准入、资本金、经营规则、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慎监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

2、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

3、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二、适用范围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三、三性原则: “审慎”作为主基调,贯穿了办法全文。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

4、、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2)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3)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二是加大

5、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四、准入门槛:一般担保机构(七加五百)再担保机构(二加一亿)跨地区机构(三双:双审、双董、双官)(一)七五零零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6、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亿元门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三)三双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

7、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但办法中未对分支机构具体的设立条件作出说明。对于不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保业务,不受办法限制,可自由开展。 五、经营范围:(六五二五)主营:(六条)兼营:(五条)特营:(二条)禁营:(五条)(一

8、) 主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二) 兼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净资产20%的限制,仅针对其他投资而言,不包括前述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

9、金融产品。 (三) 再担保与发债担保业务。(四) 禁止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接发放贷款受到限制;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不鼓励,也不限制。六、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三个百分比一个倍数:10%、15%、30%、10倍。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10、净资产的30。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七、保费收取&准备金计提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

11、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效力高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故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八、监管部门的责任办法第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

12、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

13、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九、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

14、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二部分:办法的贯彻与相应的问题基本评价与基本看法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性担保 二、 监督管理与扶持发展:如何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机理、规范和

15、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监管。三、 监管部门与主管部门:地方与中央监管体制不匹配;地方部门之间(国资委、工信厅、经贸委、中小局、金融办、财政厅);四、 资本组成:非货币资金出资不予认可;划拨企业认认定为投资。五、 经营业绩与经营取向:保费提升涉及经营取向;拨备提升影响经营业绩。不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六、 再担保责任余额计算:再担保与被再担保;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问题。七、 放大倍数与表外业务八、 关于全国担保行业协会建设九、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24日“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16、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地方财政部门要具体履行四个方面职责:一是宏观经济管理。要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财政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度体系。要在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的形成。二是企业财务监管。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要注重将政府监督同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掌握融

17、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运行情况,密切防范财务风险。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要针对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严防融资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侧重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布局及保值增值、机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示范性的引导和管理。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

18、境。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与项目评审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三个市场阶段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1) 受法律保护(华盛顿中美中小企业论坛提出的问题)(2) 受政策支持舆论支持:“反担保”越来越少;工信部的号召。减免税收;力度越来越大风险补偿;金额越来越高资金支持;明目越来越多风险分担;看点越来越多(3) 800万元界限的误区(4) 个贷与小贷担保不同待遇 (5) 生存模式(理论脱离实践、政策背离现实)2、 担保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担保的信贷市场阶段:(信贷市场)担保金字塔:(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担保的工程市场阶段:(信贷工程)担保的资本市场担保阶段:(信贷工程资本)3、 风险管理的发展(

19、1)贷款担保与风险 企业、银行、大气候、内控、队伍、定位。(2)工程担保与风险(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风险特征) 地域、甲方、中标方式、项目所有制、双保双开、代建、OT、BOT。(3)诉前保全与风险 期限、内容、案情、方式。(4)集合担保产品与风险 集合产品:集合发债、集合中票、集合短融、集合信托、集合贷款。 集合的增信问题(5)担保投资与风险 PE、PV、跟投、对赌、退出。二、 风险管理与规范发展1、 “二个事件”对行业的影响2、 风险管理是担保的生命线永恒“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3、 风险监管从缺位到矫枉过正4、 度身定做确定自身发展的模式5、 “四全”风险管理的含义(两张图)

20、三、 担保风险与人文管理“四全”风险管理的核心是管理人1、 管理人的两层含义(管理与被管理者)2、 对管理者的风险素质要求事业心、专业性、责任感、敏感度。3、 对项目经理的风险素质要求教育背景、职业背景、逻辑思维、分析能力、习性爱好、自我约束能力、交往能力。4、 企业文化的形成与机构素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福利待遇留人。“彼得定理”另一种解释“污水酒水定理”与“橘子枳子理论”从恩格尔系数到旧衣服新的程度蘑菇理论与司马迁。5、 风险文化建设四、 担保风险与经济大气候1、 过山车式的经济大气候,对经济大气候的研判、预测的重要作用1、 政策大气候(与经济气候关联)研读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一旦机构定

21、位错误,将难以为继2、 关注地方经济气候变化五、 担保项目的决策管理1、 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受理调研评估部会评审会合同签约反担保落实放款保后检查还款。核心决策环节评审会一次评审的风险评价2、 评审机构:组成、隶属、职能、3、 评审机制:分类评审;法定人数、专家制度;评审报告;否决制度;回避制度;稽核制度;预审制度;公议制度;AB角制度;次序制度;复议制度;协调制度;分级制度;定时制度;主持制度;记录制度;核证制度;4、评审的主要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沿革等)(2)企业管理(主要经营者、实际掌控人、管理框架、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3)产品与技术

22、(产品结构、生命周期、技术来源、技术支持、技术寿命等)(4)行业与市场(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营销方式、主要客户等)(5)生产与制造(生产能力、工艺路线、生产组织、质保体系、安全生产等)(6)企业资信(银行资信、税务资信、法院资信、海关资信、工商资信等)(7)财务状况(资产负债、销售收入、主要应收、主要库存、现金流量等)、(8)项目风险分析(政策风险、行业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税务风险等(9)安全保障措施(抵押资产、质押资产、个人保证、他项权益、关联资产等)5、评审的功能:审核把关;(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成长性、还款意愿、布阱设套;)方案优化;(对价原则、序列放还、长短配合、第

23、三方物流监管、买(卖)方信贷担保、商票浮压、浮动加押、预售确权、预授处置权、互助圈联保、股权质押(IPO)、退税账户监管、应收账款人行登记等)作业检验;重大信息核正;对接银行;互动提高。六、 担保项目的过程控制1、 过程设计(对象专业化、工艺专业化、混合专业化)2、 作业平台(GMIS、节拍控制、日志控制、报警机制)图片3、 关键控制点(风险原则、成本效益管理)4、 风险点评5、 动态管理七、 担保风险与合作银行1、 银保合作(银行主导、合作前提、良性互动)2、 风险分担3、 风险防范(还贷次序、余额担保、过桥风险、霸王条款)八、担保风险与反担保1、 抵押值最高设置问题2、 租赁权对抗抵押权问题3、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4、 土地开发期时效问题5、 设备抵押确权问题6、 破产消债问题7、 “小股东漏签”、面签问题8、 供应商口碑问题第四部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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