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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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的动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证券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国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第三条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证券业务系统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代理募集发行人、投资人、注册登记机构、

2、做市商等。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五条中国银行证券运行中心是证券业务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第六条证券运行分中心是证券运行中心在银行各一级分行设立的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第七条经批准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银行所属营业网点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办理证券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第二章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第八条为维护证券业务系统的运行秩序,保证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第九条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第十条事前监管主要有:(一)对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的资格及条件等的审核。(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上市交易有

3、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进行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审查,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不予办理开户及交易委托手续。第十一条事中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设置交易行情自动预警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事后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完成后生成的有关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在实时监控中未能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投资人账户开立及管理第十三条投资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交易,银行首先为其办理龙卡证券卡并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银行还可为投资人开立建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

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证券类账户。第十四条证券类账户是银行为投资人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第十五条在证券业务系统内,每个投资人只可开立惟一的银行证券账户、银行基金账户和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以及针对其他的同一登记注册机构的惟一证券账户,仅限投资人本人使用。第十六条证券业务系统规定投资人开立账户的最低开户金额。投资人在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时,系统自动为该投资人开立记录资金变动情况的证券资金账户,并建立二者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在开立账户后,即已委托银行为其管理

5、证券资料,办理证券委托交易、结算等业务。第十七条投资人向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供有效法人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和被授权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所在运行分中心辖内的网点申办资料变更;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证件及号码、被授权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申办资料变更。第十九条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投资人须与银行约定,申请证券资金账户和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网点开立的

6、活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转账分为单向自动转账和人工转账两种方式。约定后,如发生转账签约账户遗失等情况,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变更转账签约账户。第二十条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投资人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开办证券委托业务的营业网点以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投资人证券卡挂失,视同其在证券业务系统的全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挂失,该证券卡下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被冻结;挂失后更换交易工具。投资人的证券卡号将被变更,资金账号、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号均不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证券账号按相关规

7、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投资人申请销户,其全部证券账户内应无余额、无权益、无挂失、无冻结,无未完成的交易委托等,否则不予办理。建行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不得单独销户。第二十三条投资人根据需要可以在银行系统内不同运行分中心之间办理委托渠道的变更。办理委托渠道变更时,投资人须到指定网点办理交易委托迁出、迁入手续。第四章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银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并办理登记过户的证券实行集中登记和托管,对在中央结算公司等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集中注册登记的证券可以办理二级托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发行证券,可向银行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权益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银行依据有关

8、文件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银行与之签订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证券注册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七条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可代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募集前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银行与之签订代理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基金注册登记的依据。第二十八条证券首次发行结束后,权益登记可由证券业务系统自动完成,按个人和机构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权益登记结束后即可以办理存管。第二十九条对证券送配权益的登记由银行根据发行人送配公告的要求,在权益登记日办理送配权益的登记。第五章证券发

9、行第一节发行的申请和审核第三十条银行办理记账式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债券的发售,依据主管部门有关债券发行文件及承销协议办理;银行总行自行发行债券,依据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及银行总行有关发行文件办理,豁免发行申请、审核等事项。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开放式基金,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募集申请报告;(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四)招募说明书;(五)募集方案;(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须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七)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10、书;(九)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三十二条其他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发行证券,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有关部门发行核准文件;(二)发行证券的申请报告;(三)申请证券发行的决议;(四)公司章程;(五)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六)招募说明书(债券须提供债券发行章程、担保函和评级报告);(七)证券发行方案;(八)发行人及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申请发行债券还需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行人及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十二)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三十

11、三条发行审核和报批。银行对上述文件材料初审通过后,与发行人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并与其共同起草有关发行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第三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证券公开发行后,发行人须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和发行公告等重要文件。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十五条记账式债券按百元面值的整数倍发行;开放式基金按一定份额或金额的整数倍募集。第三十六条证券发行可采取“敞开发售,售完为止”、“定价发行”、“比例配售”、“竞价发行”等发行方式。第三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可设定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定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日期提前发布不再接受认购的公告。第三十八条单个投资人累

12、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设置的单个账户比例限制。第三十九条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拟发行基金的基金单位面值加计一定的认购费用。第四十条基金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基金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超过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上述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四十二条证券发行的结算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开放式基金的结算时

13、间按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募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第六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交易市场第四十三条交易场所(一)交易场所由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主机系统、证券运行分中心、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系统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二)交易指令以无形报盘方式进入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交易主机。交易指令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校验通过后,通过通信网络自动输送至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三)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脑主机接受证券买卖申报指令,成交后将成交结果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发送给网点。第四十四条交易证券交易证券包括记账式债券、投资基金、经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第四十五条交易时间(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交易时

14、间由银行发布。(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证券运行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业务系统休市。(三)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市场交易时间。(四)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四十六条交易信息(一)证券运行中心可以每日及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公开信息、停复牌通知、成交回报等证券市场信息;做市证券品种买卖报价、债券到期收益率、开放式基金前一开放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总量等。(二)每日市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运行分中心,在营业网点公布。(三)经有关部门核准,银行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四)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子通信系统

15、将成交回报传送至各运行分中心及网点。(五)证券运行中心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布。(六)银行对证券业务系统交易市场信息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四十七条交易主体(一)银行一级分行经批准后可在证券业务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自营买卖业务。(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均可参与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交易,但只能委托银行代理买卖证券。(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可对不同投资人的证券交易范围进行限制。第二节交易委托第四十八条银行代理投资人买卖证券,须与投资人说明以下事项:(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二)

16、银行应向投资人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三)银行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四)指定交易渠道的有关事项;(五)投资人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七)投资人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九)银行对投资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投资人应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二)争议解决办法;(十三)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九条交易委托(一)银行为投资人办妥开户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证券买卖。(二)投资人买入证券,须将所需资金全额存入证券资金账户。银行不为其提供融资交易。(三)投资人卖出证券,须是其证券账

17、户上实有的证券,银行不为其提供融券交易。(四)投资人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五)投资人买卖证券,可按柜台委托或逐步开通的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其他自助申报的形式办理。(六)柜台委托须填写委托申报单。(七)自助申报须严格按银行的有关规程操作。(八)银行对上述委托申报记录应按证监会的规定妥善保管。自助申报的,留有电脑记录。(九)银行受托买卖证券分做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不接受全权委托。1.做市价委托为投资人按银行买卖报价进行买卖委托。2.限价委托为投资人要求银行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银行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3.市价委托是指投资人不限定价格,要

18、求银行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十)银行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实行其他委托方式。(十一)投资人委托银行买卖证券,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投资人证券卡号;2.市场代码;3.委托买卖证券的代码和简称;4.做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5.买卖方向;6.委托数量;7.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8.银行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十二)银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理委托:1.全权委托;2.信用交易;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投资人。(十三)银行及其业务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投资人名义买卖投资人账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人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十四)银行对投资人的资金和证

19、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十五)银行对投资人的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投资人许可不得披露,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交易委托时效证券买卖委托限当日有效,当日证券业务系统停止交易时仍未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委托按基金契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十七)投资人的委托可以全部成交,也可以部分成交。如未能全部成交,可以在委托有效期内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十八)在委托申报未成交之前,投资人可以撤销该笔委托。(十九)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在开放日停市前可办理撤单。若发生巨额赎回,系统采取的处理方式为:根据投资人委托时的选择进行撤单或

20、延迟到下一开放日继续赎回。(二十)对投资人撤销和失效的委托,银行及时返还其资金或证券。(二十一)对投资人的买卖委托,一旦成交,买卖即告成立,不得更改交易结果。(二十二)投资人买卖成交后,银行应及时为投资人办理交割手续。(二十三)委托成交后,投资人必须承认成交的结果,如期履行交割手续。第三节交易申报第五十条网点按接受投资人委托的时间顺序向证券运行中心申报。第五十一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网点号、委托流水号、申报类别、投资人证券卡号、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规定的格式传送。第五十二条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第五十三条每个证券账户中某种证券持有

21、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第五十四条银行对交易证券的每笔申报最大数量进行限制。第五十五条银行可以对证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超过涨跌幅限制、与做市报价不符或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银行按自动撤销处理。第五十六条投资人委托申报一般当日有效,开放式基金除外。第五十七条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委托申报有效日延长。第五十八条没有成交的申报或申报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第五十九条证券的买卖申报须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起点为一个交易单位。其中,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额”,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基金单位”。第六十条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份(股)价格”或“每百元面额价格”。证券交易的最小

22、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第六十一条银行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进行限制和调整。第六十二条交易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一)证券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运行中心对其实施挂牌。(二)证券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交易证券不再具备交易资格的,运行中心将对其实施摘牌,终止其交易。(三)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决定某只证券的停牌与复牌。证券发行机构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停牌与复牌。(四)某一证券在交易日有重大信息披露(包括:年报、中报、股东大会召开、权益分配方案公布、公布临时报告等),应当向银行申请停牌,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

23、间。(五)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或本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银行对该只证券实行停牌。第四节记账式债券做市交易第六十三条记账式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售和交易的,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等。第六十四条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证券业务系统发行的债券可在银行开办债券代理业务的网点进行交易。第六十五条银行按照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债券柜台交易买卖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第六十六条记账式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报价。即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按全

24、价进行清算交收,应计利息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第六十七条银行证券运行中心于每个营业日开市以前将当日债券买卖报价及到期收益率传送至各证券运行分中心,由各运行分中心传送至各营业网点,各营业网点在营业开始前同时对外公布报价。日间,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视市场行情及自营账户情况变更报价。第六十八条投资人必须按银行给出的买卖价格委托和成交,与报价不同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经办网点不受理。第六十九条银行受理投资人委托后,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按委托申报时间决定成交顺序。第七十条投资人买卖某只债券面额在规定面额以上的,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第七十一条投资人在银行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应交纳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所得税

25、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银行对投资人债券单笔买卖额度和投资人每个债券账户中某种债券持有量规定上限。第七十三条银行以做市方式交易的证券,设置总行自营(做市)账户每种证券持有量限额;如果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银行可暂停该券卖出交易,但应在人民银行备案,并在第二个工作日补充债券,尽快恢复卖出交易。第七十四条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主机每个营业日闭市时,终止接受委托。第七十五条债券交易的结算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营业网点向投资人提供交易过户的书面凭证。当日交易结束后,银行按照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

26、令。第七十六条债券停止交易依据债券注册登记机构对债券到期前终止交易日期的规定,银行终止该债券交易。第五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第七十七条开放式基金认购(一)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可按份额或金额原则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可收取认购费,认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基金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整数位或小数位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小数位登记的,保留小数点后至少两位基金份额;采用整数位登记的,多余的申购资金按基金契约的规定退回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或记入基金净资产。(四)若银行代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投资人认购确认由银行办理。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银行日终将

27、全天认购委托数据发送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将确认为有效的认购数据在规定日期内发送至银行,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五)投资人可按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到网点(机构投资者须到委托交易网点)索取认购确认书或通过逐步开通的电话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第七十八条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一)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按“未知价格”原则和“金额申购”原则办理基金的申购,申购价格以开放日当天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按一定比例收取的申购费计算。(二)基金单位定价时间为交易所收市时间。交易所收市前接受的申购委托,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交易所收市后接受的申购委托,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

28、行。(三)基金单位选择采用整数位或小数位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小数位登记的,保留小数点后至少两位基金份额;采用整数位登记的,多余的申购资金按基金契约的规定退回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或记入基金净资产。(四)日终系统对全天的有效申购赎回委托进行汇总轧差,若未发生超额申购,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五)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银行日终将全天申购委托数据发送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将确认为有效的申购数据在规定日期内发送至银行,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六)投资人可按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到网点(机构投资者须到委托交易网点)索取申购确认书或通过逐

29、步开通的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申购确认情况。(七)超额申购:T日当天的基金净申购单位(总申购份数减总赎回份数)达到或超过T-1日基金份数的一定比例时,或T日当天的基金净申购单位加T-1日基金份数超过基金预定规模时,即可以认定为超额申购,基金出现超额申购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八)基金管理人认为自身的管理能力已达到极限,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投资人利益产生损害,可以停止接受申购申请,须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在此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日期提前公告说明。(九)申购费标准: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金申购金额的5%。(十)申购的有效性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确认

30、。(十一)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在一定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十二)若银行代理基金的注册登记,证券业务系统对基金单位和资金采取日终净额交收的模式,开放日日终(或T+N日)对全天的有效申购进行集中清算,并根据是否出现超额申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1.未发生超额申购,所有有效申购委托全部成交,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2.出现超额申购时,对T日的有效申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是否成效,未能成交的为无效申请。(十三)银行仅为代销时,运行中心将数据传至注册登记机构处日终处理;基金注册登记过户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对申购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第七十九条开

31、放式基金的赎回(一)本系统按“未知价格”原则和“份额赎回”原则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天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减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赎回费计算。(二)基金单位定价时间为交易所收市时间。交易所收市前接受的赎回委托,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交易所收市后接受的赎回委托,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三)日终系统对全天的有效申购和赎回委托进行汇总轧差,若未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四)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银行日终将全天赎回委托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将确认为有效的赎回数据发

32、送至银行,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五)赎回费标准: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基金赎回金额的3%。(六)投资人可以采取指定笔数赎回方式,即投资人可以选择赎回某一特定笔数申购的基金。(七)巨额赎回:T日当天的基金净赎回单位(赎回单位减申购单位)达到T或超过T-1日基金单位总额的一定比例时,即可以认定为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规定日期,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八)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对未成交部分撤单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九)

33、投资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到网点(机构投资者须到交易委托网点)索取赎回确认书或通过逐步开通的电话等查询系统查询赎回确认情况。(十)赎回的有效性由登记过户机构确认。第八十条预约赎回比照赎回处理,按照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一)基金的转换,指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二)基金管理人须在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转换的条件和方式予以载明。(三)基金开放日营业终了,证券业务系统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转入基金份额:转入基金份额=(申请转换份额转出基金单位

34、资产净值-转换费)/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系统增加投资人基金账户转入基金单位同时减少转出基金单位,并收取基金转换费。(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其他机构时,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基金转换申请数据发送该机构并由其确认。第六节开放式基金的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第八十二条基金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暂停其交易:(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交易条件;(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决定暂停其交易;(三)严重违反本业务规则;(四)有关部门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交易决定,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暂停交易公告。自公告当日起,银

35、行停止该基金交易。第八十四条被暂停交易的基金重新具备交易条件后,可以向银行提出恢复交易的申请。银行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该基金的交易。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交易:(一)在暂停交易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二)基金经批准提前清盘的;(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终止交易的;(四)其他必须终止交易的原因。第七章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第八十六条证券权益分配包括派息、分红、红利再投资等。第八十七条银行提前发布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信息。第八十八条债券到期前截止过户日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截止过户日为债券兑付时最终的权益登记日,该日

36、的权益登记为债券到期兑付的依据。第八十九条附息债券的权益登记日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权益登记日登记的债权为债券派息的依据。派息日即为除息日。第九十条债券权益登记日当天不办理转托管业务,权益登记日之后该债券暂停交易的时间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第九十一条债券兑付、派息资金由银行直接记入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第九十二条基金红利分配和基金清盘可比照债券的派息和兑付程序办理,投资人可选择对基金红利进行再投资。第九十三条证券权益分配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资金转账等业务第九十四条投资人与银行约定转账方式后,可在转账签约账户和证券业务系统资金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第九十五条资金转入指将投资人的资

37、金由转账签约账户转入到证券业务系统对应的资金账户;资金转出指将投资人的资金由证券业务系统资金账户转出到转账签约账户。第九十六条对转账资金实行额度管理。第九十七条证券业务系统收市后是否停止受理资金转账及停止时间,由银行规定。第九章结算与清算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除外)的结算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营业网点向投资人提供交易过户的书面凭证。开放式基金的交易结算依据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十九条分红派息、资金转账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可以采取实时清算或日终净额清算方式。第

38、十章非交易业务第一百条非交易业务包括对投资人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非交易过户、迁入迁出、转托管和质押登记等。第一百零一条公检法等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投资人证券和资金,需提供县级以上部门的正式公函,并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第一百零二条证券权益的非交易过户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证券所有权变更。第一百零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司法部门对投资人证券和资金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和司法扣划。(一)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及非交易过户,统一由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二)司法冻结按法律规定办理。(三)资金扣划凭人民法院等法律规

39、定的有权执行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副本办理。(四)非交易过户手续须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办理,且只能转入受让人证券账户。第一百零四条迁入迁出指投资人在银行系统内部不同的一级分行之间变更交易委托渠道。第一百零五条债券的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在不同托管机构(包括其他二级托管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一、二级账户)之间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基金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同一基金托管账户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基金单位的转入转出手续。第一百零六条质押登记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人在证券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证券可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40、借款人通过证券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银行可以对质押证券进行质押登记,冻结出质人证券账户中用于质押的证券。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一百零七条国债的派息、兑付等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零八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须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人须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并报银行备案。第一百零九条银行只接受信息披露人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办

41、理的信息披露事务。变更信息披露人,须提前报告银行。第一百一十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公告文稿报送银行,文稿为中文打印件并有签字盖章。文稿上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银行同意披露后,需自行联系公告事宜。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第一百一十一条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信息披露人提交的拟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披露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须按银行要求作出说明并作出更正、补充公告。第一百一十四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

42、须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一百一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银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信息披露主要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一)定期报告主要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公开说明书。(二)开放式基金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重大公告和常规公告:1.重大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的修改;(2)客户业务规则的改变,须按规定提前公告;(3)新增销售代理人、停止原有销售代理人的代理权、更换销售代理人;有关注册登记代理人的改变,须按规定提前公告;(4)基金经理的变动,须按

43、规定提前公告;(5)因出现巨额赎回(即日赎回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不能全额兑付,而需按比例兑付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应在有关数据确定后立即公布具体的兑付方案;(6)因基金达到事先设定的规模或其他事项实行暂停申购;(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导致基金暂停赎回时;(8)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发生变动,并对基金财务影响较大时;(9)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10)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渠道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11)基金宣告成立后开始提前接受赎回申请,应按规定提前公告;(12)基金在暂停赎回后重新开放,须按规定提前公告;(13)其他影响基金持有人权益或投资人对基金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事项;(14)证

44、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必须公告事项。2.常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单个账户持有基金的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需公告账户户主名称及持有比例;其后,此账户持有人的持有比例每增加5%都需公告;(2)基金管理人如预计到可能暂停申购的情况应提前预告;(3)基金管理人如预计到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情况应提前预告;(4)其他重大事项的提前预告。(三)其他证券的临时公告: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收购、出售资产;3.关联交易;4.预期年度亏损;5.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6.发生重大担保事项;7.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十二章风险控制第一百一十七条系统技术风险控制。建立数据备份制度、数据维护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操作风险控制。建立岗位制约制度、授权操作制度,实行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和备案制,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业务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自营业务风险控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实时监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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