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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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项目贷款管理,合规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政府项目贷款是指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主导并投资的项目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政府项目贷款办理要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保障,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贷款操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项目纳入政府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属于公益性、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二)自主办理。经办机构自主调查、自主审查

2、、自主发放。(三)风险可控。科学评价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监督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能按期归还。(四)规范操作。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信贷操作规程办理,贷款手续必须齐全,规范。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准入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能够出具用本级财力归还项目贷款本息承诺;(二)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能够出具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件;(三)属于上级政府下拨资金

3、用于偿还贷款的项目,本级政府能够提供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相关文件。第六条 借款人(项目)准入条件。借款人(项目)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提供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就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二)提供政府部门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三)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监管。(四)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具体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在办贷前确定无法办理的,应提供有权部门的说明材料。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

4、方式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指第一笔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的时间。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发放短期或中长期贷款。(一)贷款的期限应依据财政能力或政府其他部门偿债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二)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三)可在建设期内合理设定宽限期。第八条 贷款利率。各县级联社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第九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方式,原则上不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评估第十条 借款人评估。重点对借款人的合法合规性、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十一条 地方经济状况评估。除农

5、村信用社基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调查内容之外,政府项目重点对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分析GDP的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等。(二)地方政府信用状况。重点分析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政府信用记录、政府届期对政策连续性的影响、政府与项目建设法人的关系等。(三)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重点分析近3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税收占比、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本级财政负债情况和平均增长率,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已有负债本息偿还计划

6、、还贷的可靠性等。第十二条 还款来源评估。政府项目对还款来源进行重点评估。(一)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重点评估如下材料的合法有效性: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明确项目承贷主体、建设内容和补贴方式等内容的正式文件;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同意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正式文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对项目建设资金和利息按时拨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归还项目建设资金本息的正式文件。省级(含)以上财政或政府派出机构等负责还款的项目,无法提供人大相关决议等正式文件的,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二)上级政府下拨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项目,重点评估上级下拨资金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7、下拨资金是否专项用于偿还项目建设贷款本息。第五章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第十三条 贷款经营管理主体在县级联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三查”责任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贷款可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合同应明确按年分期偿还计划。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贷款发放与收回、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财政(其他政府部门)拨补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 资金监管。贷款信用社应按照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对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行管理。(一)必须将项目全部资金的支付纳入信贷监管范围,确保全部工程款项用于项目建设。(二)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按约定一次或按

8、比例到位。对前期已经投入的资本金,需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核实认定。对资本金未按规定进度、数额到位的,应停止发放贷款或用款。(三)借款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理、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运作资料。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在XX公司XX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四)资金支付监管。贷款信用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量清单或相关付款凭证,支付资金,一般以转账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确保资金支付给原材料设备供应商、中标单位、施工单位或有关项目资料中约定的收款人账户。信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已用于项目建设的非项目资本金部分。第十七条 项目

9、监管。经办机构成立政府项目贷款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要掌握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情况,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按月向信用社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形成贷后检查报告。第十九条 监测分析。信用社建立贷款定期监测分析制度,重点监测分析和评价项目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及总体运营状况,及早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化解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贷款项目的重大事项:(一)政府换届或领导人更换情况,政府换届

10、后的政策连续性,地区经济政策、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与规划情况。(二)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政府财力与财政负债、政府的建设投资计划是否匹配。(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或金融政策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借款人的影响情况。(四)当年还款资金是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人大审批通过。(五)政府部门是否按计划向借款人拨付项目资金,借款人是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六)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行的重大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关于政府项目贷款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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