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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主要根据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制定。本标准由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基龙。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熟肉制品(肉粉松)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熟肉制品(肉粉松)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根据产品特性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豌豆粉、白砂 糖、酱油、猪油、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香辛料、葡萄糖、白芝麻、海苔、辣椒粉、蛋白粉、小麦胚 芽粉等辅料,经原辅料验收、煮制、压松、配料、投料、炒松、油炒或不油炒、凉松、拣松、包装等工 艺制成的熟
2、肉制品(肉粉松)。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 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 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 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 察色泽和状态。闻
3、其气味,用温开 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焦斑和 霉斑3.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GB 5009. 123.4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寿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3.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3.5.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
4、.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及GB 19303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J 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5、。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判定规则5.3.1 标准要求中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本批产品合格。5.3.2 微生物指标中有项目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3.3 除微生物指标外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复检一次,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识、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
6、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Z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产品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 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堆放时离地隔墙(离墙璧 20Cm以上,离地面IO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最长为24个月,视产品而定,具体见标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