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操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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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七部门联合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是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按规定可以作为被担保人的其他组织向银行贷款而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保款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担保。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担保、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房地产

2、开发贷款担保、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等。(一)基本建设贷款担保是指为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的担保。(二)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是指为企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贷款的担保。(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建设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的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四)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提供的担保。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

3、管理原则(一) 流动性原则。公司在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时应注意强化固定资产保款与流动资金保款协调发展,控制长期保款、中期保款与短期保款保持适当比例,加强资产组合管理,保持一定流动性,以确保我公司的支付能力。(二) 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在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上应针对申请对象进行分类排队,视被担保人的财务、经营、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合理安排担保工作。(三) 标准化管理原则。在组织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调配优化人员设置,逐步推行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的审查审批、担保关系确立、担保档案管理、保后管理等进行标准化管理,推进贷款担保精细化管理,寻求更具效率

4、的担保管理机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四)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公司应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为准绳,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行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监督被担保对象保款的使用,将资本、效益和风险综合平衡经营,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各公支机构。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二) 被担保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三)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四)

5、 被担保人的自有资金与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五) 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适销对路,符合有关部门环保、消防等监管要求。有竞争能力,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文、环评审批报告等文件资料。(六) 企业有经营能力,恪守信用,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和交纳保费的能力。有承担保款风险的第二还款来源。(七) 自愿随时接受本公司的保后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期向我公司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及我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八) 本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放行固定资

6、产保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投资计划未列入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计划或出现冲突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投资存在严重资金缺口的;(四)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保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五)采取欺诈手段骗保骗贷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六)被央行、银监、工商、税收及海关等部门列为黑名单、逃废债企业的;(七)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行业的;(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八条 严格控制对主营业务不突出(俗称“不务正业”) 以及乱铺摊子盲目投资和重扩张轻管理的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第三章 担保的要素第九条 担保的期限。固定资产贷款

7、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人及其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综合还款能力,结合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保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一)基础设施建设一般不超过10年;(二)工业性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工业性大中小型项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除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非工业性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四)更新改造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五)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六)国家相关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的,应当在保款到期

8、前三十天内,向我公司和银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展期期限,并提供担保公司和银行各自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照各自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展期申请。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合作程度及被担保资金的安全系数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均能接受的保费,确保保费能覆盖成本、风险拨备及目标利润的实现。第十二条 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一般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关于保费:(一) 保费一般在签约日一次性收取保费,不采取到期一次性收取方式。(二) 中长期贷款担保可分期收取保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次的收费周期(采用期初收取即先收费后担保的形式)。(三) 被担保其间被担保人经银行

9、同意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归还贷款后我公司与被担保人的担保关系自动终止,但我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保费和费用。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申请条件的被担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保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被担保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等,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经担保公司资格初审合格后,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一)被担保人基础资料:1、被担保申请书;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关键人的身份证;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

10、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和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决议书;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6、近三年度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报表及近三个月的报表);对外投资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对外举债明细等;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和上一年度的银行结算帐户流水;7、现金流量分析及营运计划;8、年审合格的贷款卡(未办理贷款卡的除外);9、有关保款用途的证明材料,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特许经营批文;10、关联企业及其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材料。(二)投资项目资料: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环评审批报告以

11、及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4、施工合同;5、符合规定的自有资本金证明文件;6、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7、按规定竣工投产所需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三)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贷款担保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征地红线图;3、“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有关补偿费用付款凭证;5、已经开始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

12、、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7、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等);8、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合同;9、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10、施工进度表;11、发展商自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已投入的证明资料;12、发展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五章 调查评估第十五条 保前调查。公司应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同时做好第二还款能力的调查分析。除了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项目合法性等的调查评估外,还要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组织保款项目评估工作,审

13、慎预测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评估(一)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本构成与实收资本、经营历史、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职工人数、结算往来情况等。(二)资本结构。包括股东构成、出资比例、出资到位情况、投资人对被担保人的控制与管理关系等。(三)组织架构与领导素质。包括被担保人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的构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四)被担保人融资情况及资信状况。包括被担保人负债情况、履约记录以及被担保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五)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被担保人经营业绩、企业效益、资产负债、对外投资、应收应付款项、往来科目、或有

14、负债、内部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情况及相关采取指标分析。(六)调查被担保申请人的关联人情况。主要调查关联人与被担保主体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关系或者控制程度。(七)被担保人的其它主要情况。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要以本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批文为基础,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测算及判断。(一)项目合法性评估。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分析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调查分析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调查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进行分析,调查国土资

15、源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批准的落实情况。(二)项目合理性评估。包括项目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基本产权关系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项目是否达到经济规模、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公司保贷要求等。(三)项目建设进度评估。调查项目立项过程、依据、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的执行情况。如项目已开工,应分析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四)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五)项目技术评估。调查了解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单

16、位的资质和水平,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度和同行业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在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对项目主要选用设备的成熟度、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第十八条 产品市场分析。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第十九条 融资方案评估。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的来源及构成、按计划到位的可能性及与项目投资计划的匹配性,评估项目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及对公司保款的

17、保障能力。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性评估。依据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预测,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税负、项目建设时期、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推算和预测该笔保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利润测评,重点分析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十一条 合作前景评估。主要调查分析被担保申请人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量,对公司的综合贡献度,并对申请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与我公司合作的空间以及为我公司带来综合效益的可能性。第二十二条 项目风险评估。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公司保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提出

18、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保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如项目或保款涉及有待澄清、解决的法律问题或与任何第三方有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须进行分析说明。在评估时应逐一说明项目的主要风险,并进行逐项分析、判断。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意见,对建议支持的保款项目,调查评估岗将所有保款资料和保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的,提出充分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第六章 保款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保款审查岗负责固定资产保款项目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被担保人是否符合固定资产保款规定的对象和条件;(二)申请被担保款的额度是否合规、合理;(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时效

19、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四)保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五)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六)保障能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七)需法律审查的项目,应由法律事务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八)保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保款项目综合效益、保款风险及其规避措施等。第二十五条 保款审查岗在对固定资产保款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出具真实、全面、客观的审查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二

20、十六条 固定资产保款项目的审批流程按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保款放行与保费收取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指定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保款的放行手续的办理和保费的收取。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保款项目,公司应根据审批内容,在落实保款条件的情况下,当面与被担保人订立保款合同确立为其担保的法律关系,同时按相关协议收取保费。第二十九条 保款合同的订立和保费的收取应通过合同约定的专门账户进行(也可由财务部门收取现金开立现金收据一式二联一联交客户一联公司入账)。第三十条 保款放行前应落实以下条件:(一)保款合同签订已生效;(二)与保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21、已足额到位(属房地产开发项目保款的,自有资本金须全额到位); (三)项目进展顺利,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四)保费全部足额交清。第三十一条 保款资金的支付由银行把握可分为被担保人委托支付和被担保人自主支付,我公司不直接参与,但要与银行保持沟通掌握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款放行和支付过程中,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保款管户人与被担保人协商补充保款放行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剩余保款资金的放行: (一)信用状况下降,包括银行征信系统记录转差、拖欠交易对手账款等;(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保款保费;(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保款人受托支付;(五)担保情

22、况发生变化,影响到保款安全。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 保款的放行不得先于项目资本金的到位。被担保人必须在保款放行前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方予以放行保款。第三十四条 应当要求被担保人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保款设定保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被担保人股东为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将其公司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第三十五条 建立保后检查制度。公司须按照相关保后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保后检查的频率,加强内外账务的核对工作,同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账户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监测帐户资金流,并对大额保款资金支付实施严格审查,监督被担保人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

23、使用保款资金。(二)参与保款项目各环节的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三)对保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项目保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断差异,分析原因,督促被担保人及时纠正。(四)加强对抵(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公司应落实专责部门和岗位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动态监测,当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低于抵押作价的90%,作为抵(质)押价值下降时应对抵(质)押物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收回此时已成为超比例的保款,及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 风险分类。有关规定,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

24、被担保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抵(质)押物等因素进行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质量。第三十七条 建立保款质量监控制度。 公司应及时监控保款合同的订立、到期催收、资产保全等情况,至少每季度由管户员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对被担保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第三十八条 建立动态预警机制。被担保期内,被担保人及其保款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影响保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第三十九条 不良保款管理。原则上按五级分类(即把所有保款按风险度高底分为正常

25、、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别,五级分类中正常和关注同属正常范围,不良保款是指次级、可疑、损失,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理)公司的保款管理划分为不良保款的,需填报不良保款移交表,报送签批后,将保款资料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法律岗),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组织催收,原保款管户人员应积极配合。第四十条 保款档案管理。保款档案应全面、真实地记录保款合同的订立、管理和收回的完整过程。保款档案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岗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保款档案管理。第九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加强对固定资产保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属于以下情况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保款申请并订立担保合同的;(二)与被担保人串通,违法违规放行固定资产保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保款的;(四)未按规定内容及时收集保款资料的;(五)按规定应予以披露信息未能充分披露的;(六)与保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放行保款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与控制的;(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长签署批准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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