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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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等线索,严厉打击上述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本办法规定渠道举报属于“两违”、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

2、土地等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是指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擅自采砂或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第二章举报程序第五条举报人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或微信公众号“*政务”进行举报。第六条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举报奖励受理部门

3、,在接到举报后,应如实记录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举报内容等基本信息,并立即使用专线电话通知相应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实名举报;(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三)违法案件发生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举报内容经查证后属实;(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相关执法机关或部门掌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其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二)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S)匿名举报;(四)

4、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五)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六)举报人通过非政务服务平台渠道进行的举报;(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自愿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S)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四)同一举报人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和微信公众号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处理;(五)同

5、一举报事项涉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最高的情形执行。第四章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第十条举报案件经执法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证据、协助办案情况以及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两违”奖励标准:1 .违法用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500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IOOO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1000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宗奖励2000元。2 .违法建设:(1)钢筋混凝土结构永久性建设面积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5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1000元;面

6、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奖励2000元。(2)临时性(砖瓦、铁皮、钢结构)建(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500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奖励1000元;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每宗奖励2000元。3 .涉及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建设,举报人直接掌握关键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经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后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20000元。4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同时符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二)举报违法采砂、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等级及奖励标准:1 .举报等级:(1) 一级举报。及时、准确提

7、供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等违法事实或掌握关键证据,为案件查处起关键作用,协助查办活动并现场抓获违法人员或查扣作案工具,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2)二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等违法事实或掌握有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为案件查处起关键作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3)三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为案件查处起重要作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4)四级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2 .奖励标准:(1)对举报查处的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一级举报按罚款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

8、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10000元;二级举报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6000元;三级举报按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3000元;四级举报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1000元。(2)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上罚款金额比例给予2倍奖励,最低不少于Ioooo元,最高不超IooooO元。(S)举报的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执法机关另行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具体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一条负责举报调查的执法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

9、定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十三条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由举报人提供其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资金汇至指定账户。第十四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受理部

10、门、执法机关和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受理部门、执法机关和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奖励过程中有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截留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举报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受理部门、执法机关和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

11、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励资金发放等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奖励举报违法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法机关在完成举报内容查处后,应及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至举报奖励受理部门,由举报奖励受理部门安排专人对举报人进行回访,并将相关情况在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信息公开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和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奖励办法、举报违法处理垃圾行为奖励办法、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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