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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分支机构新设规范指引第一部份新设证券营业部一、筹建阶段第一条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形成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第二条由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新设筹建申请,同时抄送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条新设筹建证券营业部申请材料包括:(一) 关于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 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三) 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方案;(四) 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筹建负责人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五)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六) 公司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七) 公司章程;(八) 公司对营业部内控制度,包括: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办法、公司
2、对证券营业部业务运作管理规定、公司对证券营业部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电脑人员管理制度;(九) 公司近两年度审计报告;(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条新设筹建证券营业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筹建负责人即可进驻当地全面开展筹建工作。第五条筹建工作包括:选址、装修、办公设施及电脑系统配置等,具体参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异地迁址规范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制定通讯方式、电脑设备配置、席位配置方案,报公司信息管理总部和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审批并组织实施;新设证券营业部持中国证监会的筹建批准文件,到证券交易所申请交易席位。第七条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
3、部和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并办理员工招聘及上岗前的培训事宜。第八条制定办公用品购置、单据印制方案,报公司总裁办审批后置备。 第九条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种业务文本、单据、试业模拟等各项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会同信息系统管理总部、总裁办条财务会计总部、稽核与法律事务部对营业部筹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验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方可申请开业。第十一条筹建的证券营业部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书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
4、条营业部筹建阶段财务管理办法(一) 新设证券营业部由总经理或筹建负责人会同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筹建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总预算报告,并尽可能分明细项目且对相关项目做出说明,报公司财务会计总部审核。(二) 除单项零星开支在5万元以下外,必须签订合同,财务负责人必须参与各项合同的签订,并对筹建期间发生的一切开支进行严格的监管,做到资金运用合理有效。(三) 筹建期间所需费用均由总部拨付,各营业部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提供预算计划,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总部审批后下拨。大项开支申请必须附报相关合同或相关领导的意见等证明文件。(四) 严格财务开支。在预算内且按合同支付的款项由营业部按公司规定的审
5、批程序,核准后支付;对超预算、超合同的支出部分,需及时报总部批准。(五) 营业部筹建期间,尚未建帐的,财务负责人需建立一套完整的备查帐,详细记录拨付资金的运用和节余情况,并负责拨付资金的安全。(六) 营业部筹建完毕,必须具备完工验收合格的手续,分项资产落实到责任人管理。二、开业阶段 第十三条新设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 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二)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审验报告;(三)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四) 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五) 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6、第十四条由中国证监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审查未通过的,由中国证监会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开业的证券营业部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持开业批准文件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刻制各类印章。按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开立相关的银行帐号,并做好营业部的建帐工作。第十六条向公司财务会计总部申请开业费用。第十七条经批准开业的证券营业部,由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第十八条申请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将会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证券经营
7、机构营业许可证(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除外)。第二部份新设证券服务部一、筹建阶段第一条由营业部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二条由公司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设立申请。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二) 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三) 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
8、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四)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 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第三条设立证券服务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 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二) 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三) 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
9、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四) 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五) 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 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七) 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九) 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
10、写。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十) 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十一) 风险处置预案。(十二) 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第四条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一) 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二)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 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第五条选址、装修、办公设施及电脑系统配置等相关的管理办法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中的相关规定。二、开业阶段第六条证券服务部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七条经批准开业的证券服务部,由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