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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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

2、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六条 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 第七条 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

3、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第十一条小额农贷的最高信用额度暂时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具体信用等级对应最

4、高信用额度如下:信用等级AAAAAABBB最高额度5万元(含)以内3万元(含)以内2万元(含)以内1万元(含)以内0第十二条 基层信用社根据农户贷款申请,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基本权限内,在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最高信用额度内,根据农户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确定实际信用额度。超过基层信用社权限的,要按规定报县级联社审批。第十三条 小额农贷信用额度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并发放贷款证;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一年调整一次,对信用级别和信用额度发生变化的农户,重新核发贷款证。如果期间发生影响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重大因素,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并重新核发贷款证。第十四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实行“一

5、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基层信用社要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两年内不予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成员、信用等级、已核定信用贷款额度,记载信用社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和贷款利息偿还情况等。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小额农贷可以跨年度使用。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因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延期归还。第十七条 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农贷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可实行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年、按季或按月

6、结息。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第五章贷款发放与回收方式第十九条小额农贷的发放与回收原则上均采取柜台方式办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取现场集中方式办理。第二十条 柜台发放即对已核定信用额度的农户,由户主持贷款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到基层信用社会计柜台办理贷款手续。第二十一条柜台回收即借款农户归还贷款本息时持贷款证到借款基层信用社会计柜台办理还贷手续。对于开立存款账户的借款农户,基层信用社可与农户约定在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现场集中方式办理即农户用款高峰时期,如春耕前及农忙季节,经县级联社批准,基层信用社可由主管主任带队组织信贷、会计(出纳)等人

7、员进行现场办公集中办理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基层信用社要以农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基层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 小额农贷贷后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 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对其发放的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基层信用社对开办的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5%;县级联社对其所辖范围内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 第二十六条信贷人员贷后检查内容:(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三)有无发生影响农户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

8、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检查内容:(一)是否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二)是否有超权或变相超权发放的贷款;(三)是否有顶名、冒名贷款;(四)信贷员是否有收贷不入账等违规行为;(五)其他需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小额农贷到期前15天,信贷人员应提示借款农户贷款到期和按期还款。第二十九条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第三十条 对逾期小额农贷,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借款农户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查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农户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

9、划;对恶意赖账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小额农贷档案,其内容包括:(一) 小额农贷申请书;(二)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三) 农户信用评级测评表;(四) 贷款发放、收回历史记录及贷款催收等资料;(五) 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二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管户信贷员进行收集整理,由专人负责保管。第三十三条 基层信用社对小额农贷信贷员要实行定期换户制度,分管同一农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第三十四条 小额农贷实行信贷员“包调查、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五包责任制。即农户信贷员全面负责农户调查、信用评级、核定额

10、度、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各县级联社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和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 信贷员对农户调查的真实性、信用评级和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小额农贷管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新增小额农贷到期贷款回收率原则上要达到98%以上,收息率要达到100%。具体标准由各县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小额农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联社备案。第四十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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