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86528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摘 要】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以期独立董事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独立董事在制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探讨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原因2000年,我国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操作中的一系列违规造假事件被陆续揭露,这便是当年曾轰动一时的“基金黑幕”事件。“基金黑幕”显示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及契约型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改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

2、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具备三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董事。该通知实质性的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虽然该通知后被废止,但独立董事制度却被其后的相关法规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保留并加以完善。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而该种类型的基金并不像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等机构。在契约型基金中,能够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只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实践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所起到的作用

3、并不让人满意,并且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均由基金管理公司掌控,基金份额持有人签订的购买基金的合同也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这样,无论是基金中,还是基金管理公司中均无真正能够代表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人员,而关联交易、“老鼠仓”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又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基金行业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基于此,管理层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二、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期望作用管理层对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期望功效是“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

4、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若要让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如此功效,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管理层期望的如下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及基金经理履行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薪酬等事项进行监督。1(二)建议、参与决策、监督辅助作用 2独立董事以其专业知识、经验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提供建议,以其“独立性”视角参与董事会战略决策并提高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辅助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当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上述作用时,独立董事制度才能产生弥补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缺陷、制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5、权益的功效。三、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管理层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十多年的时间,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运行的现状如何呢?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2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名录(2013年2月),目前我国共有78家基金管理公司。我国现有的78家基金管理公司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人并且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也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对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及基金经理履行职责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的权利。那么,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发挥了管理层对其期望的功效?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

6、下,独立董事是否切实履行了法律赋予其的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制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的职责呢?客观的讲,独立董事制度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独立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运作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性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也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董事及基金经理合法履行职责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是屡禁不止的“老鼠仓”、兴业全球基金的频繁“踩雷”、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等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失语”表明独立董事并未完全发挥管理层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所期望的作用。被引入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作用不甚理想,那原因何在?四、我国基金管理公

7、司独立董事制度作用不佳之原因分析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用不甚理想,究其原因,是因在基金管理公司构建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缺陷如下:(一)独立董事欠缺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价值在于其独立性,若独立董事欠缺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1、选任机制抑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层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其用意在于让独立董事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规定“公司设立时首届独立董事可以由股东提名。继任独立董事可以由独立董事提名,具体提名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8、。”而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大都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提名。在这样的选任机制下,作为监督者的独立董事不得不依赖被监督者的提名才能获得监督者的地位并且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据自身的偏好、利益驱动来提名“听话”的独立董事,其独立性不可避免的受到抑制。2、任期过长消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使刚上任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当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三、五年后难免不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内部董事、基金经理等产生私人关系而消磨其独立性,影响独立董事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治理准则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此规定并非强

9、制性的,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做了相应的规定,若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两届也有六年的时间。华安基金、博时基金的部分独立董事从2001年开始担任独立董事职务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其独立性很难不被消磨。3 3、薪酬体制腐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为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薪酬的给予与多寡由被监督者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决定,这便赋予了被监督者通过薪酬给付影响独立董事的机会。据有关资料显示,基金管理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薪酬每年在10万元以上。3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给予独立董事较高的薪酬有贿买独立董事放弃独立性之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会受到腐蚀。在目前的薪酬体制下,独立董事的薪酬完全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若独立董事对该职位

10、带来的薪酬利益产生依恋,则有可能放弃独立性而迎合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意图。(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督察长职权交叉重叠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督察长均有监督的职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财务、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督职权存在交叉重叠,独立董事与督察长在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方面的监督职权亦存在交叉重叠,这种职权的交叉重叠易导致职权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不利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完善建议(一)塑造并维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1、改革选任机制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等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应由被监督者提名。笔

11、者认为首届独立董事可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选,首届以后的独立董事的人选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来推荐。鉴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石,而治理规则仅规定“董事会可以设立从事风险控制、审计、提名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笔者认为相关法规应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从事提名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以塑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便于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2、消减任期为防止独立董事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内部董事等因长期接触产生私人关系而影响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应当消减独立董事的过长任期,法律

12、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笔者不认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后转为内部董事的做法,因为这不仅变相延长了独立董事的任期,也可能使独立董事为谋求任期届满后的“转正”而在任期内放弃其独立性,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内部董事言听计从。3、调整薪酬体制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当由董事会下设的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并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从基金管理公司领取的薪酬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二)明确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督察长的职权要让独立董事确实的发挥作用,应明确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督察长的职权,而不应使三者职权存在交叉重叠。在基金管理公司现有的公司治理中,

13、三者均有监督职能,因此就应明确定位三者的监督职权。在董事会的内部监督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应以业务监督为主,财务监督为辅,其中在业务的监督上,要以合理性监督为主;业务的合法性监督由督察长来履行。在监事会的外部监督中,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应以公司财务监督为主,以业务监督为辅,其中在业务的监督管理上,应以合法性监督为主,以合理性监督为辅。4【参考文献】1易人涛,闾梓睿.独立董事制度取舍论J.法学杂志,2011(8).2杜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用及低效成因研究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53.3基金业聘258名独董 年薪远超上市公司EB/OL.21世纪经济报道,2012-7-31. http:/4陈九振.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6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