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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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

2、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二)择优性原则。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三)安全性原则。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第四条 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

3、金贷款。第七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银行信贷 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银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三)原则上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四)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单、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它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

4、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第三章贷款期限、展期、利率与方式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其期限一般为年(含年),最长不超过年。第十条 贷款展期。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的理由,应按中国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为级的,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三条

5、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等信贷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有权审批行可在审批权限以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的商品购销合同(含购销意向协议)和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发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确认借款人风险保证金已专户足额存储;确保借款人担保贷款的手续合法、合规。第十六条 开户行在贷款到期前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前归还贷款,或按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第十七条 贷

6、款使用的检查。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按用款计划使用资金,是否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对形成的物资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库存检查或抽查,从而掌握借款人物资流和资金流的对应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货款回笼的检查。开户行要根据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物资变动情况,监督其资金流向和货款回笼归行情况。对约定期限内回笼货款周转使用的贷款,要检查是否按原审批用途使用。对在多个金融机构开户的借款人,要检查货款是否及时按规定比例回笼,对未足额归位的货款要查明原因,要督促其及时到位。第十九条 收贷、收息的检查。检查到期贷

7、款的归还情况,同时检查贷款利息是否足额及时收回,对欠息或贷款逾期未归还的,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积极清收。第二十条 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督。在贷款运行过程中,要定期分析借款人所处市场的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货源保证及市场占有率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监督。定期分析监测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分析借款人现金流入、流出的因素;掌握对外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情况;加强对借款人当期的营业收入、结算资金、现金收支、银行存款的监测;掌握借款人的关联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应对下级行发放的贷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检

8、查报告及贷款相关资料要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六章 贷后评价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贷后评价是指通过分析贷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评估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识别潜在风险,完善管理。(一)合规性评价。根据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要求和我行对贷款范围、对象、方式、期限和用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以及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进行评价。(二)安全性评价。从借款人的信誉度、财务状况、担保措施的变化和开户行物资监管、货款回笼、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分析贷款的运行状况,识别信贷资金的潜在风险。(三)效益性评价。分析评价贷款决

9、策、实施和运营后给借款人和开户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信贷资金在支持“三农” 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效果及作用。(四)借款人发展趋势评价。通过分析借款人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对其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判断评价。第二十五条贷后评价遵循“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可采用直接评价、委托评价和联合评价等方式。贷后评价应在贷款全额归还后及时进行。第二十六条通过贷后评价,有关行应针对贷款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以及借款人发展趋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并就贷后评价是否合格作出明确结论。贷后评价已合格的借款人可继续获得信贷支持;对贷后评价不合格的借款人,明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储备贷款仍按照中国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办法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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