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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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教委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国家教委1995年12月26日发布教外来1995668号)第一条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第三条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第四条

2、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第五条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第七条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第八条申请

3、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第九条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第十条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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