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理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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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理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程序,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证理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理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XX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理事会是信用社常设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照信用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第三条 信用社理事会召开会议是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信用社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理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应通过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理事个人均不能超越理

2、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信用社全体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管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理事、理事长、理事会第五条 理事会由七至九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其中非职工理事不少于三至四人。第六条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条 理事职责:(一)信用社理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信用社及全体社员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准则;(二)理事在理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三)理事具有对信用社事务的知情权,信用社为保证其履行行使职

3、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四)理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本社同类或者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第八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第九条 理事长为信用社法人代表,理事长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三)签署信用社股金证;(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信用社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信用社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信用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理

4、事会的部分职权。但授权范围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第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如信用社未设副理事长一职,可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年会会议、特别会议和临时性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为专题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挥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理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理事保留个人的

5、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应服从和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理事会可提请社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理事职务。第十四条 理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者指定一名理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议案与某理事关联方有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十六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代表、主任及其他高管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只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所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第十七条 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6、。理事会实行会议举手表决方式、非会议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方式事后应补办有关手续。经两名以上理事提议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作出纪要,需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第十九条 信用社召开理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理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理事长签发,委托信用社办公室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址和会议事项。特别会议和临时性会议应

7、当提前二天通知全体理事。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理事会应召开临时性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三)监事会要求召开理事会;(四)本社主任要求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信用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信用社业务范围和理事会职责范围;(二)议案符合信用社和社员的利益;(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二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是否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应向到会人员宣布理事到会情况和理事委托表决情况。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具体职权是:(一)负责召集

8、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讨论和制定信用社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目标;(四)讨论和制定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讨论和决定信用社年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拟订信用社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结构调整方案;(七)决定信用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八)批准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九)拟订信用社章程修改方案;(十)听取并审议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汇报并检查主任的工作;(十一)聘任和解聘信用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和解聘信用社副主任,决定对主任、副主任的报酬;(十二)确定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编制数,审查决定工作人员的招收;(十三)

9、审议信用社大额费用的开销,购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须报理事会审批;(十四)审议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核销、抵债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案;(十五)审议信用社大额资产的投放。新增客户对无有效资产抵押的贷款100万元以上须报理事会批准。其他资产投放按市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要求同标准报批。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理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理事发言要点;(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致使本社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对本社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已接到通知的理事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又没有委托代表的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名称排序按“第X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表示。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以XX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XX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5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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