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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问责办法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信访局印发的通知(豫纪发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造成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多次重信重访、非正常集体上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可启动问责调查: (一)被列为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来市、到省集体上访和发生赴京集
2、体上访,围堵机关、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秩序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50人以上来市、30人以上到省和赴京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较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有关领导未能及时到现场,上访群众在上级机关滞留5小时以上的; (五)案件交办后,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受理、办理或转办、交办,拦访、截访,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重大节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未能采取有效处置办法,导致群众进京上访的; (七)在得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和发生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措施,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问
3、责信访事项发生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登记、受理、告知,或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未履行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4、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采取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信访工作评先资格、实行重点管理、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组织处理方式。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处分等组织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辩。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转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及时反馈情况。 第八条 问责工作依据中央和国家政策规定,既要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也要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于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