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风险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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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促进社会保险业务的规范开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安徽省社保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是指在退休申报、退休审核、养老金核定、待遇调整、养老金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情形。社

2、会保险经办风险控制是指对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中的经办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的方法和措施。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总目标是保证各项业务经办结果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可靠。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完整性。控制范围包含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环节。(二) 制衡性。关联业务环节间实现有效制约。(三) 适应性。适应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需要。第二章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第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风险(一) 政策精神学习、领会不正确、不准确,导致全市核定口径不统一、不正确;(二) 未按政策规定核定待遇标准及其项目;(三) 对县、区经办机构初审的待遇复核不认真,马虎了事;(四)

3、与金融机构及中心内部相关科室协调不力,基金拨付不及时,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五) 其他情形。第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风险(一) 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有偏差,各项待遇审核把关不严,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产生错误;(二) 支付金额与实际确认金额不符,报表发生错误;(三) 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失业保险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四)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弄虚作假,多算缴费年限;(五) 其他情形。第八条 基金管理风险(一)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导致拨付金额错误;(二) 对银行资金拨付流程不严谨,未按会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三) 财务与业务单据不符,未按财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四

4、) 银行支付金额错误;(五) 报表数据错误;(六) 其他情形。第九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风险(一) 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规范;(二) 业务流程不严谨;(三) 对未缴纳退管服务费的退休人员发放工资卡;(四) 对非退休人员本人进行资格认证;(五) 其他情形。第十条 综合管理风险(一) 提出决策事项时未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造成决策失误;(二) 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论证不充分的决策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三) 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在事项决策中,容易产生个人说了算的风险;(四) 未能合理制定业务流程,造成办理业务行为不规范;(五) 未将上级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延期;(六) 未能合理制定规章

5、制度,管理存在缺陷;(七) 其他情形。第三章 防范和控制第十一条 总体风险防范和控制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须建立权限授予、变更、注销登记制度;须按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原则设置经办、审核基本程序;对特殊业务办理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实现经办、审核、审批的程序。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风险防范和控制(一)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学习,提高经办能力和责任意识;(二)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待遇标准及其项目;(三)强化业务经办复核审批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准确核定;(四)加强与金融机构及中心内部相关科室的协调,每月按时结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督促代发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五)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复核程序

6、。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风险防范和控制(一)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学习,严格按失业保险政策审核把关; (二)加强经办人员业务政策培训,做好支付凭证的核对;(三)实行审核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的透明化和标准、程序、结果的公开化;(四)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强化对各类手工操作业务的复核检查;(五)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

7、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二)严格按照银行资金拨付流程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核业务科室提交需拨付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确保财务、业务一致性; (四)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五)完善责任追溯制度。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一)加强学习,提高经办人员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认识;(二)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三)加强经办人员廉洁从政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8、,杜绝不正之风的发生;(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差错的将追溯责任人。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一)须严格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的,不列入决策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二)严格审查决策事项,详细听取决策事项调研和论证情况,必要时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三)充分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审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行政事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四)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养老、失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社会化管理等业务环节

9、的操作流程;(五)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未将上级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延期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行政处分;(六)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须向全体员工公示,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县、区级社保机构社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实施检查。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稽核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稽核部门应当做出检查报告,客观反映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一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社保会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因违反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而造成后果,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动司法机构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行过程中遇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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