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创业金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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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创业金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满足小企业经营活动资金需要,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创业金桥”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处于创业初期、规模相对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但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短期流动 资金贷款。第三条 “创业金桥”贷款不设置准入门槛,不强调评级和客户授信,遵循手续简化、流程快捷、注重效率、灵活方便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创业金桥”贷款对象为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第五条 “创业金桥”贷款的

2、申请客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业绩良好;(二)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能提供有效担保;(四)借款用途合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 “创业金桥”贷款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 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七条 对于“创业金桥”贷款利率,各行社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八条 “创业金桥”贷款担保方

3、式为质押、抵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 的组合。(一)质押。质押物主要为存单、国家债券、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存 货、仓单、股权、保单、应收账款等;(二)抵押。以易变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和门面房、商住房等不动 产为主;(三)连带责任保证。可采取小企业联保、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等形式,保证人 必须具备担保能力,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必须与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第九条 各行社可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十条 受理。申请人向行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客户经 理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第十一条 调查。对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应安排实地调查,调查的

4、内容不单纯依赖申请人的财务信息,重点要对投资者品质、经营产品的市场情况、抵质押 品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及借款用途合法合理性、借款金额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出具调 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第十二条 审查。各行社审查人员,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和相关贷款资料, 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后,撰写审 查报告。第十三条 审批。各行社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第十四条 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根据审 批意见落实相关手续,基层行社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保证合同,做 好质押品的冻结止付和其他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五条 “创业

5、金桥”贷款流程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自客户经理接 到客户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审查、审批时间应控 制在4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六章贷款管理第十六条 各行社要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和免责 制、违规处罚制。第十七条 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申请报告、客户基本信息、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五级分类资料、到逾期贷款通 知书、其他资料等,明确专人管理。具备条件的行社逐步建立完善客户电子信息档 案。第七章附 则第十八条 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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