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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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是市场经济不成熟阶段的产物,其本身存在不足与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即目前所规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含概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有些不正当行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2、: 一、假冒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主要从如下几条细讲:(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由于信息网络平台的快捷性和多变性,网络环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层出不穷,主要表现

3、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商标和企业名称都用于本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等个个环节相区别,一旦商品和企业名称相混淆,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直接表现为盗用该产品生产制造商的商业信誉。此类商业混同行为实行,为人谋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1.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2.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一般是针对知名商标和企业,对该地区的经济秩序有较大范围的波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三)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所谓反

4、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反向假冒商标只有在被反向假冒商标是注册商标,即他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2.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中,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擅自替换其竞争对手的商标,构成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误认为是行为人的产品而予以购买。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人们总是期望自己能以较为实惠的价格买到高档商品,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图心,是网络商户一味的追求低价还是以假乱真、

5、以次充好。消费者盲目地跟从名牌而不谈真假就此顺利成交。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纵容了网络商户的不法行为,必然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四)域名抢注。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是对应于 IP地址的层次结构的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基础。因此,域名也成为唯一识别某个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标志。在电子商务开展中,由于它是企业在网络中的名称,通过它才能开展电子商务,并且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它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 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

6、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居于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目的是借此获得并维持竞争的优势地位。商业秘密的特性是:第一,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二,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保密性。由于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侵犯手段有,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

7、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 经典案例:当事人:武汉图强诚信皮具有限公司。其股东张方汝、方芳二人分别于2002年7月至2007年5月、2001年12月至2007年2月在武汉雄鹰特种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产品设计师和销售经理。上述二人在与雄鹰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未解除,并已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12日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武汉图强诚信皮具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分别担任产品设计师和销售经理。然后利用从雄鹰公司获取的产品设计、客户资料、产品内部报价单等资料信息,从事与雄鹰公司相同产品的警用装具的设计、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8、,期间销售额140万元。三、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如今延伸到服务领域,特别是可以延伸到网站的技术平台和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服务,例如:蓬莱市开源机械厂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蓬莱市开源机械厂在未依法取得省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科技创新明星企业等荣誉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在其网站发布企业“先后被评为山东科技创新明星企业和山东省守合同重企业等荣誉称号”虚假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9、,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11年3月,蓬莱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所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四、非法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奖销售已成为经营者最重要的促销工具,在商业实践中屡见不鲜。有的厂商谎称在商品的包装里,尤其是

10、酒的包装里放置人民币、金条等进行销售的问题。五、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直接给对方财物,或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劳务费等。商业贿赂不但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而且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所以,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其中一个必要对象。我国经济生活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断涌现,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法律的形式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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