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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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n)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21年1月29日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目录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6. 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

2、书签。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10. 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11. 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12. 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14.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1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16. 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18. 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19. 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20.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错误!未定义书签。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1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传真:联系人:冯晶L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陈四清电话:(OIO)传真:(010)联系人:郭明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

4、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5、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6、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n)(

7、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8、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

9、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10、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

11、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4.2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12、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13、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n)境外投资

14、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

15、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O(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

16、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标的ETF也不受此限制。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

17、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o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a)现金。b)存款证明。C)

18、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己售出证券市值的102%。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

19、于支付现金的102%。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o(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

21、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2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3、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4)法律法

24、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项第5)-11)目、第(3)项第2)-4)、13)目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标的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第4)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2)项1)-4)目规定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

25、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3 基金托管人

26、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4.4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

27、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4.5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28、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4.6 元投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

29、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4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3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5.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

31、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5.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5.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6 .基金财产保管6.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

3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

33、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

34、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6.2 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5、(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6.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

36、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6.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37、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6.5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

38、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

39、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6.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6.7 证券登记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的方

40、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

41、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6.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42、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6.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43、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7.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令、资金清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指令仅通过基金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除非经基金托管人授权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7.1 指令相关词语释义授权通知: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

44、通知;被授权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指令: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等;指令程序: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7.2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载明被授权人名单、各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

45、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授权书。授权通知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原件与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变更通知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变更通知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

46、、若基金管理人改变任何被授权人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动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变更通知应载明新被授权人的信息、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及授权变更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载明的日期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原件与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变更通知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变更通知为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3、基金管理

47、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7.3 指令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所有指令执行的必需要素。7.4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指令程序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及授权范围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48、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指令程序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1) S.W.T.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S.W.LF.T.安排;(2)加密传真;(3)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4)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5)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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