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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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社(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 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 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试点业务管理指导意见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 社(以下简称行社)。第三条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省联社前置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 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

2、直接扣税。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 的过程。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 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 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第五条 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

3、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 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第七条 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 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

4、现信息共享;(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行社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条 电子缴库业务的基本规定:(一)要素齐全,操作规范;(二)核对无误,及时汇划;(三)各司其职,及时对账;(四)加强管理,准确安全。第十一条 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纳税人首先必须与税务部门、开户银行(信用 社)三方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绑 定委托缴税账户。第十二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 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具体格式按中国人民银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 税付款凭证的通知规定的样式执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 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 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加盖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三条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提供的缴税业务处理模式主要分为三 种:协议实时缴税、协议批量缴税、银行端缴税,支持对公和对私账户缴税。

6、第十四条 汇缴行社在“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下开立“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专户,用以核算代理的财税库银税款。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通过 系统自动划至汇缴行社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其余额在贷 方。汇缴行社负责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清算、清算信息的维护、数据维 护、与清算国库的对账以及配合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财税库银业务操作的职责, 将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非汇缴行社要在缴款的下 一工作日前予以解决。第十五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对账成功后的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划缴国库。第十六条 行社收到客户提交的电子缴税三方协议,应审

7、核其真实有效 性,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协议内容的系统登记录入和处理。第十七条 行社对TIPS系统转发的扣款请求须实时或按规定时间回复,对于实 时和银行端缴税业务要实时反馈信息,对于批量业务要按时反馈信息。第十八条 行社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 时从纳税人账户扣划款项,并将扣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第十九条 行社应当及时查复国库向纳税人开户行社发起的查询。第二十条 行社对扣款成功的交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行社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 理

8、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 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各行社营业网点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行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行社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 书传送至国库。第二十三条 行社办理电子缴库业务,要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日间对账是指清算国库在系统日间状态下与汇缴行社 的对账;日切对账是在日切窗口关闭后,系统自动进行的所有清算国库与汇缴行社 之间的对账。汇缴行社依据对账结果,向清算国库划

9、缴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对账日期和对 账批次。在对账次日若对账不一致就要进行差错处理。在对账出现差错后,系统会 自动生成“对账差错明细清单”,由汇缴行社与人民银行联系确认,手工进行差错 调整后,重新发起对账。第二十四条 付款行社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冲正、止付请求,尚未扣款或扣款失败的,予以冲正和止付。已扣款的,不予冲正和止付,并将止付应答报文及时发 送横向联网系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 行社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 行社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正常运行。因“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故障导致划缴

10、税款错误、失败的,应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相 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税款滞纳的,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划缴税款的,应根据税务部门通知要求人工划转税款。故 障现象和处理结果,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第二十七条 行社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行社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徽省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的,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社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条 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行。附件:农村合作金融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附件:农村合作金融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NO授权: 复核: 会计:注:共两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无银行转 (收)讫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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