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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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第三条 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

2、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第四条 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第五条 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

3、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农信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

4、应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第十条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农信社利率定价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优惠,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十一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当向农信社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本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定期存单;(二)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三)出质人委托农信社在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

5、手续的委托书;(四)借款人与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五)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申请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和出质人主体资格类、行为能力类和内部授权类的材料;(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三)出质人委托农信社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四)出质人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五)出质人在存款行(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六)出质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提供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七)农信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农信社在取得申请人提

6、交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对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内部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三)存单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四)存款行(社)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农信社经办人员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提交审查。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的全部资料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出质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规;(三)贷款金额、期限与存单金额、期限是否匹配;(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审查人员审查结束后,签署明确意见,对审查通过

7、的贷款提交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存单质押贷款应当及时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由贷审会授权分管领导直接审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审批,其中10万元(含)以下个人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由承贷机构直接审批。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按照普通信贷业务流程审批。第十五条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农信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并附质押凭证清单。合同签订后,农信社应根据出质人申请及质押借款合同到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农信社占管存款行(社)确认后的存单及登记止付资料并向出质人出具存单保管收据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六条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审批

8、通过后,农信社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出质人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出质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到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使用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由存款行(社)保留。农信社取得存款行(社)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吸收存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借款合同并附质押凭证清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期间,农信社应当占管存单和存单确认书。农信社申请资料齐全、合规,但存款行(社)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规定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存单确认书的,农信社可以会

9、同出质人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十七条 质押品保管。农信社应将存单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会计核算。对存单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毁损或泄密。第十八条 贷款归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存单,农信社应当及时将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社)办理登记注销手续。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农信社凭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其合法身份证件退还质押存单。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农信社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社)。存款行(社)收

10、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农信社并由农信社退还借款人。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九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二十条 农信社可以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农信社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农信社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一条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农信社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单位存单质押贷

11、款不得办理展期。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未偿还的,农信社应当立即兑现到期存单,收回贷款。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农信社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农信社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信社应依合同约定直接兑现存单或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农信社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农信社应向存款行(社)提交单位定期存单以及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和有关协议。第二十四条 农信社依法处置质押的存单后仍然有部分贷款未收回的,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偿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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