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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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

2、市H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市城管局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

3、的核定管理工作;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工作。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县)征收范围。(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

4、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第五条:收费标准(-)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L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o(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 .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L5元/人月)。2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3

5、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4 .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5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6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厨余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后,执行新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501

6、00平方米1.O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一20元/立方米。第六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及

7、比例由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情况予以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县(区)税务局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同级税务局要加强部门协同。第九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价格政策、城镇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第十二条:凡具备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此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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