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08092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教学服务导则(第一版)第一章范围和术语第一条本导则适用于采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辅助教学系统进行驾驶培训的智能教学活动。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辅助教学系统是指通过在教练车上及训练场地内安装智能设备,开展场地内教学、模拟教学的智能驾驶培训系统,简称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第三条智能教练车是指安装并使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实现智能驾驶培训,且已备案的教练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是指设置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简称驾培机构)的计时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平台,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安全员是指在智能监控中心和训练场内负责

2、智能教学的驾培机构管理人员。第二章功能要求第四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应至少具备智能教学与测评、培训过程记录、安全驾驶行为培养、学员安全员互动、教学安全保障、设备自检与故障诊断、教学监控与管理等功能,各项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智能教学与测评功能:可基于实时感知的信息,通过智能交互、智能操作等方式进行驾驶教学,教学内容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有关要求;能对学员的培训过程和学习效果进行智能分析、智能测评并及时反馈。(二)培训过程记录功能:可验证学员身份、实时记录并存储学员培训过程信息。(S)安全驾驶行为培养功能:应具有培养学员安全驾驶行为习惯的模块,

3、通过强化学员安全启动车辆、系安全带、观察视野盲区和后视镜、开关车门时主动观察、安全停车等功能,培养学员安全意识。(四)学员安全员互动功能:可实现学员与远程监控及训练场地现场指导教学的安全员的双向沟通,任何一方主动呼叫,双方均能进行语音或视频交互。(五)教学安全保障功能:应具备风险预判、识别与防控能力,通过车辆状态识别、环境感知、车速与转向判断等功能,自动识别、预判学员培训过程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危险环境,采取自动安全控制措施。(六)设备自检与故障诊断功能:可实现设备开机自检与运行过程中实时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上传至智能培训系统终端,设备故障时可自动报警。(七)教学监控与管理功能:可通过远程监控实现

4、教练车、训练场地、学员训练情况的实时监控、智能教练车远程控制和相关信息的智能化管理。第五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培训过程记录功能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教学监控与管理功能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中驾培机构计时培训应用平台的功能及性能要求。第七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应满足监管服务平台的监管要求,能够与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上传学员培训信息。第八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护驾培机构和学员的信息安全。第九条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应可持续迭代,能根据驾驶培训发展要求不断优化升级。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在备

5、案的教练场内设置智能教练车专用训练场地,场地需落实硬隔离,并设定电子围栏;驾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场地利用率。第十一条鼓励驾培机构规模化应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智能教练车原则上不少于5辆。能教练车运行情况。第十三条驾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完成道路运输安全考核,配备的安全员需具备驾驶操作教练员条件,并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智能辅助教学系统使用相关要求。智能辅助教学系统运行期间,智能监控中心至少有1名安全员在岗,训练场内安全员数量不少于在训智能教练车数量的20%,不足1人的按照1人计算。训练场内安全员可以由驾驶操作教练员兼任。第十四条安全员工作职责要求如下:(一)智能监控中心安全员负

6、责远程监控教学情况,提供远程技术指导和应急保障。(二)训练场地内安全员负责维护智能教练车正常运行、指导学员训练并提供现场安全应急保障。第十五条驾培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学员培训过程信息,并将学员基本信息、培训合同、考核记录和结业证书等培训信息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第十六条驾培机构可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模拟驾驶、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学时。第十七条驾培机构应在使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开展培训前,对其应用的可操作性、安全性进行论证。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驾培机构采用智能教练车培训的,应事先征得学员同意,并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保障条款,落实“先培后付”服务措施,维护学员合法

7、权益。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愿继续使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驾培机构应按照学员意愿安排人工教练员教学。第十九条驾培机构应在学员首次使用智能教练车前,组织学员学习智能辅助教学系统操作规范,确保学员掌握智能教练车使用及应急求助的方法。第二十条驾培机构应定期分析学员的学驾数据,为学员提供阶段性学驾报告,提高学员学驾效率。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驾培机构负责人是智能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智能教学的安全全面负责,并负责签署学员的驾驶培训记录;驾培机构应成立智能教学小组,设置智能教学负责人,智能教学负责人直接负责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教学组织和教学安全,现场指导教学的安全员负责签署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二十二条驾培机构

8、应建立智能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培训与安全告知制度、智能教练车操作规范、训练场地使用要求、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安全维护制度、智能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与职责,确保教学安全。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驾培机构应安排专门的安全员每日对智能教练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投入教学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第二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在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处于开启状态且正常运行后,方可允许学员独立上车训练。第二十六条智能教练车因加油、维护等需驶出安全电子围栏区域的,应关闭智能辅助教学系统设备。第二十七条传统人工教练员教学的车辆不得与智能教练车同时使用智能教练车专用训练场地。第二十八条驾培机构发现智能教练车状态异常、智能辅助教学系统故障或其他安全隐患的,以及学员求助时,应迅速作出反馈,必要时立即停车、关闭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并停熄发动机,提醒学员迅速离开教学车辆,确保学员人身安全。第二十九条驾培机构应定期对智能辅助教学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