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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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指导意见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转变育人模式,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各学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学校“体育、艺术2+1项目”建设,创设更多有利于学生自我选择和符合个性爱好的平台,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合作的发展意识与自我教育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社团活动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县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开展学生社团建设的重要性1.加强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优化

2、育人模式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观念,需要有效载体。中小学学生社团的群体凝聚功能、思想教育功能,以及开展的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能把中小学生共同的兴趣和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2.加强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是传承和培育校园文化的客观要求。校园文化是学校广大师生在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的一种与社会、时代紧密相关,又具有校园特色的人文氛围、校园精神和生存环境。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能促进校园文化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的发展。一所学校长期形成的

3、文化积淀、办学理念和人文精神可以通过中小学生社团加以传承。3.加强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是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艺术2+1项目”的需要。以社团活动为载体,丰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内容,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课外文体活动体系。4.加强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是深化课程体系,推进特色学校建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社团是学生活动的主要阵地,社团建设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途径,是开发学校课程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特色学校建设的有力措施。学生社团能极大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学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学生社团具有的实践和教育功能,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了广阔舞台。二、明确目

4、标任务,切实提高开展学生社团建设的目的性1.总体要求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中小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推动中小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学校主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2.建设目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各级各类社团活动,力争到2015年,校校成为“十有学校”(即每校均有常年训练的田径队、球队、合唱队、舞蹈队、器乐队、书画社、棋类社、科技社、校园广播和特色项目等),80%以上的学生都能参与社团活动,能较好地掌握至少一项运动技

5、能和一项艺术技能。3.主要任务整合教育资源,发展学生社团,创造良好条件,开展多彩活动;制定相关制度,建设管理并重,丰富校园生活,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学生社团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课程化、品牌化之路,努力把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课堂、实践基地和大舞台。三、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加强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的规范性1.完善领导机制各校要将中小学生社团活动纳入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建立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社团的开发建设、活动策划和组织管理等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要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

6、切实为学生社团配备专业指导教师,高度重视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鼓励各校聘请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和家长志愿者担任学生社团名誉社长,指导学生社团建设,让学生在活动中与专家、名人对话,不断提高人文素养。2.加强组织构建各校要立足校内外实际,按照学生社团创建标准,筹划建立数量规模适当,年级组社团、学校中心社团、草根型社团、精品社团相互衔接的社团组织体系,为学生搭建展示个性特长的平台,满足学生的多元需求。组建学生社团可以由对某一方面感兴趣的同学自发联合组成,人数可多可少,也可以由学校在广泛组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结合学校传统项目、特色项目、素质教育、师资优势,结合研

7、究性学习、“体艺2+1项目”、社会实践以及学科延伸拓展的需要,指导学生组建相关社团,争取尽量多的学生能够加入社团组织,参与社团活动。3.修订制度章程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社团的自主化管理,依据本意见及象山县中小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订校本化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权利义务、工作考核、评优奖先、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要督促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实现社团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运作。四、开展多彩活动,务求实现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的实效性活动是社团的生命。各校要支持和引导学生社

8、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社团章程,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兴趣特长,因势利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1.活动设计应顺应需要,贴近生活,百花齐放,灵活多样,不拘一格。要体现通俗性、高雅性、益智性和趣味性,体现校园文化精神,让学生参与活动策划、组织、总结等全部环节。2.活动领域要体现广泛性、多样性、实践性,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学生多方面的素质,可以涵盖文化类、科技类、实践类、公益类、体育类、艺术类、技能类、娱乐类等多个领域。3.活动组织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提高活动的参与率和互动性,深化中小学生社团的实践环节,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社团实践活动中寻找到一个岗位、扮演一个角色、获得一份体验。

9、要突出成员主体间的精神沟通,激励学生表达观点、张扬个性,真正成为社团的主人。4.活动范围要体现开放性和机动性,社团活动可以定期举行,也可以随机举行,可以是校内活动,也可以深入农村、工厂、企业、机关、社区、场馆等进行参观、考察,增长见识。5.活动效果要使中小学生在社团自治自理、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拓宽视野,加强交往,增强体验,提高综合素质。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优秀社团评比展示、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注入活力。五、提供政策支持,自觉保持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的长效性1.落实保障机制各校要通过政策扶持、

10、强化宣传、评先树优等举措,为学生社团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空间。要通过各种途径为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表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统筹安排社团活动时间及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各学校要从每周的大课间活动、课外活动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育时间内划出12课时作为社团活动时间。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与周边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扩大学生社团活动半径,促进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2.完善评价机制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是实现学生主动参与社团活动、达成社团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各学校要把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

11、育人功能、组织过程和活动效果为主要指标,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中小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的考评机制,科学评定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建设情况。要将学生在社团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3.优化激励机制各学校要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社团活动,使中小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正常化,活动形式多样化,活动组织规范化。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参加省内外各类相关竞赛活动,以赛促建。要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个体、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从2012学年度起,县教育局将对各校学生社团建设

12、情况组织考核评估,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时,每两年举办社团文化节,组织优秀学生社团展评活动,评选表彰象山县优秀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具体办法见象山县中小学学生社团评比细则(暂行)。4.建立创新机制各学校要顺应时代要求,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研究学生社团发展的规律,掌握学生社团工作的动态信息,开展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格调高雅的社团活动,使社团成为培养学生兴趣、引导学生需求的阵地,成为课堂的延伸和补充。要整合地方资源,积极创新,培育特色,提升层次,努力打造一批立意新、品味高、策划好的社团活动和精品社团。要积极探索跨校际社团活动、网上社团活动、协调社团内外关系等课题,通过创

13、新工作内容、形式,不断增强学生社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生命力。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学生社团建设和开展社团活动作为学校实现内涵发展、建设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要求,加强组织管理。要逐步探索学生社团建设和开展社团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及时总结推进社团建设内涵发展的经验,创新社团发展的特色,整体推动社团建设和谐发展,使学生社团真正成为我县广大青少年的精神乐园、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亮点、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象山县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学生素质教

14、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办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会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校团委(少先大队)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少先大队)及校团委(少先大队)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第六条 未经象山县教育局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

15、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中小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16、,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中小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第八条 象山县教育局团工委负责对全县学校学生社团进行宏观工作指导,定期对各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学校团委(少先大队)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第九条 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校团委(少先大队)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

17、治教育。第十条 条件成熟的学校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少先大队)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未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校,由校团委(少先大队)或校团委(少先大队)委托的机构履行本办法关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少先大队)负责,校团委(少先大队)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第十二条 应加强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生会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两个组织之间的融合。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18、)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

19、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少先大队)、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

20、督。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十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服从校团委(少先大队)、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办法。(二)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三)有规范的章程。(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第二十

21、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能在一所学校内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22、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成员第二十八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

23、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

24、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努力;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25、;(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

26、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在学生社团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第四十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第四十四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所在学校团委(少先大队)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

27、性负责。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第四十九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第五十一条

28、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各学校学生社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象山县教育局普教科和团工委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各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于即日起实施。中小学校学生社团评比细则(暂行)为进一步加

29、强我县学生社团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推进我县学生社团在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表彰在社团建设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细则。学生社团评比类型包括:社团优秀组织奖、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一、社团优秀组织奖评选范围及细则1.评选范围为象山县教育局下辖的所有中小学校,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2.学校重视学生社团建设,选派优秀骨干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3.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彩,社团在学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4.社团专项建设经费使用合理。5.学生社团建设规范,成效突出。二、

30、优秀社团评选范围及细则1.评选范围为在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2.模范遵守学校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3.经常与校团委、社团中心交流沟通,对学校制定的有关社团注册登记的规定模范执行。4.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财务清楚,机构面貌常新。5.学期初有计划,学期中较好地依照计划组织活动,学期末有完整的总结,活动记录详尽、真实,有完善的档案资料。6.有计划地开展纳新工作,社员信息登记准确、完整。7.积极开展校内外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形成本社团的品牌活动。8.社团宣传工作及时到位,活动图片及文字资料保存完整。9.社团活动受到广大师生好评,在校内外影响较大,深入人心

31、。10.指导教师、校团委、校社团中心等对社团活动评价优秀,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11.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12.社团成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道德情操好,敢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补考课程,社团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三、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范围及细则1.评选范围为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良好的师德。积极配合学校和指导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科学发展的指导工作。3.对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或浓厚的兴趣,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较好地完成对学生社团活动及日常工作的专业性指导,并善于带领学生社团进行专业研究,取得一定成果。4.密切联系社团成员,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重视学生社团文化建设,帮助社团成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培养和丰富社团成员的文化素养。5.注重学生社团干部的培养。所指导的学生社团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积极开展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能发挥示范作用,在校内外各种竞赛或活动中成绩突出。中小学校学生社团汇总表学校: 序号社团名称创建时间社员人数负责人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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