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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企事业单位、农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第二章 认证对象第三条 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
2、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矿山、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实行自愿申报。(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林区、库区、商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第三章 认证条件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一)有满足“五有”标准(A)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
3、场所。(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或气象信息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B),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显示县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
4、播站、网络等。(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A“五有”标准指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B 避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12级以上大风和40厘米以上积雪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
5、,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
6、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六)参加县、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四章 认证机构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九寨沟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7、,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第五章 认证程序第八条 申报方式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应填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报九寨沟县气象局认证管理办公室。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后将在7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第十条 材料初审。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
8、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应急办等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进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
9、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适时举行颁发仪式。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第六章 认证监督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七章 认证复审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
10、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第八章 认证吊销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 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第九章 激励机制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县乡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十章 联络方式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 请联系县气象局。电话:0837-7729809 Email:jzgxqxj 地址:九寨沟县永乐镇滨江路21号附1号 邮编:623400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