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专题二军事民主制与宗法制——两股遗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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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高考历史专题二 军事民主制与宗法制两股遗风 从蒙昧野蛮步入文明本是人类历史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和西方都经历了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这一重要历史阶段,但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和西方都将各自的在原始社会形成的早期的传统带入了各自的文明。在这些早期的传统中,最能引起我们注意的、最具有西方特色 和中国特色的是西方的军事民主制与中国的宗法制。 一、 西方的“军事民主制” 西方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经历了一段较长时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希腊的荷马时代、罗马的王政时代都属于军事民主制时代。 军事民主制是美国学者路易斯享利摩尔根(1818-1881年)在研究印第安人和希腊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时

2、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包含军事首长、氏族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3个要素,这是世界上许多民族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种主要社会组织形式。古希腊荷马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的军事民主制尤为典型。 根据通常的历史记载,位于阿提卡的雅典共有4个部落,每个部落各分3个胞族,每个胞族又分为30个氏族。当然,这些组织形成的自然过程是自下而上的:由氏族组成胞族,然后由胞族组成部落,现再由部落联合构成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 摩尔根认为:英雄时代(即荷马时代指公元前11-9世纪)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3个不同的部门或权力机构,这三者意义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长会议( );第二是阿哥腊( ),即人民大会;第三是巴赛勒斯(

3、 ),即军事首长。酋长会议的起源极早,功能也十分重要。它是由氏族长组成的,是氏族制度的天然产物。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最高的地位,它负责提出各种公务的方案,并使任何行使公职公务的人向其负责。后来随着巴赛勒斯的职位和权限日益提高,以及人口和财富的增长而在行政和军事方面增设一些新的官职,酋长会议的重要性可能要有所减损,但它始终是当时最主要的社会机构。 一般认为人民大会有权批准或批驳酋长会议所提出的公务措施方案,但拟定方案的大权属于酋长会议,公民大会只能对酋长会议的提案进行表决。人民大会的权限仅限于此,它既不能提出议案,也不能干涉行政;可是它毕竟是一种代表多数人的机构,足以保障民众的自由。摩尔根说;“可以

4、肯定阿哥腊(人民大会)在英雄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一直存在着的,也许追溯到传说时代即已如此;将阿哥腊同酋长会议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确证他们经历整个英雄时代和传说时代的氏族社会制度是民主的制度。”1 作为军事首长的巴赛勒斯一直被史学家们置于当时制度的中心地位。根据摩尔根的说法,巴寒勒斯最初是由胞族所组成的部落在举行宗教典礼时的主持人,后来成为部落的最高酋长,除了宗教的职能,他还具有审断部落凶杀案的司法权,后来兼有军事之权,但没有证据表明巴赛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职能,因此巴赛勒斯不能称为国王。古典作家们通常以巴赛勒斯这个职位的名称来标志当时的政府或政治组织形式,称之为巴赛勒亚。( )而近现代的著作家们则几

5、乎一律把巴赛勒斯译为“国王”,把巴赛勒亚译为“王国”。实际上巴赛勒斯与巴赛勒亚与后来的国王和王国的概念和含义全然不同。巴赛勒斯的权限有限,而且也不一定世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巴赛勒斯的统治须符合民众的公意,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受到削弱。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希腊的某些城邦的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 传统祭仪而已。“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2亚里士多德还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载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

6、种公推的僭主。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3在亚里士多德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巴赛勒斯的权力受到民众的限制,能够限制巴赛勒斯权力的人民肯定是比较自由的,摩尔根评论道:“在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最关紧要的一点在于人民的自由,在古代社会中,这就是指人民能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指巴赛勒斯之职位是由他们的志愿来授予的,并且只要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即可解除其职。象亚里士多德所描写的这样一种政府可以理解为一种军事民主制,作为自由制度下的一种政府形态而言,它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当时尚武精神盛行,人们居住在城郭之内,财富与人口日增,而他们的经验还没有为

7、一种纯粹的民主政治作好准备,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军事民主制。”4“我们可以给巴赛勒亚下一定义,视之为军事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是民主的。”5 罗马的王政时代(约公元前753-公元前510年)同希腊的荷马时代相似,亦属军事民主制时代。罗马的“王”(Rex)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罗马的元老院(Senatus)等于希腊的酋长会议;罗马的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与希腊的阿哥腊人民大会极为相似。罗马的元老院是由罗马的建城者,王政时代的第一位“王”(勒克斯)-罗木卢斯建立的。他挑选出100名比较尊贵的人-“贵族”组成元老院,以后增至300名。摩尔根说,罗马的“元老院

8、掌握着国家真正的实权。一切的公务措施,无不由元老院倡其议。其中有些措施是他们可以自己作主付诸行动的,有些措施必须提交人民大会表决,等通过以后才能施行。元老院的职责在于全面维护公共福利,处理外交关系、征税、征兵以及全面控制财政收支。虽然宗教事务由各个祭司团体管理,但元老院也有监管宗教的最高权力。从元老院的职权和地位来看,它是氏族制度下所存在过的最有势力的机构。”6 罗马的人民大会称为库里亚大会,库里亚意为胞族,成年的氏族成员是按库里亚聚集于一个大会之内,并按库里亚投票。每一个库里亚有一集体票,而每一个库里亚则根据它内部成员的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如何投这一票。库里亚大会虽无权提出议案和修改议案,但重

9、要的提案和措施不经它的批准就不能施行。一切行政长官和高级公职,包括勒克斯在内,都由元老院提名而由这个大会选举。罗马授任官职的方式就是由这个大会通过一道命令-库里亚授权令(lex curiata de imperio)-把权授与上述这些官员。这些官员,即使选举手续已完成,还必须通过这种授权方式,然后才能就职。凡涉及罗马公民生命的刑事诉讼案如果上诉到“库里亚大会”,则该大会有最后裁决之权。7从这些方面看来,王政时代的罗马人民是掌握有一定实权的。 罗马王政时代的“勒克斯”(Rex)首先是一位将领,也是一位祭司,但他没有管理内政之一权,他在战场上或平时在城中肯定具有指挥军队的绝对权力。王政时代的七个“

10、王”-勒克斯,其中有二个是拉丁人,二个是萨宾人,三个是伊达拉里亚人。从其民族和出身就可看出,勒克斯决非世袭。而最后的一位勒克斯-高傲者塔克文则因其子强暴了一位妇女,激起人民的愤慨,从而导致王室被人民驱逐,王位倾覆的命运。不管那位名为鲁克丽霞被辱的传说是否属实,罗马人民轻而易举地就推翻了王政,建立了共和国的经过却属于确凿的史实。摩尔根对罗马王政时代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概括是:“这是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以及由它们提名和选举的一位统帅所领导的军事民主制。”8 军事民主制的关健本质在于民主,正如摩尔根所说:“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这是最关紧要的问题)是民主的。”9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古代

11、中国的宗法制度。 二、 中国的“宗法制” 如果说军事民主制是古代西方早期的核心的社会组织形式,那么宗法制就是古代中国统辖家庭伦理和社会政治的主体结构。 中国的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家长制。它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纽带之上,是家族血缘关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交融、结合的产物,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确立于西周时代。 根据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三位先生所合著的中华文化史一书的论述,宗法制是一种庞大、复杂但却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字有根本、主旨之意。白虎通义说:“宗者,尊也。为先祖者,宗人之所尊也。”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宗与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族”是指全体有血缘关系的人,并无主从

12、之别;“宗”则指在亲族中奉一个以为主,故有所谓祖宗之称。把这种家族血缘关系引入社会政治关系,就产生了最具中国特色的宗法制。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为“天子”,即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的土地和臣民。从政治关系上说,君王是天下的共主,从宗法关系来说,君王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及庶子)则被封为诸候,他们对于君王来说是小宗,但对于其封国内的其他臣民来说又为大宗,其位亦由其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卿大夫,再往下封为士等不同的等级,大小宗关系依次排列。这种宗法制也适用于异族贵族。 宗法制源于父系氏族的敬宗尊祖传统,而到了西周,则因分封制的实行而确

13、立。宗法制与分封制相辅相成,宗法制传统导致了西周的分封制,而分封制则最终完善、完成了宗法制。分封制是依据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来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 夏、商时期,社会组织结构上的血缘关系基本保持,政治权力的继承也限在同宗之内,但在由谁继承这一问题上并无明确规定。以商为例,从汤至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制度,兄死,王权由弟继承,直至少弟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11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

14、代立。”10 及至周代,周人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这自然更符合人类的天性,因为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不过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之间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避免王位纠纷,不致兄弟争位、骨肉相残,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古代中国的君王,绝不同于权限极为有限的“巴赛勒斯”或“勒克斯”,他们是整个家国的大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继承王位,就意味着继承天下的全部土地、全部人民和财产。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一部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主地位

15、。这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二者合一,便构成了分封制度。 除了分封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的形成还得助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庙祭祀制度。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宗法之“宗”,“”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含义是“尊祖庙也”。冯天瑜等先生所著中华文化史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 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系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极好形式,是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典仪,但不象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力。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

16、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尊贵地位以及重大责任,通过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鲜明体现出来,这就是所谓“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也。”(礼记丧服。收族就是“别亲疏,序昭穆”,组织、团结族人。”11 宗法制度以家族血缘关系制约政治权力分配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它以治家的模式,为古代中国的政治立下了上下有别,尊卑分明、事君如事父的秩序,为家为国都立了纲纪。以后的中国国粹-“三纲五常”即奠基于宗法制的基础上,盛行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两千余年,直至本世纪初。历史证明,宗法制构造了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在政治、伦理、思想文化上形成了万流归宗的体系。 然而,西周形成的宗法制构造了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并非

17、意味着后世承袭了西周宗法制的全部内容。事实上,由西周大分封所构筑的宗法体系在西周末期即已开始瓦解。诗经大雅中所说的“宗子维城,无俾城坏。”即反映出周幽王时期宗法制崩坏的情形。春秋战国以后,这种由周初大分封而形成的血缘纽带体系更显瓦解之势。周初,“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12及至经历春秋兼并,到战国时,战国三雄仅有燕国王室为姬姓,其余六国皆为异姓掌权。西周确立的这种按照血缘关系分封而确立的宗法体系虽被破坏,但宗法制的传统却被以后的中国承袭贯穿于各个领域,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 三、 军事民主制与宗法制对西、中方的影响 1对国家观念和政治体制的影响 军事民主制和宗法制作为古代

18、西方和中国的早期传统,不仅决定了古代中西方社会结构,也直接促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 军事民主制所承袭的氏族民主传统,使其在人民大会和奠长会议中不断得到发扬,这直接导致了巴赛勒斯和勒克斯权力的逐渐削弱,直至最终“王位”的倾覆。希腊的城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大多废除了巴赛勒斯,实行一种贵族共和或民主政治。罗马的王政由于第七位“王”-勒克斯-高傲者塔克文及其子不端行为就被罗马人民推翻,而建立了共和国。 不论是希腊还是罗马,在从军事民主制阶段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那种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逐渐地被疏离,而这种疏离都是通过改革而完成的。在希腊的雅典,公元前508-507年的克利斯提尼改革的第一条措施就是废除

19、传统的4个血缘部落而代之以10个新的地域部落,并按新部落体制进行选举。罗马王政时代的塞尔维乌斯土力乌斯的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废除了原来的3个血缘部落,把罗马城区划分为4个地域部落,从而拆毁了血缘关系的藩篱,促进了罗马国家的形成。古代西方的这种大规模、并十分彻底的离散血缘关系的措施,不仅极大地削弱了氏族贵族的权力和势力,而且还加强了军事民主制时代沿袭下来的民主传统,使按地域组织居住的公民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干扰和影响,正当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表决权。 血缘关系的破坏,民主传统的发扬,使古代西方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古代中国的国家观。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一书中,详细表述了这种国家观。他认为:“

20、国家是人民的事务,而人民并不是所有的人以某种相聚方式达成的集合,而是聚在一起的众多的人为其共同的利益,在法律方面达成一致的联合”13西塞罗还颇为具体地描述了人们如何建立国家的情景。他认为人们为共同的利益结成群体的原因,并不是由于个人的软弱,而是由于一种必然的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的一种社会精神,因为人不是一种孤独的、不喜交际的生物。人们结成的群体首先在一个确定的地方定居,这个地方或依自然之势或经人工劳作成为一个能供人们生活的集居地,人们把这个集居地称为“镇”(oppidum)或“城”(urbs ) 。这个“镇”或“城”有属于公共的集会地和祠庙。通常由一群人组成的每一个民族,由居住地形成的每一个城市

21、,由人民的事务构成的每一个国家,都必定为一些审议的团体来管理,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国家。14从西塞罗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古代西方的国家观带有明显的“主权在民”的思想。“人民的事务”这个国家称谓由拉丁文的“Res”(事务)和“Publica”(人民的)两个词构成,人民的事务构成了国家的本质核心,人民的利益自然成为国家产生与存在的最高宗旨。在这种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的传统下形成的国家,无论是采用何种统治形式,主权在民的本质特点却是共同的。亚里士多德说:“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15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国家政治制度虽有贵族政治、平民

22、政治之差别但其本质是民主的,这决不同于古代中国。 古代中国的宗法制,其直接后果即将父系氏族家长制的治家方式变为国家的管理方式。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化,是血缘关系的政治化。国家的君主即为“国家”的“家长”。而“国”即为君主的“家”。所以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中国把国称为“国家”。治国之道也始于治家,一个有志男儿的最高理想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是宗法制影响的一个最主要的后果。“家国同构”即指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联通,形成 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本质性结构。无论家与国,

23、其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按照父系氏族的家长制传统来施行。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稳固地植根于中国的历代政治之中,其影响甚至延续至今。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中,父系家长的地位至尊,权力最大。在国中:国君的地位至尊,权力最大。家长在家中,如同君王在国中,父命如君命。周易家人云:“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君主在国中,有如父家长在家中,父命不可违。“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书礼三本)。君与父互为表里,统辖内外,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可谓宗法制本质之核心。 周易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

24、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这段话一语中的地点明了国家政治制度与家庭之间的关系。 “家国同构”的同一,导致了对家庭成员和国家臣民义务要求的同一,即忠孝的同一。忠与孝的对象是君、父,对象虽不同,但所要求的绝对顺从这一点是相同的。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忠孝是一个臣民义务的两个方面:内孝于父、外忠于君。既然家国同构,君父同伦,那么忠孝也是同义的,正因如此,孝经才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故以孝事君则忠”。礼记直接把忠君与孝相联系:“事君不忠非孝也。” 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君父同伦。和忠孝同义的宗法制要求,当然会形成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需要说明的是,尧舜之时,中国也留有氏

25、族的民主制传统,夏、商、周时,中国也可能出现过少数人治理的贵族政体,但一人主治的君主专制政体却在中国确立得最早,沿袭得也最久,发展得也最为充分。这与古代西方在军事民主制传统下形成的民主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对人的作用与影响 亚里士多德说:“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所以适于古代,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更后,这些贤良渐趋腐败,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里

26、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政体。随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民主)政体.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全在于为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了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16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论述,基本上反映了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状况。历史向我们清楚地表明:在由原始社会步入文明的这一关键的历史阶段,古代西方和中国都出现了军事首长或部落首领权力的高度集中,即都出现了早期的君主制。然而,古代西方早期的君主制的发展是沿着一条王权逐步弱化,民主因素不断强化,最终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民主政治

27、的道路来进行的;而古代中国早期的君主制的发展是伴随着宗法制的形成和确立,王权得以日益强化的方式来进行的,虽经春秋战国时期民本主义思潮的冲击,但并未出现半点儿的弱化。秦汉帝国的建立,使这种君主制的政体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古代西方和中国各自的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各为其文明的发展,营造了两种颇为不同的氛围,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人文价值观。 古代希腊城邦的民主政体和罗马的贵族共和休制,其民主程度、其运行方式虽有差异,但其本质都是“主权在民”正如“民主”一词本身所体现的含义一样:希腊文的“民主”(demokratia)一词,是由demos 和 kratos两个词组成,前者意为“人民”,后者意为“权力”,

28、“民主”即是“人民的权力”。这种民主政体对人的作用和影响,首要的一点就是个人的平等和自由。希罗多德曾说:“不仅这一项,而且有许多其他的例子,都明白地显示出:权利的平等是一件绝好的事,因为即使雅典人,当他们处于僭主统治之下时,他们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邻人更为英勇,可一旦他们挣脱了桎梏,他们即绝对地成为个中翘楚。这清楚地说明,在他们受压迫时,就像为主人做工的奴隶一样,当他们赢得自由时,他们每个人都尽力展现他们自己。”17伯里克利在那篇著名的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自豪地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的人的。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解决

29、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前都一律平等。让一个人优先承担公职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他的阶级出身,而是他们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18 民主的政体因其“主权在民”的性质,必然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公民人身和思想的自由,重视每个人个人的能力,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意志。 古代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对人的作用和影响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它剥夺了人的独立意志、自由的思想和平等的权利。古代中国的君主,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大权集于一身。从秦始皇开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9直到中国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清朝,这一传统从未断绝。康熙帝说:“今大小事务,皆朕一人

30、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制。”20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基本属于君主专制一类,虽然前后强弱时有差异但同为一质。 君主专制的实质是, 君主的意志即代表或替代臣民的意志。在君主面前,臣民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思想。黑格尔认为:“意志的有限性是东方人的性格。”21因为“在东方只有一个人的自由”。22专制君主的统治形式是: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行。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国家的安危,臣民的祸福,俱在君主喜怒好恶的须臾闪念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没有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性的环节。”23 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将国之人民财产,视为

31、家之家畜私产,任意驱使、宰割、挥霍。人权、人道、人的个体价值和人的个体尊严,因其根本没有存在的环境而无从体现。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哪里君主专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专制的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24 古代中国的民众,在专制君主的眼中有如禽兽。故有所谓“夫牧民者,犹畜禽兽也”。25的“精神训”。世界上大概也只有中国曾把管理州郡的长官称为“牧”,其含义昭然于世。 古代中国这种独特的宗法制当然也产生了一些为世人所称道的东西,如:中国人重亲情,对父母尽孝道,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在中国相对较多,促成了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至此,我们已经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军事民主制传统和宗法制传统对古代西中方人文、人道价值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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