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期货交易所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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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漂针浆厂库(以下简称厂库)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厂库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的,从事漂针浆生产或贸易业务,为漂针浆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提供厂库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地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厂库的申请和审批、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第五条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交易所批准的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第二章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六条申请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需向交易所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签发预报。预报内容包括品种、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第七条厂库提供担保厂库在签发仓单之前需提交申请,并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担保。第八条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签发厂库接到交

3、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相关程序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第十条期转现生成厂库标准仓单流程厂库作为卖方,通过将厂库标准仓单直接签发给买方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厂库和买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同时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二)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代为平仓。(三)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厂库标准仓单由厂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流程,直接签发给买方。第三章厂库标准仓单的流转第

4、十一条厂库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但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第十二条厂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的流程,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第十三条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仓单持有期间,需向厂库支付仓储费;在货物出库时,需向厂库支付出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和调整。第四章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十四条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转为在库现货,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日发货量的规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

5、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提货申请(一)货主应在拟提货日十五个工作日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数量、拟提货日、拟提货地、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二)厂库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提货地等要求,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

6、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b货主如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如协商不成,厂库应该按申请提货日先后次序发货,同一申请提货日,按申请提交先后排序。(三)因本条第(二)项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第十七条出库商品到港日期的规定出库商品若为进口漂针浆,则到港日应在货主和厂库之间已经确定的提货日之前六个月内。第十八条溢短结算出库商品重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商品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厂库按照商品出库(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日)当日前

7、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货主进行结算。第十九条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厂库发货无误。第二十条货主提货时,应与厂库结清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厂库应保证出库漂针浆的质量符合交易所漂针浆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二条厂库应当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第二十三条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记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货主应按约定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到厂库提货。过了提货日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二十五日内(含第二十五日)到厂库提货,或因非厂库过错的原因而无法按约定的日

8、发货计划提货,厂库仍应按照漂针浆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按照当时各货主的提货情况统一安排发货计划,直至全部发完。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X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X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对因货主原因而造成发货延迟的处理,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商而定。第二十五条货主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后二十五日内(含第二十五日)到厂库提货,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货主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滞纳金金额=35元/吨X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第二十六条货主在提货日到库提货,厂库未按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二十五日内(含第二

9、十五日)完成了相应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50元/吨X按日发货计划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第二十七条厂库在约定的提货日后二十五日内(含第二十五日)未完成按日发货计划相应商品的发货,货主可做如下选择:(-)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二十五日向厂库提出自约定提货日后的第二十六日起,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厂库须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追加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的金额=赔偿结算价X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xl20%赔偿结算价为约定提货日后的第二十六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二)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二十五日未向厂库提出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

10、剩余商品,则剩余商品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二十八条当厂库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一)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方式支付;(二)交易所代为垫付,并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第二十九条当货主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货主直接向厂库支付滞纳金。货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货主追索。第三十条当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而给厂库或货主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

11、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第三十二条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协议。第三十三条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有效期的规定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货主应当在厂库标准仓单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提货或者转为现货提单,并注销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的,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厂库标准仓单自动注销。提货方式由厂库与货主另行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后,厂库可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担保数额。第三十五条质量争议处理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仓单注销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割商品应当在厂库提货地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库标准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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