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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号)以及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银银发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农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号)的规定。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种
2、类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第五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主、经营者及
3、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四)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第七条贷款期限。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生产经营周期在年以上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第八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一般不办理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理由的,应在贷款到期前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按照中国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第九条贷款利率。农业小企业贷
4、款实行风险定价,以风险与收益对称为原则,执行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利率原则上不下浮。第十条贷款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取企业联保、担保公司保证等多种适合小企业特点的担保方式,并积极采用企业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抵(质)押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同时,在合法、有效、可靠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探索新型的担保方式。对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依法可抵(质)押的资产全部用于办理贷款抵(质)押,企业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对提供的抵(质)押资产的抵(质
5、)押折算值相对贷款申请金额的不足部分,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同时该笔贷款从整体上应按照信用贷款进行管理。(一)取得银行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二)抵(质)押资产的抵(质)押折算值达到银行贷款额 以上。第十一条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的确定,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贷款一般按月结息,中期贷款可按季或按月结息,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本金可以采用分次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客户培育。开户行应对当地农业小企业客户资源进行调查,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实行项目库管理,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跟踪培育,并开展相关资料
6、的收集工作。第十三条贷款受理。对于农业小企业贷款项目储备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提示客户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客户经理收到客户贷款申请材料后,对客户进行初步调查。开户行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答复客户。对同意受理的贷款,要求客户提供银行要求的有关材料。贷款受理后,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第十四条贷款调查(评估)。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小组,确定主调查(评估)人,开展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小组应包括开户行客户经理。调查(评估)小组对贷款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重点调查客户的现金流情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及贷
7、款额度的合理性,同时要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在全面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调查(评估)小组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经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附件材料,送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开户行客户经理根据审批行贷款批复文件与客户逐项落实贷款条件,采用担保方式的,在确认担保落实情况后,提交有权签约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开户行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凭证,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分批发放贷款的,要分批次订立借款凭证。第十七条贷后管理。开户行负责贷后管理,包括建立台账、信息
8、录入、贷后检查、重大事项处理、信贷资产保全、违约信息通报等工作。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客户经理要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银行贷款。客户经理要参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十八条贷款本息收回。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客户经理于农业小企业贷款结息日个工作日之前,贷款本金到期个工作日之前,向借款人发送付息通知书和还款通知书,并取
9、得回执,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五章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角制。开户行客户经理实行、角制,两人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在贷款受理、调查(评估)、发放与贷后管理各环节,以角为主,角承担协助角管理的责任,角不在工作岗位时,相关事务由角负责。第二十条单独核算与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要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通过专项会计科目反映贷款业务情况,按经营年度对经营绩效进行考核,并建立适应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农业小企业贷款运行情况。第二十一条激励约束机制。要突出正向激励,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经办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尽
10、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第二十二条违约信息通报机制。要按照银行监管等部门的要求,通过贷后监测,收集、分析农业小企业贷款恶意违约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各自业务区域内的恶意违约客户及其关联企业信息,以防范风险,改善信用环境。第二十三条 贷款责任管理。贷款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审批行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开户行行长(或营业部总经理)承担贷款营运与管理的主责任人职责。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第二十四条客户参保。借款人原则上应对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其抵押物、质押物办理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降低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第二十五条贷款档案管理。农业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参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