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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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第四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

2、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第六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划分: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三)贩毒

3、、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

4、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一) 客户来自被称为“避税天堂”或“离岸金融中心”的国家或地区;(二) 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三) 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四) 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五) 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年龄、职业、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六) 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七) 涉

5、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消指定交易,一个月内变更二次以上存管银行的;(八) 在反洗钱监控系统内,一个月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九) 客户跨地市交易的;(十) 客户所涉及的行业为娱乐服务行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房地产行业、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等现金密集型行业,以及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十一) 机构客户总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十二) 个人客户总资产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十三) 客户月交易总量占证券营业部月交易总量5%的;(十四) 按照公司客户账户分类标准及账户风险控制划分为待规范类账户的客户。低风险

6、客户划分标准:(一) 机构客户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 个人客户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三)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能够充分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的;(四) 客户资产和交易无明显异常的;(五) 按照公司客户账户分类标准划分为规范类账户的客户。第七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一)客户与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二)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客户的熟悉程度。 第八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

7、关业务部门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第九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需将本单位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名单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存取和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

8、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第十二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分别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对较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客户。一般风险、低风险客户的业务办理审核程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风险客户的业务办理审核程序除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交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风控法律司和反洗钱办公室加签,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对一般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者账户,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对低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者账户,可以采取不

9、定期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审核结果应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日常的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持续监控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组织分析排查。经过监控和分析,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等情形的交易,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在持续识别的基础上,客户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对较低风险等级客户,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措施。对高、一般风险等级客户,在一段时期内经过严格审核未再次发现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交易特征均正常时,按审核程序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并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公司反洗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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