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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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

2、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做好贷后信贷资金检查、监测、风险预警及资产保全等工作。积极探索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方面进行风险限额管理的可行性。第六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逐步建立健全评级授信管理制度,对于借款人具有集团客户关系的,应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七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

3、用于以下用途:(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4、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借款申请,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征信查询授权书(具体包括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情况);(三)经人民银行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内的贷款卡;(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五)经年审合格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六)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七)法人代表、企业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主要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信息(如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资信状况、婚姻状况等);(八)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九)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承

5、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供法人书面授权(原件);(十一)由授权委托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二)提供近三个年度及近期相关财务报表(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新建企业提供当期财务报表);(十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进一步补充、完善。完整性审查通过后,贷款人应及时安排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第三章 贷前调

6、查与评级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方式及内容。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贷款人应安排双人调查、双人核保。尽职调查内容为:(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

7、)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对于房屋抵押的还需要对该房屋拆迁风险进行评估;(十)借款人是否卷入经济或法律纠纷;(十一)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评定信用等级。具备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贷款人,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掌握的有关非财务及财务信息,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尚未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应尽快建立。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信息,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借款人,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积极协助借款人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编制资

8、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财务报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并据此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第十五条 确定授信额度。贷前调查人员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量及其他非财务因素等,初步确定授信额度。第十六条 形成书面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人员应根据核实、测算、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贷款审查人员。贷前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借款事由、还款能力、营运资金量、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另外,还须包含对人民银行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

9、关借款人的查询情况。贷前调查人员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在90天内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收到贷前调查人员提交的贷前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相关资料后,应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对贷前调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一)审查资料是否合规、有效和完整;(二)审查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否准确;(三)综合借款人非财务及财务信息,审查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否客观、准确;(四)审查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方式、

10、偿还方式确定是否合理,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五)贷款审查人员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方面。第十八条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借款人相关借款资料一并提交风险评价人员。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额度、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若审查发现存在潜在贷款风险的,应给予贷款风险提示。第十九条 贷前风险评价。贷款风险评价人员根据贷款审查人员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二)担保人对外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三)对最高额担保及

11、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采矿权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特殊财产或权利抵(质)押方式,尤其注意提示潜在的贷款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四)贷款风险评价人员认为的其他风险。第二十条 出具书面风险评价意见。贷款风险评价人员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出具贷款风险评价意见,与贷款审查意见一起报请审批。第五章 贷款审批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二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

12、及其他对借款人的限制性条件等内容。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采用固定贷款利率或浮动贷款利率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 对资信优良、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贷款人可在利率定价充分覆盖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发放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信用贷款。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开展循环贷款,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等。第六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及时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签

13、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坚持面签、面谈制度,多渠道、多方式核查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具体合同文本由省联社统一修订、印制。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条 账户开立。借款人需在贷款人处开立一个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主要用来核算贷款资金及借款人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等产生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贷款支付方式及申请。(一)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支付对象等因素,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在借款合同中给

14、予约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借款人提款前,按照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提供相对应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附件3)。第三十二条 贷款支付审核。(一)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后,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是否遵守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

15、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一)贷款发放。经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支付起始时间填写借款借据,并将借款借据相关联次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借据后,在相关联次加盖转讫章,将贷款资金划入资金监管账户。(二)贷款支付。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约定的委托支付时段内,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照支付结算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同时贷款人应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去向的监督和检查;

16、3无论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均优先使用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资金监管账户仍有资金剩余的,剩余资金原则上可以由借款人按照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结算。具体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社团贷款方式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其发放、支付与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指引有关规定,同时参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

17、的发放和支付。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有关手续费收取等事宜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 贷后检查。贷款人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重点就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如借款人股东结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重大诉讼风险等);(三)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四)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重点监测借款人资金监管账户变化情况,了解引起资金监管账户变化的主要原因;(五)贷款的偿还情况及

18、贷款质量状况;(六)担保品状态、价值等变化情况;(七)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风险预警。贷款人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就以下内容发出预警风险提示。(一)与借款人品质有关的信号:1.借款人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2.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3.借款人的竞争者、上下游客户对借款人产生负面评价的;4.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或调查发现,借款人向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或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借新还旧的;5.借款人卷入法律纠纷的;6.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7其他与借款人品质有关的异常信息。(二)借款人资金监

19、管账户变化的信号:1.借款人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结算频率、流入、流出情况异常;2.贷款人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借款人头寸情况的电话;3.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对象转移;4其他与借款人资金监管账户有关的异常信息。(三)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1.借款人库存水平发生异常变化的;2.借款人主营业务发生变动的;3.借款人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品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4.主营产品的供货商或客户急剧流失的;5.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借款人业务经营环境形成不利影响的;6.对借款人业务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四)财务状况变化信号: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财务事实的;2.不能

20、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的;4.需要借款人自身配套的资金迟迟不到位或不足的;5.借款人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6.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7.可能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其他异常信号。第三十九条 资产保全。贷款人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发现贷款潜在风险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贷款人应积极参与,确保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可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对于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应及时给予制止,并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1、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处置担保品。第四十条 贷款展期。流动资金贷款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一)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迟迟未回笼的,可根据资金结算期,给予办理展期;(二)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三)贷款期限与实际资产转换周期不匹配的(如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等远远大于估算的周转期、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季节性强等,导致贷款期限与实际期限出入较大等);(四)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不良贷款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形成

22、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核销呆账。对已核销的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九章 部门职责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贷款调查(包括贷前和贷后)、贷款审查、贷款风险评价(包括贷前和贷后)、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的部门、岗位或人员。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或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十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省联社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一)未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或人员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而造成贷款较大损失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六)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八)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九)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违反本指引的其他事项。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指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报当地监管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备案。第四十六条 原下发文件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表2.提款申请书(适用于受托支付)3.提款申请书(适用于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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