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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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11号)中关于群众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结合XX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

2、负责 和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信访工作原则,主动应对,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由本级本部门协调处理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不得上交,切实在基层和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条问责坚持 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 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各级各部门在开展信访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各乡镇和各县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

3、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的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的问责: (一)凡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信访诉求,首问责任人对于诉求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受理、处理或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又不告知其到权属单位提出诉求的; (二)受理一般信访诉求未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重大、特殊、复杂信访诉求在6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经报请县委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延长30个工作日,仍不答复上访人的; (三)对群众反映带有共性的问题未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群众越级到市集体上访,赴昆进京

4、非正常上访的; (四)群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五)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到市集体上访,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六)对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包案领导不明确或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

5、非正常上访老户没有制定稳控措施,致使上访人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九)对经过调解,信访人已同意解决方案,并领取了特殊疑难信访救助资金,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信访事项再次反弹的; (十)对各级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成功,并领取过 以案定补 资金但上访人因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 (十一)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的乡镇、部门; (十二)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 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的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 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的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规应当解

6、决的问题,由于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因同一问题导致30人以上2次以上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体上访,5人以上2次以上到省委、省人民政府集体上访,3人以上1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群众到县、乡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照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以及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群众的无理或过高要

7、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非正常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控制不力,发生上访老户到市赴昆进京拦车、堵路、自残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市赴昆进京上访的; (八)对措施不落实,连续3次被上级信访部门通报批评的乡镇、部门; (九)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个人受到问责,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指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从重或加

8、重处理。 第九条其它违反信访工作有关制度,需要进行问责的,依据其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问责结果的应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责任划分。按照领导干部在开展信访工作

9、中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来划分。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具体处理此项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首问首办和参与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人主动发现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县信访局提出意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问责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作出问

10、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规定不服的,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复查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原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问责调查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 非正常上访 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照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程序,损害社会秩序,恶化地方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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