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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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含各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

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不能单独分割时,应将其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3、包括硬件购置费、软件开发及购置费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省、市两级信息中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省联社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县(市)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置的网络中心配套设备,由各联社(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房屋、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其他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等;二、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4、家具等;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四、电子设备:1、自助设备;2、网络设备;3、通讯设备;4、电器设备;5、安全保卫设备;6、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第七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寿命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打码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扎把机、打捆机、清分机、装订机、计息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传真机、铁皮柜、保险柜、利率牌等。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入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

5、安装费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六)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

6、。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应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营业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

7、行摊销和提取折旧。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因体制改革,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因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要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建)管理第十三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当遵循“业务需要、量力而行、经济实用、持久发展”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

8、制固定资产过快增长,特别是应当严格控制贪大求洋、互相攀比等不切实际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各联社购建固定资产,固定资本比率(即固定资产净值加在建工程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40%,超过的原则不再审批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因特殊情况购建固定资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已满、已提足折旧且不能使用的; (二)营业办公用房确系危房的;(三)当地城建部门统一规划,需要拆迁的;(四)机构新设或搬迁确需用房的;(五)因安防需要确需用房的;(六)因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职工住房,一律由职工个人解决,单位不再以福利性质集资建房

9、或由单位出资统一为职工购建住房。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建营业用房所发生的征地、土建、装修等投资应整体考虑,尽可能统一谋划、统一概算、统一申报;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分次申报审批。购置成品房的投资,包括购置价格、契税、交易费、维修基金等。车辆的申请购置金额应当包括购车价款、附加费、入户手续费、保险费、装饰费等。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购建和装修项目(包括购置房产、土地,装修营业用房或办公楼)审批权限如下:(一)一类社(行)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二类社(行)在80万元(不含)以下、三类社(行)在50万元(不含)以下、四类

10、和五类社(行)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联社(行)履行必要的内部管理程序后自主决策。(二)总投资超出本联社(行)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审批。其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办事处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联社审批。(三)由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购建和装修项目,审批流程及权限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四)抵债资产留作自用的,应按新购程序上报审批。(五)业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一律上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批,具体按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六)制式运钞车、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购置,一律上报省联社保卫

11、部审批。(七)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设备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一律上报省联社科技部审批。(八)省联社批复的固定资产修建、装修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完工后,由联社申报,省联社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符合固定资产购建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拟购建固定资产的,应由理(董)事会研究后,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或按规定程序上报。(二)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本联社(行)审批权限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办事处。在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审批;超过办事处审批权限的,由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附原文复印件)转报省联社审批。西安市各区(县)

12、联社对超过固定资产购建权限的直接上报省联社审批。各办事处购建固定资产,亦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联社审批。(三)自建营业办公用房的,应当根据工程预算等资料,合理确定征地、建筑安装及装修项目的投资预算。确因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导致需要追加投资预算的,追加次数仅限一次,并应于预算变更15日内上报追加申请,且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审批金额的50。追加预算应当由原审批机构的上一级审批,省联社是最终审批机构。(四)购建固定资产请示及附表(格式附后)中应详细载明所购建固定资产项目名称、购建单位基本情况、购建固定资产的规模、投资总额、固定资本比率等内容。第十八条 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一)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

13、、分理处)等分支机构购置营业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控制在40平方米之内,购置营业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控制在60平方米之内;征地自行修建营业办公用房(含库房、门房、厨房、餐厅、职工宿舍等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二)联社(行)机关(含营业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其中:营业用房面积控制在300-600平方米之内;库房面积控制在200-300平方米之内;计算机机房面积控制在200-300平方米之内;档案室面积控制在200-800平方米之内。会议室控制在300-500平方米之内。厨房、餐厅、职工集体宿舍等附属用房人均面积控制在1

14、0平方米之内。对经营效益好,连续三年盈利,等级考核为一、二类社(行)的联社(行),人均建筑面积可以上浮20-50%;对经营效益较差,经营亏损或亏损挂账金额较大,等级考核为四、五类社(行)的,人均建筑面积可以下浮10-30%。 (四)各地市办事处所在联社,购建营业办公用房时应考虑办事处的用房需求,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原则上控制在800平方米(含)以内,中心机房应当与所在地联社合建,一般不单独设立。第十九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装修标准省联社根据实际暂定装修标准如下,以后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一)营业场所装修标准:1、位于中心城市的营业网点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2、位于县城的营业网点装修

15、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500元以内;3、位于乡镇的营业网点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二)办公场所装修标准:1、位于中心城市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2、位于县城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3、位于乡镇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一)改良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二)改良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改变房屋及建筑物用途,将其整体出租用于赚取租金时,应将出租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

16、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就是在理(董)事长的领导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地点、使用者,实行谁用谁管,并把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应当负责全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进行全面监督,做到新增固定资产,要验收,调出固定资产,要办理移交,报废固定资产,要鉴定清理;清查固定资产,要到现场查点实物。使用固定资产的分支机构或个人,实行设备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员,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 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购入或自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财产保

17、管人员认真验收。验收无误后,购置或基建凭证应当由主管财务的领导、经办人、保管员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列账。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编号、登记、入账等工作。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经审批报损后,冲销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时注销管理卡,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转入清理,冲销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扣除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值收入以及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18、。对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当做好验收、移交、登记、入账等工作;对在用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也应做到有交接手续;对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清销账卡;对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人负责制。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编制维修计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

19、地;(二)已提足折旧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 处于改建、扩建过程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计提折旧。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第三十一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农

20、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三)交通运输工具为4年;(四)电子设备为3年。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遵循“集体研究、公开竞拍、价高从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作账务处理。一、房屋及专用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经房管、车管部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取得相关证明,按处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二

21、、其他一般性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确已失效等原因无法修复需报废的,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第三十六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由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盘亏按权限经批准后注销其账面价值,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经批准后按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因出*售、置换、对外投资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单位价值50万元(原值,下同)以上,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置换应坚持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盘亏、盘盈、

22、出*售、置换按下列权限处理。一、因自然损耗等正常原因报废的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一律由省联社审批;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由办事处审批,并报省联社备案。二、因非自然原因和其他灾害、事故等造成毁损报废和盘亏,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省联社审批;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三、固定资产盘盈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一律报省联社审批,单位价值100万以下,由办事处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出*售,比照新购审批。五、各联社(行)应当将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作账务处理。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对违规购建(置)

23、固定资产的行为予以如下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全辖通报批评。 (一)凡任意更改和擅自变更主管部门审批计划或购修建项目的: 1、车辆。按购车价款的3%对决策人予以经济处罚,且单位两年内不得购车。 2、基建。按总投资的1%对决策人予以经济处罚,且两年内不再给单位审批购修建计划。 (二)凡自作主张购买计算机设备,影响联网和不能配套使用统一软件系统的,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并按购价的5%对决策人予以经济处罚。(三)凡未经批准购置车辆或转换形式、以他人名义变相购置车辆的,应按车价的5%对决策人予以经济处罚,且三年内不得购车;凡未经批准购建固定资产的,按投资总额的6%对决策人予以经济处罚,且三年内不再批准新的购建计划。(四)以上处罚主体为“谁审批、谁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附件:(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公、营业用房装修项目申请表(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地、基建、购建房产项目申请表(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置、更新车辆申请表(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项目审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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