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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公借贷字第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各方当事人甲方: 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流动资金贷款条款本流动资金贷款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章借款用途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二章借款金额与期限第二条 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币种
2、 。以上借款金额是指: 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如甲方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的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单笔贷款业务,该借款金额不可循环使用,贷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约定的首次提取日)至 年月 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上述贷款期限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 如借款金额为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或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
3、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清偿的额度,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甲方在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提款/支付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贷款并通知甲方。第三章利息计算第四条 利率计算(一) 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该年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
4、础上,按照一定浮动比例计算确定的。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下浮 %。上述约定贷款利率与实际贷款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二) 本贷款按照第七、八、九条的约定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向乙方支付自提款日或上一结息日的次日起至该结息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三) 贷款的计、结息周期为: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二十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二十日或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5、,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付清。(四)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贷款利率上浮 %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五)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就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六) 本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
6、贷款利率选择为: 不随之调整。 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对该笔贷款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应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息。本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根据本条第六项约定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且无须通知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其他利率调整方式 第四章借款发放及支付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采用下列方式提取借款: 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1中的约定分次提取 其他方式: 第六条
7、 甲方提取任何一笔借款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并且每次提款均须至少提前三个营业日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款,但乙方在以下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一)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 甲方董事和与本贷款事宜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各自的签字样本。3. 有关本贷款及授权相关人员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4. 甲方签署的提款申请。5.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第一笔放款之后
8、的每笔提款,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贷款的使用情况说明。 (二) 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三) 作为本贷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四) 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五) 甲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六) 至提款时甲方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对于甲方的每笔提款,乙方核准后将核准的借款发放至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并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本贷款发放账户为: 放款监管账户,对于该放款监管账户,乙方不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不通存
9、通兑;并且,除非另行取得乙方同意,不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开户行: 。账号: 。 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号: 。 其他: 。第八条 借款的支付管理方案(一) 本贷款采取如下方案支付: 全部受托支付。 全部自主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受托支付,其余采取自主支付:受托支付条件为: 1.甲方单笔支付金额大于人民币 元,不含本数。 2. 。(二) 在上述约定的贷款支付管理方案中:受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3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及商务合同等相关文件,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相应款项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自主支付是指甲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
10、条款附件3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将相应款项划付至贷款发放账户后,并由甲方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应按 月 季 向乙方定期报告贷款的使用记录和资料;并且,在乙方另有其他要求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另行及时提供贷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双方另行约定其他监管方式的,甲方还应执行乙方的其他监管要求。(三) 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降低受托支付方式适用的金额标准;也有权暂停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在此情况下,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第九条 借款的支付贷款发放账户
11、内的款项,均应按照约定的支付管理方案进行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甲方申请支付每笔款项均应提前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乙方核准后对甲方申请的该笔款项进行支付;乙方认为甲方的支付申请不合格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调整或拒绝甲方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等任何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章借款的偿还第十条 借款的偿还 (一) 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 于到期日一次还本; 按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所列日期及金额分期还本。(二)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为资金回笼账户:开户行: 账号: 。资金回笼账户用于资金回笼并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还款账户,甲方须及时应乙方要求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
12、情况说明。若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该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 约定提款日与实际提款日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与约定的首次提取日不同的,贷款的到期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 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2. 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分期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其余各分期还本日不因实际首次提款日而变更,贷款应按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所列各分期还本日期及金额到期清偿。(四) 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
13、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相应的利息亦应计算至顺延后的还本日。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利息仍计算至结息日当日,但利息支付日顺延至结息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五) 甲方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清偿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六) 甲方提前还款应在借款并无任何逾期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提前十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甲方的提前还款申请: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并不收取甲方违约金。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除按照甲方实
14、际用款天数及约定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外,还有权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约定借款期限-实际借款期限)日违约金比例 ; 甲方不得提前还款。(七) 若甲方认为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贷款到期日前三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乙方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甲方应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第六章 特别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均视为甲方违约:(一)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乙方办理提款手续,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提款日三十个自然日,乙方有权依违约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计收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 甲方
15、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三) 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的。(四) 甲方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提款应采用受托支付要求的。(五) 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者甲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 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六) 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突破本合同约定的财务指标的。(七) 甲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且不能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做出补救的。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除有权按照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外,有权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
16、贷款条款附件如下:附件1:甲方分次提取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附件2:甲方分次偿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附件3:提款/支付申请书附件4: 约定财务指标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1甲方分次提取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 编号:_次数提取时间金额(大写)12345678910以上约定的提款时间、金额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甲方分次偿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编号:_次数偿还时间金额(大写)12345678910实际到期日发生变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为准。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附则本附则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章 担保第一条 除本
17、合同各业务条款分别约定的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尚有如下担保:保证,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抵押,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质押,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保证,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其他: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一) 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代表签署、递交、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已获合法正式授权。(二) 为了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
18、他反映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均不会与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三) 申请合同项下各项具体业务品种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四) 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提起的、可能对其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在本合同项下欠付银行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
19、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保障乙方的权益。(五) 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在合同签署时,没有本附则第五条所列违约事件发生或正在持续,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合同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并且,签署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对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
20、。(六) 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且对知悉的有关乙方的财务信息、技术资料或信息、业务方面或经营方面的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文本等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根据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披露的除外。(七) 保证相关事项取得所需的所有政府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持续合法有效。(八)甲方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九)甲方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提交商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与有关凭证等。(十)甲方
2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四项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十一)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承包、租赁、资产转让、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十二)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书面同意。(十三)甲方保证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经乙方同意的除外。(十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
22、变更住所地、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十五)如甲方需要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十六)发生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十七)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不挪用于非本合同列明的用途。 第三章 其他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一) 甲方履行义务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品种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融资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提供商务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凭证。对乙方的该等管理和检
23、查,甲方应予配合。(二)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三) 在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立即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乙方债权。(四) 甲方或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并已生效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或质权已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五)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
24、权、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四章 额度调整与债权加速到期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调整额度、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融资或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一)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二) 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三)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四)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构成违约:(一) 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二) 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
25、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任一其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其他担保文件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三) 甲方的任何其它贷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或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乙方认为甲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四)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宣布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的。(五)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26、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六)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七)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八) 甲方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甲方违约时,乙方除有权单方决定对其尚未使用的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支付其尚未使用的融资、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第七条 甲方以及担保人任何义务或责任到期应履行的,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甲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而无需对此等变现、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第八条 除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行使权利获得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3)违约金;(4)复利和罚息;(5)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8)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第六章 通知送达第九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
28、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十条 甲方变更信息而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该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最终是否为该方所收悉,一经发出即应被视为已依约有效送达。此外该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一
29、条 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三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业务条款”和“附则”三部分条款共同构成本合同的完整条款。具体业务条款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条款:“综合授信条款”、“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银行承兑条款”、“商业汇票贴现条款”、“开立保函条款”、“法人账户透支条款”、“保理融资额度条款”及各自附件。本合同正文与具体业务条款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第九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文中前面带“”的内容
30、为可选择的内容。对于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对于未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本合同中需填写和选择的信息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要素表中加以集约,甲乙双方可不在本合同中填写或勾选。要素表的格式需经乙方认可。选择使用要素表的,要素表即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合同名称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第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中国法律、金融监
31、管机构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当甲方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具体授信品种外,乙方还授予甲方其他授信品种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授信品种的有关协议,该协议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2、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分红。 3、甲方全额清偿
3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先行偿还股东或关联方的任何借款。 4、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 前完成增资至 万元。 5、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日均存款不低于 万元。 6、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大写为 小写为 ,币种为 。甲方签署的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中确认的第三方可以使用该额度。7、甲方允许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并由该等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该等企业未履行融资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予履行。8、鉴于乙方已授予 授信额度,且签订编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甲方作为该合同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业务均占用该公司的授信额度。9、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10、其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附则附件:受信人(甲方)同意使用其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司名单(此页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签字页)甲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