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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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正常运行(以下简称综 合业务系统),加强柜员授权的监督管理,保障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安 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交易限额级别管理,每一个柜员都对应一个 交易限额级别,柜员只能在交易限额级别范围内办理相应业务,超过交易级别限额 的业务,必须经过更高级别柜员授权确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综合业务系统特有的一种监督方式,柜员在办理业 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第二章授权方式及级别设置第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设置以下五个授权级别:(一)机构主

2、管岗位柜员一级授权;(二)机构主任岗位柜员二级授权;(三)法人行(社)三级授权;(四)法人行(社)四级授权;(五)法人行(社)五级授权。第五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一级授权工作由本机构主管岗位柜员执行,二级 授权工作由本机构主任岗位柜员执行,三级授权工作由法人行(社)主管部门负 责人执行,四级授权工作由法人行(社)分管领导执行,五级授权工作由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执行。第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账务交易授权采取叠加处理方式,所有交易由普通账务柜员发起,超过交易限额级别的业务,需逐级授权确认。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方式分本地授权和异地授权两种,一级授权和二级 授权采取本地授权方式,三级及以上授权采取异

3、地授权方式。本地授权人员和被授 权人员共同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异地授权人员须对授权业务的真实合规性进行审 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八条 下列非账务交易需要主管或库管岗位柜员授权:(一)错账冲正与调账;(二)特殊业务;(三)现金、凭证尾箱查询;(四)凭证作废;(五)相关账务信息修改与查询;(六)其他需要授权的业务。第九条 下列业务需要二级以上(包括二级)逐级授权:(一)大额现金业务;(二)大额转账业务;(三)联行结算业务;(四)大额贷款业务;(五)其他需要授权的业务。第三章授权管理第十条授权人员授权时必须亲自操作,不得将柜员卡和密码告知给他人进行 授权操作。第十一条 授权柜员要认真审核需授权业

4、务的详细情况,被授权柜员须向授权 柜员仔细说明需授权业务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 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条 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 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须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稽查人员应对授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随机抽查,并 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柜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授权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第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应根据综合业务系统授权配置参考模板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确定各授权级别的交易限额,并制定相应的授权实施细则,同时上报省联社 科技信息中心备案。第四章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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