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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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及配套指引进一步优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体系,完善了登记规范标准,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财”和“物”等方面作出了规范。1 .直接或间接股东1.1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上述要求与基金业协会之前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和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等规定一致。1. 2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外资私募

2、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为境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述规定。对于绝大多数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QDLP管理人而言,由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是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因此可以豁免适用前述规定。2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根据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一一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一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3、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并应当通过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办法规定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境外金融持牌机构,与现行规定要求认定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最上层由境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境外金融机构相一致。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基

4、金管理人或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且相关经验满5年。此外,除非另有规定,该自然人还应当在其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办法还对集团化运作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1)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2)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3)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

5、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上述规定也适用拟在中国境内同时开展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QDLP业务的外资机构。3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更高的经验门槛。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合规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要求仍为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

6、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O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一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登记指引3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

7、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前述规定对于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的业绩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和要求,对于主要依赖本土招聘高管团队的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建立本土高管和投资团队始终意味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办法和登记指引3号还分别列举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高管人员符合证券/股权相关工作经验的具体标准,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招募本土团队时需要予以注意。此外,外资机构还需要注意,如高管人员离职的,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4 .员工人数和兼职要求办

8、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一一基本经营要求(“登记指引1号”)进一步规定专职员工不但包括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这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是利好消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的兼职问题,办法的规定基本与现行规定一致,即高管人员兼职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且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我们也注意到,现行规定的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二分之一并未写入本次的办法及配套指引。此外,办法

9、和登记指引3号对专职人数和高管人员兼职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办法第十七条(集团化运作)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理解该条款为母子结构下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与QDLP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兼职留出了空间。5 .实缴资本的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金额,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6 .办公场地的要求办法以及登记指引1号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

10、,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此外,尽管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并不罕见,该等安排需要具有合理性且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说明理由。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首次对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做出了规定,其中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QDLP基金多作为联接基金投到境外唯一标的,即境外股东或关联方管理的境外基金产品,该等架构有可能被认为是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从而受限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初始实缴募资规模要求。此外,基金业协会目前在审核QD

11、LP基金备案时,也可能会参照各地QDLP试点办法中对于QDLP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资规模的最低要求执行,例如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基金业协会可以审慎备案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形。办法正式稿删除了这些列举的具体情形,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基金业协会可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时,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

12、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三、过渡期安排办法及配套指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现行规则办理。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按照办法办理;而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按照办法办理。四、我们的观察办法及配套指引对现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自律监管体系进行了升级,也为后续配套规则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我们预期基金业协会将会根据新规发布新的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其他配套规则。我们将持续关注新规正式施行后实践情况和市场反馈,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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