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楼消防设计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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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標準(TCVN)TCVN 6160-1996大樓消防設計要求大樓消防設計要求I. 採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對於大樓設計新建、改建工程與房屋等之消防基本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歌劇院、體育場、會場及高度100m以上之廠房與工程。II. 標準摘要- 越南標準TCVN 2622-1987 工程與房屋消防設計要求- 越南標準TCVN 5738-1993 火警系統技術要求- 越南標準TCVN 5760-1993 對工程設計、安裝及使用之消防系統一般要求- 越南標準TCVN 5717-1993 避雷裝置(針)- 越南標準TCVN 4756-1998 電氣設備空接與接地規範。III. 定義本標準使用定義如

2、下:- 大樓為公共工程或房屋之高度從25 m至100 m(相當10至30樓)。- 大樓高度從行人走道地面至屋頂平面計算。(廠房屋頂上之水泥、電梯樓板出口及排煙道等不列入廠房高度計算)- 假设地下室、一樓與二樓頂部較外部道路高不超過 m不列入廠房高度計算。IV. 一般規定民用大樓工程之消防設計須依本標準規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標準。大樓設計新建或改建工程之消防設計須參考全區域規劃,同時結合周圍工程的消防設計方案 (交通道路、消防供水管路系統、火警系統等)。大樓工程設計與消防設備須得到消防機關核准。V. 耐火要求5.1 大樓工程設計為耐火I級時,各主要結構與材料要達到第1表內規定。第1表房屋耐火等級

3、耐火能力 (分鐘)柱子、房牆、樓梯、隔熱牆樓梯停息處、階梯與樓梯其他結構外牆耐力內牆耐力(隔間牆)樓板之各結構及板片屋頂結構與材料I1506030306030注釋:地下層的鋼構、屋頂與樓板須用不可燃材料、結構耐火能力須耐60分鐘以上。5.2 其他各部份有防火性的最低耐火能力規定如下:- 出入門、窗戶及大門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0分鐘。- 防火隔牆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防火板(各層樓板、地下室屋頂等)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5.3 未在第、條規定之其他門、樓板、隔間與牆面裝飾物等容許用可燃材料。5.4 樓梯之受力部分(橫樑、樓梯之停息處及階

4、梯)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 60分鐘。5.5 在屋內裝置電梯之牆壁及樓板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 假设屋外裝置電梯室之牆壁及樓板需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界限不得小於60分鐘。5.6 建物屋頂之混凝土片、混凝土樑及石棉瓦上面容許使用可燃隔熱材料。5.7 公寓式建物、單元之間隔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各單元間的隔間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0分鐘。5.8 房屋中間的走廊隔離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30分鐘。5.9 樓板與隔層天花板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90分鐘。5.10 樓梯室、前廳有走道從樓梯上去或從前廳進出處,須使用不可燃

5、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VI. 防火要求大樓房屋每層須分成多個區域,每區最大面積規定如第2表。 第2表工程及房屋分類每區最大容許面積(m2)住宅、商店19樓以上,其他公用工程高度在50 m以上1,000住宅、商店10樓至18樓以下,其他公用工程高度在50 m以下1,500地下層500注釋:在第2表有設計自動消防系統者,該區最大容許面積可增加兩倍。假设某區之部分有設計自動消防系統,該部分最大容許面積可增加兩倍。- 防火牆須從基礎或地樑開始至房屋全部高度,經過各層及各結構。假设框架結構的耐火能力比防火牆的耐火能力大,則容許直接在框架結構砌上防火牆。- 防火牆要保證穩固,確保當有單方面影響,

6、如樓板、天花板或某結構燃燒時,不會有倒塌的情形發生。- 防火牆不得設計門窗。如必須在防火牆設計門窗,門窗須符合第條要求。- 易燃液體與氣體的管路不得佈置穿過樓板及防火牆。- 其他各技術管路佈置穿過樓板、防火牆、間隔板時,須在穿過處裝自動防火閥以防止火災順著管路蔓延。管路穿過樓板、防火牆、間隔板處須用耐火泥來密閉,且耐火泥之耐火能力須與樓板、防火牆、間隔板的耐火能力相當。- 所有配置管路處須保證達到耐火能力不得小於100分鐘。當裝置電梯墊框、隔牆之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防火牆不得在高樓之U或L轉角佈置。假设佈置防火牆接近轉角,防火牆與窗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 m。如窗戶用料是不可燃材料且

7、耐火能力大於60分鐘以上則無距離限制。- 為保證防止火災蔓延,各樓層間須設計防火牆。各層技術連接管路須用不可燃材料,必要時可使用隔板。VII. 平面佈置大樓房屋須依越南標準TCVN 2622-1978以確保消防安全距離,及在一樓前面須設置出入門與空間以安全疏散。建築面積與房屋的最大長度規定如第3表。第3表大樓房屋建築面積 (m2)最大長度 (m)有防火牆未規定未規定無防火牆2,200110- 大樓內有設置各商店、幼稚園、公共生活設施等,須與其他房間之間,設立不可燃樓板與隔牆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在大樓內不得設置各種燃油鍋爐、燃氣鍋爐、變壓器及高壓電設備等,前述設備須在外面設計獨立建物

8、安置。- 特別情況下,必要設置在大樓內時,須:1. 各種燃油鍋爐、燃氣鍋爐、變壓器、高壓電設備等,不得在有多人來往之房間的上、下面或旁邊佈置。設置處所與各房間之間的隔牆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為150分鐘以上。樓板與其它隔離部份也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大於60分鐘以上。2. 鍋爐、變壓器須設置在1樓,並設立單獨直接出口。3. 使用油料設備須有防溢結構。- 會場、幼稚園只可設置在1、2、3樓並接近出入口。- 經常多人集中之房間不能設置在地下層。假设必要時設置在地下層時,房間面積不得大於300 m2且最少要有兩個直接單獨出口。- 假设在大樓內設置停車場,須確保防火要求與人員逃生安全。- 大

9、樓房屋下面不得配置易燃氣體、液體管路。VIII. 逃生路線為保證人員安全逃離,同時讓消防力量方便活動、高層房屋最少需有2個逃生通道。大樓之每層面積大於300 m2 以上,將公共走廊或走道須要最少有2條路線通往2個樓梯。每層面積是300 m2以下,容許設計在一側設立一個逃生樓梯在一邊,另一側則須設計陽台通往室外逃生梯。註:陽台通往室外逃生梯應能容許各層人員疏散。當能保證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時,逃生通道即可視為安全:a. 從一樓直接通往室外或經前廳通往室外。b. 除了一樓外,從某層之每個房間都可通往逃生通道。- 從安全樓梯或安全通道都能通往戶外。- 室外樓梯或室外走廊都有通往建物外。c. 從每個房間可

10、進入同樓層隔壁房間(除了一樓外)逃離。安全樓梯與安全通道須保證以下要求:- 耐力結構及遮蔽結構之耐火能力須大於60分鐘以上。- 防火門須是自動關式,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有空調排煙通風,無濃煙在樓梯間聚集。- 設置緊急照明燈。- 樓梯須從地面通往各層及屋頂。從最遠房間之出入口至最短逃生路線之容許最遠距離(廁所、洗手間不計)為:- 輔助房間:有兩側樓梯或逃生通道為50 m,只有一個樓梯或一條逃生通道為25 m。- 公共、宿舍或住宅房間:有兩側樓梯或逃生通道為40 m,只有一個樓梯或一條逃生通道為25 m。平均讓100人逃生之路線、逃生門、走廊的總寬以1 m計算,並不得小於

11、:- 逃生門:0.8 m- 逃生路線:1 m- 走廊: m- 樓梯: m 逃生通道、逃生門的高度不得低於2 m:地下層高於 m。容許使用消防梯當第二逃生路線,但須符合以下要求:- 寬度:最少 m- 最大斜角:不得超過600- 消防梯:須有支撐,高 m逃生梯的階梯數量不得小於3階且不超過18階。不得使用迴旋梯及合梯當逃生梯。IX. 電梯大樓應安裝電梯以服務人員與搬運生活用品。不得在電梯機電室內或電梯空間配置管路。進入電梯前須有一空間容納人員、物品。此空間之最小寬度為:- 載重為320 kg之載人電梯: m。-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 m。-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且進入電梯之通道

12、寬度等於電梯寬度: m。-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且進入電梯之通道寬度小於電梯寬度: m。一樓可設置電梯控制室及其他技術設備,每間房不得大於10 m2,每棟房不得大於20 m2。當有火災時不得使用電梯作為逃生工具。X. 電氣設備與照明設備電氣設備須設置在高樓房屋外面之室內,須符合設備品質與使用安全。負載用電應依用電相關規定與標準。電網的兩側須設置自動保護設備。室內電網須符合以下要求:a. 可從總電源線或分電箱以單獨分線方式供電給各房間的電器設備。b. 每線路可供電給數段管線,但每段管線須在轉彎處設置獨立開關箱。c. 樓梯、公共走道及走廊之照明供電須從主配電盤引接單獨線路。電氣設備之各相

13、輸出容量不得超過電線之額定容量。室內照明電壓不超過380/220 V時,與轉向電網有直接中性接地,不超過220 V時,與轉向電網有隔離中性及單向電網。在廁所、洗手間、浴室門口上側所設置之牆燈須使用絕緣外殼。天花板掛燈架(吊鈎)須絕緣,載重能力須為所有掛燈數量5倍,且掛上10分鐘不掉落。電纜線、電線(除非預備)容許配置於鋼管或其他管中,但該配管須有耐用係數相同的電纜槽及房屋建設結構,並且:- 全部電線集中配置- 供電電路至特殊燈具- 照明系統電路(生活照明、緊急照明等)導線數量不超過8條各備用電路、生活照明電路及緊急照明在不得設置於同一管或電纜槽內。二或多條電線配置於同一條管線時,管線內徑不得小

14、於11 mm。- 假设電流大於25A,且使用鋼管或絕緣管外殼為鋼鐵材質,則單相兩線轉向電不得配置於同一條管中。可使用扁平管、橢圓形管,但橢圓形管的長徑不得比短徑超過10 %。電線管須有斜度讓水流出,防止積水或浸水。電線接頭箱或分電箱之電線、電纜穿過之直徑與數量須可確保維修或順利穿線。所有接頭及轉向頭都應配置接頭箱或分電箱。電箱結構須與安裝方法及環境符合。電箱結構與電箱安裝位置須能方便檢查、修改。電線的金屬未帶電部分須有接地。容許在潮濕房間、有火災危險性房間或不超過40 0C房間,配置有塑膠、鋁、鉛外殼之電纜。溫度40 0C以上須用絕緣外殼且能耐高溫或減少負載之電纜線。大樓須用銅芯電纜。電線、電

15、纜須與易燃零件隔離配置,距離不得小於10 mm。電線管與其他管路平行時,距離不得小於10 mm,與易燃液體或氣體管路平行時,不得小於400 mm。電線管與導熱管平行時需有保溫方法。電線、電纜配置穿過牆壁、天花板等時,須防止浸水或積水。電線、電纜安裝配置及使用細節須遵守各相關用電規定及標準。須設計避雷系統。避雷系統設計時須為避雷離子式與感應式其中一種,並須依越南標準TCVN 5717-1993、TCVN 4756-1989及各相關技術資料。大樓須有自然光線或電燈照明,另外須配置緊急照明系統。住處、餐廳、團體文化生活室須有陽光直接照明。房間的自然陽光面積與使用面積之比率不得大於1:5.5。房間附屬

16、隔間之容許比率不大於1:4.5。陽光充足處上述各比率可降低,但不得大於1:8。註:1. 計算照明面積時,太陽光可照射處也可列入計算。 2. 晴天多之地區照明面積可減20 %。3. 照明面積應將靠窗戶面積及陽台有陽光面積列入計算。照明格與隔牆間之距離不超過 m,除非在防火牆或房屋外牆佈置陽台。公共走廊須確保自然照明,此情況照明面積與走廊面積之比率不小於1:1.6。- 單向照明之公共走廊長度為20 m,雙向照明為40 m。假设走廊長度超過40 m須增設照明。- 各樓層走廊長度不超過12 m,可不須設計自然照明。- 樓梯間須設計自然照明使陽光從外牆窗戶照來。樓梯間與走廊或其他房間之間的窗戶可使用玻璃

17、窗且厚度不小於100 mm。XI. 通風與排煙全部大樓須在走廊、樓梯間設置通風及排煙系統,須使用不可燃材料。餐廳與浴廁設計通風及排煙系統時可:1. 將浴室(未有廁所)與各住戶之餐廳通風系統相連接。2. 將同一住戶之浴室與廁所的通風系統相連接。3. 各樓層餐廳、浴廁之通風系統進入公共系統時,其連接距離不低於一個樓層高度。4. 餐廳的排煙設備不得作為燃氣烹煮之排煙使用。樓梯通風系統須確保安全及不影響窗戶開關。為確保從每樓層走廊能順利排煙,須設計強制通風設備且每樓層須裝置控制閥。送風量、截面積、控制閥等須經計算。風扇與閥門須可在每樓層控制,且警報箱能控制自動開關。為確保從電梯與樓梯間之濃煙不蔓延至各

18、樓層,當各樓層有一個門打開時,空氣壓力至少剩餘2 kg/m2。11.6.未確保濃煙不蔓延至電梯、樓梯間,進入電梯門前須設置具有自動開關門且密封的房間,並有調壓系統且房間剩餘空氣壓力不得小於2 kg/m2。XII. 火警及滅火大樓須依據其使用性質而設計相符之火警系統。設計火警系統時須遵守以下各要求:- 快速發現火災- 正確轉送訊號- 可靠度良好假设火警系統與滅火系統結合時,除火警功能外尚須控制立即滅火以及時撲滅火災。火警系統設計、安裝技術要求須遵守TCVN 5738-1993。大樓須在內部設計滅火系統與在外部消防供水系統。內部滅火系統可依據使用性質與危險程度而設計自動或手動控制。在走廊、各樓層電梯室、公共區有特大面積的房間或危險性房間等,須設置消防撒水頭。滅火材料之使用須符合火災發生種類。火災種類可依TCVN 5760-1993之第、條來確定。內部滅火系統設計須依照TCVN 5760-1993。內部滅火系統是牆壁滅火系統情形時,須確保有2個消防栓可同時喷水,每個消防栓流量是公升/秒。室外消防供水系統之技術要求應依照TCVN 2622-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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