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一种形式主义的守法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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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一种形式主义的守法观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析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一种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苏格拉底之所以甘愿选择死亡,主要是由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造成的。综合人类历史来看,守法观念有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实用主义的守法观,伦理型的守法观,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可以视为最后一种。(一)守法观的主要类型人民之所以守法,往往取决于它们守法的观念。在我看来,守法观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首先,实用主义的守法观。持这种守法观的人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注重法律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法律对其有利时就遵守,凡是对其不利的法律以及对其不利的法院判决就应该违背。这种守法观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守法观,它

2、考虑的只是个人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不加考虑。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1但面对实用主义守法观,我们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正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政府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能否获得至上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还是依人而治,这是法治能否确立的基本标志,也是政治文明能否实现的基本尺度&rdq

3、uo;。2其次,伦理型的守法观。持这种守法观的人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当法律符合公认的伦理道德时,法律应该被遵守。持这种守法观的人多为自然法学者,在他们看来,道德上邪恶的法律本身算不上法律,都不应该遵守。正如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主要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也即公民的守法基础在于法律本身是良法,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德沃金则提出了“非暴力反抗”的理论,他们认为公民有反抗不正义的政策和法律的权力。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存在两种形式:非

4、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而良心拒绝是指公民基于自己的良知而拒绝服从法律”。4德沃金将公民不服从称为善良违法。德沃金认为:“不能为了使法律得到实施,就主张对由于良知而违反征兵法和对政府持有不同政见的人应给予与其他违法者一样的惩罚。当公民根据自己信仰或良知认为一个法律或法律的一个方面非正义或不道德时,公民是否享有不服从这些法律的权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5最后,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这种守法观又称作“守法主义&r

5、dquo;。持这种守法观的人大多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凡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规则,即国家按正当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不管这一法律道德上的善恶以及遵守法律的后果对本人是否有利,都会积极的服从。(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属于最后一种类型。苏格拉底在被法律处死的情况下,能够置自身的生命以及妻儿的幸福于不顾,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不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守法观。同时,苏格拉底之所以守法,也没有把道德上的善恶作为决定守法的原则,显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也不是上面所述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守法观。在苏格拉底看来,只要是雅典城邦的法律都是应该遵守的,因为自己与雅典有着契约,并且守法本身就意味着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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