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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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议事规则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问题,制订方案,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工作效果和办事效率。 2、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集思广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不搞一言堂,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拟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2、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统一原则。 5、坚持对区委负责和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相一致原则。二、议事范围 除一般性议事范围外,必须纳入党委会议事范围的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

3、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三、议事程序(一)一般议事程序 1、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上级领导参加会议或两代表一委员列席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在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2、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方案或议题,由分管领导做好事先准备,然后向党委书记提议,经同意后方可列入讨论范围; 3

4、、党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前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议事质量; 4、所有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根据会议性质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 6、每次党委会议必须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二)重大决策议事程序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副书记、分管党委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三)重要干部任免议事程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四)重大项

5、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议事程序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党政办公室和财政所统一进行采购。四、议事监督 1、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6、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镇党政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镇财政所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党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6、镇纪委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镇党委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五、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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