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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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前,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

2、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浙江科技大奖第五条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且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

3、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六条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4、。第七条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八条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5、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

6、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省技术

7、发明奖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

8、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十四条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五条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六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

9、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10、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年内取得效益。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2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办法第十三条(四

11、)“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

12、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

13、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二)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

14、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社会公益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15、。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

16、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四)软科学项目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

17、,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组织。第三章提名第二十三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第二十四条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

18、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第二十五条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浙江科技大奖

19、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第二十六条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第二十七条提名单位、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提名材料。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报的,由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

20、步奖。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主要创新内容,不能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第三十条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一律不得撤回。第三十一条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第三十二条提名为省科学技

21、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三条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提名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评价材料。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四条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或知情同意证明。第三十五条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单位。第

22、三十六条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第三十七条提名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八条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第四章评审与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第四十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23、提出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一条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至11位专家组成,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五章评审第四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在形式审杳中,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四十三条行业评审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按照行业、学科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单独设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行业评审得票数相等时,继续组织投票直至排出次序。第四十四

24、条综合评审按照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四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须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得恶意异议、诬陷异议。第四十六条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得转发和扩散。第四十七条提名者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杳核实。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成果

25、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转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组织,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第四十八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

26、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第四十九条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者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条奖励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收到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有关举报、投诉等情形的,由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并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第

27、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奖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二条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者单位,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可按规定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我国在外的留学生、学者;(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员;(三)省外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三条跨区域合作的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五十四条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第五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

28、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第五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各主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9)102号)同时废止。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字解读】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

29、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我省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制了浙江省浙江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重点任务之一。201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379号),我厅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19)102号)等配套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持续增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但也存在浙江科技大奖评审标准不够具体,提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30、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二)完善浙江科技大奖等相关标准。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且是主要科技创新内容在浙的完成人,并明确在推动我省科技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重大成就,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完善提名标准,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

31、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三)进一步压实提名单位主体责任。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四)合理设置部分学科受理周期。对省科学技术奖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五)细化社会力量科技奖项相关内容。对奖励办法中关于社会力量设奖内容进行细化

32、补充,明确社会力量设奖前应向省科技部门书面报告,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科技部门加强时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三、关键词解释浙江科技大奖:是浙江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科技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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