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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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聘用的教学人员是否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二)对各县(区

2、)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每年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培训情况报告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人员审查,并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不当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三)到期复查。对驾驶培训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组织人员对该机构进行检查,每6年复查1次。(四)专项抽查。根据上级部署,结合

3、农机安全生产,对各县(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针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检查措施: 1.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 2.检查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 3.检查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 4.现场检查办学场所。(二)针对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审核各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的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直接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受训人员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

4、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三)向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或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四)督促有关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或者有关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依照

5、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农业部令第41号)、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8年6月鲁农机科字20088号)规定进行处罚。(二)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歇业一年以上的;申请终止的;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农业部令第41号)、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8年6月鲁农机科字20088号)规定,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建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予以注销及收回培训许可证。(三)农业机械化行

6、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依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给予处理。(二)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严格补贴工作程序,提高购机补贴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高效、规范和科学落实,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补贴机具购机者、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是:补贴范围、重点、标准、补贴对象、产品补贴资质及实施结算进度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补贴工作程序。主要是:报名申请、资格确认、受理和报送结算申请、机具核实等是否符合

7、规定程序。 (三)补贴工作规定落实情况。主要是:是否严格遵守国务院“三个禁止”、农业部“八个不得”等购机补贴工作规定;是否存在保护本地落后产能、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指定经销商、违规确定补贴对象等相关问题;信息公开、公示是否及时到位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日常检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到县(区)抽查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材料、入户抽查机具到位及使用情况,每年至少2次。(二)专项检查。按照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三)电话抽查。每年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出200个购机者组织电话调查,并填写抽查信息表,对发现问题进一步调查和督促整改。 (四)重点检查。根据群众投诉

8、举报和来信来访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县(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安排复查。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安排复查工作。五、监督检查处理(一) 约谈告诫。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情节较轻的生产企业和补贴机具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二) 暂停补贴。对存在问

9、题整改不力的生产企业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暂停补贴,直到整改完成。(三)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问题情节较严重的生产企业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和补贴机具经销资格。(四)列入补贴黑名单。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生产企业和补贴机具经销商,建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其列入补贴黑名单或永久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五)对出现问题的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法情形性质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农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0、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一)重大案件范围1.涉及跨县(区)的重大农机违法案件;2.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3.其他需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进行查处的重大农机违法案件。(二)查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3.经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

11、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督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农机违法案件。(二)督办程序1.确定督办案件。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主要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列为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挂牌督办案件。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

12、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3.案件查处。对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4.督办。市农

13、业机械管理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三)督办结果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

14、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四)责任追究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主要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

15、拒不办理的; 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机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农机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农机部门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权限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裁量基准,对县(区)进行监督指导。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农机监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具

16、体负责法律赋予的各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机监管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从事农机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农机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四)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五)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情况;(七)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四、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

17、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根据检查内容,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事故处理等特定执法行为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六、监督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

18、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4号)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对于在全市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全市统一使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县(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由裁量基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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