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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现象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一再强调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控工作,近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对辖内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部分完全由民营资本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一)低价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在部分企业因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银票贴现的情况下,担保机构集中低价收购此类银行承兑汇票,采用不正当手段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套现,从中谋取利差收入。(二)提供注册资金,收取资金使用手续费。一些担保机构设立后,不与银行开展担保
2、合作,而是将资金借给需要注册但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使用,从中收取高额资金使用手续费,一般一个星期左右时间按照借用资金总的3%-5%收取手续费。(三)以代为理财为名,变相高息吸取居民存款。部分民营担保机构以代理理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息吸收资金,然后再高息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从中谋取利差收入。一般所吸收的存款一年期年息在15-25%之间,贷款利率在25-30%之间。(四)充当资金中介人,收取资金中介费。部分民营担保机构以资金中介人的身份为资金供应人与资金需求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成交后,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五)直接从事贷款业务,收取高息收入。部分民营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向中
3、小企业和个人直接进行高息融资(利率一般为25-30%,主要用于短期过桥贷款或银行承兑保证金),超越了其业务经营范围,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二、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建设,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策及建议。(一)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有法可依。应对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立法,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融资担保法律体系,对其公司治理制度、业务经营范围、机构准入条件、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控制承担资本补偿、清算、权益和义务、主监管部门及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融资担保业务有法可依。(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担保行为。按照国务院“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
4、求,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防范担保机构出现风险。(三)整合担保组织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运行保障机制,促进担保机构积极稳妥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的激励机制,完善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偿机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担保机构健康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障。(四)规范银保合作,提高效率,服务中小企业。要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设计创新多元化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加快流动,尽可能提高授信额度,放大担保倍数,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五)改善担保机构环境,促进担保机构长远发展。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正面的形象宣传,积极的舆论引导,为担保机构量身定制符合其长远发展的法人治理机制,让民营担保机构和社会入股资金摒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过多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真正回到正规的经营活动中来,实现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三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