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自助银行的调查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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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为延伸服务触角、提升品牌形象,缓解新增网点受限困境,市各银行机构纷纷加大了对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布局力度。但银监分局通过日常的准入工作发现,由于受离行式自助银行界定不清等因素影响,基层分局的离行式自助银行准入管理中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一、新设离行式自助银行呈现的特点(一)设立速度明显加快。为进一步推进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工作,各行纷纷明确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如交行分行年全年至少新设5家离行式自助银行,否则将难以完善省分行下达的任务指标;中行分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建设情况直接与省分行考核挂钩,全年完成3家新设任务将得到满分1.5分,超额完成部分则给以0.5分的奖励分。在此类政策的积极推动下

2、,截止年10月末,银监分局共计核准辖内银行机构新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20家,为年全年设立数目的4倍,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布局速度明显加快。(二)存取款一体机需求明显增多。为丰富业务种类和满足客户需求,各行在离行式自助银行中配备的机具类型日益齐全,从最初的自动取款机到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查询终端。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个人按揭贷款及信用卡客户群不断增长,使得定期还款业务量迅速增大,客户对自助机具存款功能的需求大幅上升,使得新设自助银行普遍配备了多台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市今年新设的20家离行式自助银行中,仅有1家未配备存取款一体机。(三)布局逐渐向县域及新兴城区倾斜。年内,该市各银行机构年内新增的20个离行式自

3、助银行中,设立在县域范围内的有6个,占比30%;从市区范围分析,新增14个自助银行中有7个位于近年新建的大型社区或产业园区附近,占比50%。新设自助银行的选址基本上是银行网点空白地区,呈现出向县域及新兴城区倾斜的趋势,实现了物理网点向金融服务相对匮乏区域的有效延伸。二、准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自助银行的概念不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自助银行指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

4、除外”。实际准入过程中有以下两点难以把握:一是定义前半句中“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是否是自助银行的必要条件,即如果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是否就可判定不是自助银行?二、定义后半句中提到“自动取款机”除外,只是为了列举一种机具类型,还是特意将其与存取款一体机区别对待?如该市某银行拟在合作高校的食堂内放置一台存取款一体机,这既不符合定义前半句中“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要求,又不属于定义后半句中“自动取款机”除外的特例。依此类推,包括穿墙式在内的、不具备独立营业场所的存取款一体机是否属于自助银行的准入范畴,银行是否需要向监管部门申报,目前各行、各地做法不同,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把握。(二)安全验收缺乏统一标准按照行

5、政准入的程序要求,离行式自助银行对外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但银监分局发现,该市内不同区县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形式也不尽相同,参照的标准存在差异。如市区公安部门在对自助银行进行验收时,参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相关标准,对验收合格的自助银行下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某县公安局参照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进行验收,出具银行自助设备安防验收审核表并发给银行自助设备安全合格标识;另一县公安局则出具江苏省公安厅印制的江苏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对自助银行项目下的出入口安

6、装控制装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远程报警装置等给出审批意见。公安部门采用的安全检验标准不一、出具合格证明形式各异,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各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状况形成准确评价。(三)自助银行选址过度受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当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针对这一要求,江苏银监局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向监管部门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若采用租赁房产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2008年补充规定)。由于上级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基层分局准入审核中通常将其狭义地理解为地方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对

7、出租人是否拥有房产证进行严格核查,虽然可有效避免筹建或营业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等问题,但也对自助银行的选址带来一定限制。如某些新兴社区客户资源丰富且周边缺乏银行网点,具备设立自助银行的极佳条件,但由于经营性房屋产权办理的程序较为繁琐,耗费时间较长,银行往往由于等待出租人办妥房产证而错过了签订租约的时机。三、相关建议(一)进一步科学定义自助银行,统一行政准入审查标准。针对目前自助银行概念中存在的分歧和疑惑,建议上级监管部门能够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构成自助银行的充分必要条件,为基层监管部门准入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同时将相关定义及准入管理办法下发至各银行机构,要求其自上而下传达并遵

8、照执行,避免被监管机构因认识理解上的误差而影响准入工作开展。(二)推动统一安全验收标准,明确安全防范要求。建议上级监管机构能够与安全验收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自助银行运营中的主要风险点确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统一的安全验收标准。对相关部门出具的仅列明“经安全验收、合格”等字样的非统一制式的书面说明,基层监管部门有权不予认可。(三)适当放宽产权证明限制,降低银行选址难度。建议综合考虑部分新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滞后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展所有权证明的外延,缓解银行机构选址与监管要求之间的矛盾。如在楼盘开发商五证齐全、无官司纠纷的前提下,允许银行机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暂时替代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自助银行的准入手续,并在取得房产证后及时补交监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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