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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业务管理,促进储蓄存款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营业机构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境内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的申请,为其在该机构开户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属营业机构。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存款证明申请书”及“存款证明书”,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印制,各级联社不得擅自更改。第五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
2、证明仅限于个人客户由于因私原因出国留学、旅游、移民等需要向开户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出国签证事务。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具有经济担保、抵押作用,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存折,不能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第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存折(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或有权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或已挂失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第七条 客户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机构提出申请,不可跨机构办理,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本机构的储蓄存款
3、凭证(包括存单、折)原件等有关资料。第八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本机构累计储蓄存款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机构的5个账户储蓄存款余额可以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书,但要按账号与余额对应分别填写。第十条 客户提供的个人存款账户必须在同一客户号下,机构最多可为同一存款人的存款提供5份证明书。第十一条 开具存款证明书后,系统对被证明的存款项,按存款人指定日期自动进行冻结止付处理。在存款证明书冻结截止日期到期以前,
4、禁止解冻存款账户;冻结终止日期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撤销存款证明后存款账户的冻结状态同时解除。第十二条 账户在冻结期间,支持现金、现金类转账及转账的入账。司法部门在存款证明冻结期间,有权再次冻结或进行扣划。第十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对外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份存款证明书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手续费科目核算。第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为一联正本,复印无效。存款证明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开具存款证明操作流程(一)柜员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性(代理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存款凭证(存单、折)是
5、否为本机构签发,存款账户状态是否正常(不为冻结、止付、挂失状态),审核客户填写的“存款证明申请书”(一式两联)账号、户名、证件号码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正确。(二)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立存款证明(124120)”交易,选择存款证明类型,证明终止日期,存款证明笔数、份数、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账号、存款证明金额、收费方式等,提交。(三)经3级授权后,打印业务通知单、“存款证明书”(一式两联)、公用收费凭证,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业务通知单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四)复核员清点现金,在存款证明申请书加盖名章、业务公章,存款证明书上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公用收费凭证加盖名章、现金清讫章
6、,由柜员将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公用收费凭证回单联交客户。(五)柜员登记冻结止付登记簿,将用于存款证明的存单(折)复印件、存款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机构留存,专夹保管备查。(六)存款证明书(第二联)、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业务通知单日终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第十六条 撤销存款证明操作流程(一)本操作是对已经开立的存款证明账户,在存款冻结期内,客户未使用“存款证明书”要办理提前解冻,可凭已开据的存款证明书原件,到原开户机构进行撤销存款证明。(二)柜员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性,存款证明书是否确为本机构签发,已办理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状态是否为冻结止付状态。(
7、三)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撤销存款证明(124130)”交易,输入证明书编号,选择存款证明类型,申请日期,与系统反显的存款证明笔数、账号、户名、存款证明金额核对无误后,输入撤销原因、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四)打印存款证明书、业务通知单,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业务通知单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五)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存款证明书、业务通知单加盖名章、业务公章。(六)日终业务通知单、收回的存款证明书原件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七)柜员登记冻结止付登记簿,将收回的存款证明书复印件作原客户开立存款证明时申请书的附件,机构留存,专夹保管备查。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除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个人存款证明”。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储户虚开“个人存款证明”。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人员违反此办法,将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