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风险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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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风险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营业机构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或对策,减少损失,特在公司内部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是指将营业机构在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损失及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逐级向上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建立本报告制度,目的在于通过事中化解或事后补救措施对事态进行控制,以保证各营业机构安全稳健地持续经营,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风险控制。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区域业务总部、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第二章 报告范围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应纳入报告范围:1、 由于地震、洪水、火灾、

2、断电、被抢劫等意外原因被迫停止营业,造成损失的情况;2、 由于电脑系统故障,造成停市10分钟以上的情况;3、 由于软件故障造成报单、成交、清算等出现错误的情况;4、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造成差错,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情况;5、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造成的差错,引起与客户的纠纷,诉诸法律的情况;6、 由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造成营业部或客户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提交司法机关的情况;7、 由于内部监控系统失控,客户恶性透支并与营业部发生纠纷,但尚未诉诸法律的情况;8、 由于违规行为,受到交易所、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税务以及其他监管

3、机构的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情况;9、 其他可能给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事故或行为。第三章 报告时间和报告内容第六条 风险报告时间:上述第五条第1、5、6、7、8、9项情况发生的当天,分支机构应将问题发生的原因、既成的事实书面上报区域业务总部,区域业务总部在当天将受到的报告转报公司领导,并抄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和稽核审计部。上述第五条第2、3、4项情况发生后,分支机构最迟在问题发生的第二天中午休市前将具体情况上报区域业务总部,区域业务总部于当天转报公司领导,并抄报公司经纪业务部和稽核审计部。如果处理问题的时间较长(一周以上),分支机构应每日将问题处理进展

4、情况报区域业务总部,由区域业务总部将分支机构一周内的处理情况汇总后报公司领导,并抄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和稽核审计部。每次问题处理完毕后,分支机构应在一周内将整个事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解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域业务总部;区域业务总部在上报分支机构事情处理报告的同时,应将区域业务总部在问题处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一并书面报公司领导,并抄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和稽核审计部。第七条 风险报告内容:对第五条列示的第17项情况,营业部提交的报告应详细、准确地说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对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做出估计;对涉及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还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客户清单及其资金状况。对第五条列示的第8项情况,分支机构除了提交违规经营原因说明,还应提交监管机构的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决定。第四章 罚则第八条 公司内部风险报告内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如有泄露,对公司产生不良后果,应追究泄露者责任,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第九条 对出现以上所列示的各项情况有意隐瞒或拖延上报的,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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