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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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13年青浦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环保辐2013103号)要求,落实本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强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源头监管力度,推进区辐射监测能力、落实辐射考核工作,确保本区辐射安全监管措施全面落实,消除潜在的环境隐患,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二、工作任务(一)落实辐射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按照辐射安全监管手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与执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安全监管与无证使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排查,督促无证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纳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监管要求,加强对整改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后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开展2012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专项行动中检查出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再督查活动,夯实专项行动成果。定期开展对废旧金属熔炼单位的辐射监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抓好辐照单位及使用固定源数量较大单位的检查。按照实际需要开展对申请转让、豁免及备案等活动单位的现场检查;重点加强对放射源出入库、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二、落实网上审批制度与辐射数据更新,推进监管信息化继续落实网上审批制度,及时将相关审批及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

3、安全申报系统”,重点做好环保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与市局“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及时入录、更新与管理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许可等相关材料开展电子化管理。按照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报告的规定,落实监管信息定期报送与汇总制度,按时间节点,及时上报我区每月、每季辐射安全监管信息报告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情况。三、落实辐射环评、许可管理,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制度化与长效化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辐射项目环评和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充分发挥好环评审批的“源头管理”作用。依法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提高审批质量,督促专项排查出来的无证使用的口腔诊

4、所、宠物诊所、安保用X光机等单位及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单位及时办理或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已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要求,强化年度评估报告制度、个人剂量申报与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管理。四、启动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认真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县)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辐2013276号)要求,根据青浦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计划,2013年下半年启动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力争年内完成计量认证的申请和验收工作。2013年要完成仪器设备采购,组织人员进行监测上岗证培训和考试,完成内审培训和

5、体系文件制订并开展试运行。五、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和监管水平加强本单位辐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基本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辐射检测仪器操作技能,提高监管能力。积极参加辐射片区会议,向兄弟区县学习先进辐射管理经验。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培训,辐射培训更完善,针对性强,采用专家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观摩、走进企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六、加强辐射联动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公安、卫生、安监等)合作,继续加强辐射联动机制建设,适时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细化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修订与完善区辐射事故

6、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市区联动,确保突发事件可控,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物质、专家和处理方式、方法的储备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七、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信访处理工作积极开展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加强有关信访工作的调处,落实辖区内有关电磁辐射信访调处工作,妥善处理好辐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八、认真落实市局对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的通知(沪环保辐2013102号)的文件要求,2013年起,市局开始对区县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我区要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做

7、好考核的相关工作。附件22013年青浦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核技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2013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全面做好2013年本区辐射安全的现场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工作计划。一、工作原则及要求1、按照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的有关检查程序和内容的要求,对本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抓好辐照单位及使用固定源数量较大单位的检查;2、对辐射环评审批、申请许可证核发与延续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工作;3、对运输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抽查;4、配合环保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及市辐射站做好对部管及市管单位的现场检查;5、开展20

8、12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开展跟踪检查;6、开展对无证使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督促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7、开展对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日常辐射监测的核查工作;8、对核技术利用项目开展验收检查;9、联合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0、定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11、对违法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二、检查内容1、是否在实际工作内容包含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活动范围内;2、是否配备适用的监测仪器,并按监测计划建立监测记录;3、是否对放射工作管理、操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后的辐射安全知

9、识和法规的培训与复训;4、相关辐射环保手续应齐全,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办理相关的备案和审批手续;5、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帐管理是否符合要求;7、放射性同位素应设有源库,源库是否符合安全和辐射防护的要求; 8、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定期提交辐射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及按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10、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检查频次1、加强对本区、类放射源和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1)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监督检查、我区纯、类放射源使用单位7家,既有、类放射源又有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2家,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

10、2次;(2)加强对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我区纯类射线装置单位64家,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加强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抽查,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2、加强对本区内由环保部发证的单位(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吉星辐照技术发展公司)的监督检查,除配合环保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外,按照属地化原则,我局要独立安排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3、加强对本区内由市局发证的单位,市发证单位共11家,除配合市辐射站检查外,按照属地化原则,我局要独立安排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4、对废旧金属熔炼单位(上海万泰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原则上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5、如辖区内有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的,根据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安排检查,其他作业时间可安排抽查。6、遇特殊情况,加大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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