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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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保交楼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的工作方案(X建房(2022)X号)相关要求,参照XX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保交楼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县政府确定的贷款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专项借款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为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并且已售逾期难交付或者项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风险大的住宅项目;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项目、高档住宅项目、工商业房地产项目。第四条

2、保交楼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借统还原则。县人民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指定XX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保交楼项目申请、资金使用管理和归集还款资金。(二)专款专用原则。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借款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三)“一楼一策”原则。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使用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XX县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

3、第六条县政府负责或授权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一)县政府指定县审计局对申请保交楼专项借款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及审核,并制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三)制定项目“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四)负责专项借款的实际使用;(五)推动相关项目的全面复工和后续建设;(六)管理各项目开设的政府托管账户;(七)提前3个月落实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账上备足偿债资金,确保资金顺畅接续,不发生贷款逾期。第七条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向XX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并负责统借统还:(一)依据已审核备案项目确认资金需求;(二)根据项目“一

4、楼一策”实施方案支付专项借款资金;(三)监督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监管相关项目的全面复工和后续建设;(四)按期偿还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息。第八条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借款需求、借款项目清单和专项借款还款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配合县政府做好项目筛选评估、项目汇总报送、预售资金审计、工程进度监管和资金使用拨付节点监管等工作,使用专项借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足额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县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借款项目评估审核。做好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监管,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回笼资金监管,督促偿还借款,开设专款监

5、管账户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及时做好楼盘已销售房屋和新销售房屋网签备案工作,要求开发企业做到每售一套房必须网签备案,并及时通知XX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售房资金安全。人民银行XX县支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借款账户设立,根据上级行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监管,指导有关商业银行对有需求的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专项借款项目评估、申报等工作。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涉房地产领域的挪用资金、非法集资、卷款外逃等违法犯罪;加强舆情处置和安保维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用地性质审核确认、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等工作,指导做好出险房企处置未

6、开发土地等工作。县审计局:对借款项目原有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借款的申报、发放、使用、偿还等监督检查。县金融局: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借款项目的借款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指导有关银行发放借款,指导有关商业银行对有需求的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县法院:对专项借款项目把握好查封、扣押、冻结尺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款专用账户监管。县税务局:做好涉房地产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第九条司法机关对“保交楼”项目,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在保交楼专项借款前不得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对利用专项借款新建部分进行查封;原查封措施的效力不及于利用专项借款新建部分,不影响对该部分工程设定抵押;经核定属于超值

7、查封的资产,应主动释放超值查封部分的资产。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申请第十条XX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进行筛选,并提出初选意见。第十一条县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确认复核,并负责把通过复核的房地产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或问题楼盘化解领导小组)审核。第二节资金发放和使用第十二条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开设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监管专户,用于专项借款资金的保管、拨付、还款及后期资金的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保交楼专项借款金融部门配套贷款资金一并纳入该资金监管专户,接受县政府监管。第十三条开发企业申请资金拨付时,需严格对照工程量清单,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

8、、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及对应的发票等相关材料;资金直接委托拨付相应企业,不得进入开发企业账户。第十四条专项借款每一笔资金支付,需经县住建、县财政等部门核实并签字盖章,工作专班认可,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县长及县长签批后,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方可拨付。第十五条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要对专项借款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专账,开发企业需要对专项借款列备查账。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需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工程清单、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同时开具正规发票。第十七条县政府将依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借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存在的挪用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第十八条专项借款资金使

9、用按照“新老划断、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交付”原则。专项借款资金用于通过相关部门备案及评估认可的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的后续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本项目旧债。政府托管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同原项目实施主体账户资金混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控挪用风险。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全流程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整改。第三节资金偿还第二十条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县政府审计报告厘清房地产项目未售房源,并确定到每栋楼、每单元、每户;县住建部门要强化新销售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第二十一条县不动产中心负责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房屋网签备案情况,督促开发企业对所有已销售房产全部进行网

10、签备案;并督促开发企业对新售房产实行销售一户,及时网签备案一户。第二十二条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原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力度,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把预售资金统一到同一个银行账户,每一笔预售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原定的三方协议落实。第二十三条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各自上报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按时按月还款。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或授权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项目存量资产处置、新建房屋销售回款等资金,全额进入政府托管账户,按照专项借款“后进先出”原则,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借款。第二十五条因为开发企业违反还款承诺等原因致使政府托管账户归集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县政府可

11、以采取以成本价(土地价+建筑成本价)出售开发企业抵押的未售房产的方式统筹资金偿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资金归集情况申请提前还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借款主体、施工企业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确保项目建成交付。第二十七条县政府或授权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XX县支行等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借款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县保交楼专项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借款负有监管责任,应做好资源统筹,确保不发生风险

12、。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司法部门或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追责问责:(一)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贷款不能及时获批、资金不能及时发放的;(二)开发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三)有关部门或开发企业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四)有关部门或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五)有关部门或开发企业未规范使用资金,造成贷款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六)开发企业未履行承诺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导致县财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将销售资金转至资金监管账户的。第三十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考评的重要参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利用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它住宅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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