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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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

2、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贵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附后)执行。第八条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 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

4、立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

5、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教育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六)出资人

6、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行

7、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

8、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职工中有中共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也可建立民办学校联合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址一证的管理制度,更换办学地址的须经审批机关和新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外地来我市自办或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须经市教育部门批准;本市域内跨区(市、县)办学的民办学校须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批准;本市域内跨区(市、县)的民办教育集团或联盟要报市教育部

9、门备案。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各级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严禁挪用、非法套取政府资金,转移政府资产。第二十四条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政府依据学生学籍情况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补助,学校要加强管理,严格使用专项经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依据

10、国家、省的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平均水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培训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

11、添置、更新等。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学校董事会做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后,应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

12、教师应不低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分别不高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比照现行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和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执行。原则上幼儿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初中教师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30%;高中(中职)教师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第六章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及安全工作第三十四条 民

13、办学校要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按照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履行好控辍保学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执行教育部门下达(或经

14、批准)的指导性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避免因超办学条件出现安全隐患。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教师及其他员工对管理的班级和组织的活动的安全负责。民办学校应提供符合标准并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培养和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第四十一条 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学校涉及安全的规章制度有: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校舍建筑安全

15、、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车接送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实践及校外郊游活动安全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不出漏洞。第四十二条 加强民办学校校舍、安全设施建设。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校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建筑、消防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立即进行改造、更新,直到消除安全隐患为止;对卫生、体育器材等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维修或更新。第七章 教育督导与奖惩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及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指导。民办学校依法接受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定期或不

16、定期组织的教育督导检查。第四十四条 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校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执行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第四十五条 教育督导的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17、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吸引生源、骗取钱财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教学部(班、点)的;(五)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的;(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严重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学籍管理混乱,故意骗取、侵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或国家资助资金的;(十一)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

18、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贵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2贵阳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3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4贵阳市民办学校变更审核表5贵阳市民办学校收费审核表6贵阳市民办学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附件1:贵阳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为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置,促进民办学校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及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前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程指导手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民办学校设置必备条件(一)民办学校要坚

19、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二)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三)举办者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办学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四)设置民办学校应符合市、区(市、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五)设置民办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办学宗旨及规模、层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及性质;董事会产生方式、人员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学校的法人代表;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20、章程修改程序。(六)设置民办学校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自办食堂的)。二、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幼儿园应设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生均占地面积4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有围墙、园门、园牌,园舍无危房。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路畅通。新装修的园舍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测。有生均1.5平方米以上的户外活动场地,绿化场地不得少于户外活动场地的10%。2幼儿园的规模一般不少于3个班90人。班额为: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原则上按年龄分班。3幼儿园每班应

21、设活动室,采光、通风好,有照明设备。各班有玩具柜(箱)、毛巾、杯子架,做到每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被褥。4园内有保健室、睡房、盥洗室、食堂、安全的儿童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活动室和其他辅助室应根据要求配置桌、椅、柜、架。有黑板、脚踏风琴、保温桶、音响设备等。寄宿制幼儿园应另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5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幼儿桌椅及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床上用品符合幼儿园床上用品安全性能技术规范。6有能安全使用的大型玩具,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配备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械,有供幼儿游戏的各种玩具。7有饮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8教师有办公室和必备

22、的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有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不少于5种和50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保健室应按规定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表、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10暂无园舍场地的可以租用,必须签有六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自建或租用园舍(不得租用地面三层以上房屋)。(二)园长及师资队伍1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中幼师毕业以上合格学历,5年以上的幼儿园教育教学经历。按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合格证书。2幼儿园教职工必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相应的保教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

23、康证。教师队伍稳定。3教师均须具有中幼师合格学历和保教工作能力。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5保健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培训。6.炊事员经过专业培训,能根据幼儿代量食谱制作儿童膳食。7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8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按每班不低于1名教师、1名保育员的标准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配备1名保教人员。按规定必须配备专职园长和保教主任。(三)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

24、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镇幼儿园不得少于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农村幼儿园不得少于8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三、民办小学设置标准(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学校有不少于5亩的独立校园,生均占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小学必须自建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2学校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办学规模不少于600人。3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围墙、校门、旗杆、固定墙报或宣传栏。学校无

25、危房,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和路畅通。生均绿化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有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应设60米至100米的直跑道,有条件的学校应有200米的环形跑道及田径运动场。4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施;需设食堂的学校,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有住宿生的学校,学生宿舍人均2平方米以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5校舍安全、适用,教学、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音乐室、科技室、计算机室、卫生保健室等。6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

26、必备的办公用品。7按教育部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8有图书4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6册以上;学校订有10种以上教育类报刊、杂志;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二)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2有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3学校聘任的教师

27、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职工,必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三)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设置的民办小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学校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镇小学不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农村小学不少于3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四、民办中学设置标准(一)

28、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学校有不少于7亩的独立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初中6平方米以上、高中7平方米以上。初、高中均必须自建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初中在5平方米以上,高中在7平方米以上。2学校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办学规模不少于600人。3校园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围墙、校门、旗杆、固定墙报或宣传栏。学校无危房,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和路畅通。生均绿化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4有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应设100米的直跑道,有2个以上篮球场,基本满足学生做课间操及上体育课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应有200米的环形跑道及田径运动场。5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

29、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施;需设食堂的学校,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有住宿生的学校,学生宿舍人均2平方米以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6校舍安全、适用,教学、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班班有不少于45平方米的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保管室等。7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8普通中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实验室按教育部规定的三类标准设置、配备,演示试验开出率应达100%。至少设1个有25台计算机的电脑(或多媒体)教室,有1台风琴(手风琴或钢琴)的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1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

30、活动的体育器材。9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应别分设置。有图书5000册以上,生均图书初中到8册以上,高中达10册以上。年订阅15种以上教育类报刊、杂志。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二)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中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校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年龄不超过70岁。2学校聘任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中学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职工,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

31、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开办第一年,初中至少有学历合格、学科配套的教师12人;高中至少有学历合格、学科配套的教师16人。(三)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初中不少于8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高中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3初中举办者必须至少提供仪器设备设施专储金8万元;高中举办者必须至少提供仪器设备设施专储金25万元(已有仪器设备设施投入的

32、将酌情扣减专储金)。仪器设备设施专储金由举办者一次性缴足,到教育局指定银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抽逃和挪用。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000人以上。2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学校有不少于30亩的独立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学校必须自建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33、,校园安全有保障。4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15册;报刊种类3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5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1500元。6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7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二)校长及师资队伍1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配备有较高

34、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1)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2)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3)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35、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三)办学经费1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2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不少于1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3举办者必须至少提供仪器设备设施专储金100万元(已有仪器设备设施投入的将酌情扣减专储金)。仪器设备设施专储金由举办者一次性缴足,到教育局指定银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抽逃和挪用。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办学规模

36、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二)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聘任兼职

37、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三)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附件2:编号贵阳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学校名称办学单位(个人)(印章)拟任法定代表人(印章)填表日期贵阳市教育局制一、申办学校须提供的材料(一)申办报告1. 申办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等)。(二)办学章程及组织机构2办学章程;3校董(理)事会名册。(三)学校拟聘师资状况4拟聘专兼职教师花名册;5拟聘教师资格

38、、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教学场所及设备设施6拟租用校舍具体情况及拟租用合同复印件;7教学仪器、设备、模型、挂图等及图书资料清册。(五)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8办学资金使用说明。教学仪器专储金及使用计划;9办学日常经费来源的说明。(六)其他资料10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资产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1拟任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个人品行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2自有校舍产权证或具有使用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申办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地址邮编举办单位(或个人)邮编电话投入资金万元专职教师共计人。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人,有职称人。兼职教师共计

39、人。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人,有职称人。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申办规模个班人,年计划招生人专职校长工作联系电话电话1 电话2说明三、申办学校已具备的条件投入资金货币投入:万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专储金:万元。实物投入:件,折合人民币:万元。上述两项共投入:万元。校舍校舍建筑面积总计:。1、办公室间,实验室间,教室间,图书室间,其它间;2、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3、食堂;4、篮、排球场个,活动场地。其中:自建校舍,房间间。设备仪器情况体育器材:类件(套);实验仪器:生物件,物理件,化学件,其它件;计算机:台。学校拟聘教师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后学历所学专业原工作单位任何职务教师资格证号身份证号备注拟任学校

40、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年月日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后学历原工作单位任何职务拟任何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备注附件3: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贵阳市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贵阳市学校是由举办者(个人)筹措资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创新,为学生终身学习、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的办学目标:以特色初中为办学起点,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最新的教育理念,精良的师资队伍,科学的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办成全市有影响的一流民办中学第四条学校

41、接受(主管单位)的行政管理,接受贵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及贵阳市民政局的民政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地址:贵阳市路号。第六条学校规模:年级班人。第七条学校启动资金万元,由举办者(个人)筹措。学校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待学校有了发展,资金较宽裕时,出资人可逐步收回办学成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贵阳市学校是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学。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形式:贵阳市学校为全日制中学,实行走读(或寄宿)制。第十条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一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

42、时标准等,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三条学校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专职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任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召开全体理事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

43、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六)改变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办学许可证手续,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月、月定期各召开一次会议。学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理事通过。理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

44、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

45、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检查各项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六)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校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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