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记卡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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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祥贷记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福祥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贷记卡品牌及各发卡机构、商户、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对各发卡机构开展贷记卡业务必须实施的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作了基本规定。第二章 发卡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本章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在各发卡机构开通贷记卡业务各阶段风险评价的内容和内部风险管理作出基本规定。1风险评价及分级管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理,指各发卡机构在接受省联社评估机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按不同的风险等级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承担与其风险等级相应的义务。1.1风险评价的适用情况风险评价根据各发卡机构业务不同发展阶段,分别在贷记卡资

2、格准入阶段、贷记卡开通阶段和贷记卡已开展阶段进行相应的评价。1.2风险评价内容1.2.1发卡机构准入阶段信用风险。省联社通过采信评估机构对发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安全、管理水平、盈利状况、流动性等的评价结果,转换成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等级。1.2.2发卡机构开通业务阶段业务风险管理评价。发卡机构在开展贷记卡业务前,应在省联社指导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贷记卡业务风险管理、资信评估、授信管理、透支催收风险管理、欺诈风险管理、异常交易风险监测及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等。发卡机构业务风险评价的结果作为省联社是否允许其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开通贷记卡业务的重要依据。1.2.3发卡机构已开展业务阶

3、段年度风险评估。省联社每年度将重点对相关风险较大或指标异常的发卡机构进行年度风险评估,以追踪发卡机构的风险变化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服务。1.3风险等级的运用省联社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发卡机构的各类风险等级,并以此作为发卡机构能否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开通贷记卡业务的依据之一。1.4风险控制措施如果发卡机构未能达到风险评价内容的标准,省联社或授权市(州)办事处对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敦促其加强业务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启动风险管理培训和辅导计划;提高清算风险备付金;暂停贷记卡业务;启动应急计划。2发卡机构内部风险管理2.1人员及岗位设置要求发卡机构应设

4、置专门的部门、人员或岗位,负责贷记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并执行本机构的风险管理办法及制度;确保贷记卡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证持卡人资金、申请资料信息及交易数据的安全;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宣传,对商户进行防范欺诈培训;对与贷记卡品牌相关的欺诈行为进行了监控、调查、分析和报告;协助司法机关、其他发卡机构及省联社进行欺诈及风险事件的调查处理。2.2建立授信评估风险体系发卡机构根据贷记卡申请表内容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综合评估持卡人的客户信息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学历、年龄、收入等),按照贷记卡资信评估标准确定申请人的信用分值和授信额度。发卡机构风险管理人员

5、对到期换卡持卡人的资信进行重新评估,根据持卡人交易历史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核查持卡人是否有不良交易记录,核查持卡人的真实还款能力,核查持卡人的客户信息资料的变动情况,并以此重新确定持卡人的信用分值和授信额度。2.3建立贷记卡交易风险监控体系发卡机构应积极利用系统功能对贷记卡交易进行了监控,及时识别、报告及处理贷记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2.4建立违规风险管理体系对违规风险的管理遵循“事前划分、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管理原则加强管理控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工作人员的操作授权权限,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分工负责,相互制约。2.5建立透支催收风险管理体系按透支风险程度将

6、贷记卡透支分为正常、有望、困难、无望、呆账。发卡机构应建立透支催收风险管理制度,每月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或透支催收对账单(还款通知书),加强对透支户的催收和管理。3调查3.1调查为维护贷记卡全体发卡机构的共同利益,省联社有权对发卡机构就贷记卡风险管理的状况进行调查,各发卡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3.2调查对象省联社风险调查的对象包括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经省联社认证的提供贷记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外包厂商。3.3调查方式省联社风险调查采用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调查是指省联社通过对调查对象按相关规则要求报送的风险调查问卷、报送的材料进行查阅、分析,并进行风险评价与判断的过程。现场调查是

7、指省联社对非现场调查无法全面了解,需前往发卡机构实地进行查阅、评估的方式。4处罚发卡机构违反本章相关规定,省联社可以采取发布风险通告、限期整改等形式协助其加强管理;对其他发卡机构合法权益或贷记卡品牌造成损害的,省联社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报;罚款;整改;暂停贷记卡业务;取消贷记卡业务。第三章 欺诈交易的报告与处理本章对发卡机构报告和处理贷记卡欺诈交易做出基本规定。1基本要求为有效处理欺诈交易,发卡机构必须做到:建立欺诈交易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设立处理欺诈交易专职或兼职调查人员;对涉及贷记卡品牌及产品的欺诈行为及时进行监控、调查、分析和报告;积极协助司法机关、

8、其他发卡机构和省联社进行欺诈交易的调查与处理2欺诈交易报告2.1发卡机构应报告的欺诈交易发卡机构必须通过欺诈交易报告系统向省联社报告以下欺诈交易:失窃卡欺诈交易;未达卡欺诈交易;虚假申请欺诈交易;伪卡欺诈交易;账户盗用欺诈交易;商户欺诈交易;其他欺诈交易;2.2报告时间发卡机构发现欺诈交易后,应及时报告省联社,最迟不超过以下规定时间:从欺诈交易发生之日起90天内;如果在90天内没有收到持卡人的争议投诉,则应在收到持卡人争议投诉的30天内报送。2.3报送要项按“省联社贷记卡风险报告与管理系统”规定格式与内容上报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关联卡号、交易日期、流水号、受理商户名称及欺诈类型等。2

9、.4防范欺诈风险交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资信审查;加强营业网点和商户的培训;加强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制度培训;及时编发止付名单,通知有关机构加强防范。3调查与处理3.1基本规定省联社、各发卡机构之间相互提供协助调查服务时,遵循“自愿互助、相互免费,简捷方便”的原则,积极办理,提高欺诈交易事件调查效率。3.2协助调查省联社、各发卡机构之间的风险事件协助调查的内容包括:(一)按照省联社、其他发卡机构要求,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没收涉案卡;(二)提供涉案卡或涉案商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基本资料;(三)确认涉案卡发卡机构及鉴别卡片真伪;(四)提供涉案交易单据及相关凭证;(五)协助ATM自助

10、银行、营业网点等监控影像资料;(六)对涉案商户、持卡人进行调查;(七)暂停涉案商户交易;(八)对涉案卡交易进行监控;(九)协助起诉商户等涉案主体;发卡机构对于协助调查的风险事件,应在受理请求时起7个工作日之内回复;若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拘留或逮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盘问强制措施的,应按照警方要求时限尽快回复。3.3资料保管发卡机构必须记录并保存与欺诈交易事件调查相关的材料,对调查过程中所有文档资料以及证据材料,至少保存三年。4欺诈交易的损失责任承担原则省联社仅负责界定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之间的责任划分。发生欺诈交易损失时,省联社将按照下述原则在发卡机构与商户之间划分责任:在ATM自助银行设备交易中,伪卡及变造卡的欺诈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在面对面的商户交易中,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受理了欺诈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损失责任。5处罚对于发卡机构在欺诈的报告与处理中怠于履行职责,不与其他发卡机构合作,省联社将视情节轻重,对发卡机构采取警告、通报、罚款等处罚措施。第四章 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内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2.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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