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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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 为规范火炬开发区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 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加强住宅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 33号)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通(2015) 72号)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 (中山自然资函(2022) 425号)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 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中山自然资函

2、(2022) 656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 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约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文化、 养老服务设施等)要求进行配建,建成后应当移交政府或政府指 定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附件1)。配套公建设施包括配建建筑和 配建用地两部分。移交政府部门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包含依法属建 设项目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垃圾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小区物 业管理用房、小区业委会管理用房等。个人自建住房无需配建配 套公建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开发区内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 套

3、公建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核和接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成 立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工作小组(下称 公建小组),负责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的组织领导 和沟通协调,公建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公建小组成员名单 另文通知)。第五条区自然资源、规委办、住建、财政、宣传文化、教育 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出让、 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明确规划条件内的配套 公建设施要求,配合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查、负责规划报建审批、 验收、不动产登记、联动监管等。区规委办负责定期根据使

4、用管理部门的需求意见,对控规中 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进行评估,提出优化开发区布局的建议 并逐步落实到控规。区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公建设施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联动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属地内建设项目的评审,形成评审方案, 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责任协议,负责属地内的配套公建设施 的接收、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管理部门,即区卫计、宣体、教育、社区、公安、执法、 经科等行政事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 管理工作。其中,区宣传办和教指中心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教 育类配套公建设施的标准、质量、规模、建筑形态、外立面风格、 装修材质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方

5、案审核和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意 见书,负责跟踪教育类配套公建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第六条配套公建设施按约定的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财 政局或接收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货币折价方式或商铺住宅物业抵 缴。区管委会指定区财政局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行政主管和接收 单位,并委托第三方公司(下称运营公司)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 承接、管理、运营单位。第七条 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套公建设施按照宗地管理统一建设, 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完成验收,不得异地配建,同 一建设单位的相邻用地且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允许统一开发的,可 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第八条 配套公建设施基本(

6、通用标准)(一)首层优先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优先设置于首层,如 因客观原因无法设置的,应就近首层设置(不可设置于地下层)。(二)连片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集中配置,优先设置在同 一楼层,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设置的,应上下层连片设置、并设置 楼梯及电梯,必要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三)交通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结合使用功能,优先设置 在连接、靠近市政道路等交通便利处,确保可充分发挥配套公建 设施的效益。(四)独栋配套公建设施层高的建设标准(非独栋配套公建 设施参照执行):首层层高应不低于5.9米;标准层层高应 不低于3.9米。(五)配套公建设施配套停车位的设置,原则需电梯直达车 库,并优先设置于项目车库首

7、层的产权车位。(六)幼儿园、学校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 设和装修标准。幼儿园园区周边围墙不低于2米。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区自然资源部门(规委力、)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 称控规)应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 设施名称、地下空间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区财政局提 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召集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建部门、使用管 理部门、运营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公建小组会议,共同依据规划 条件、控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按照提供不少于总 住宅建筑面积的2%,确定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要求,包括 总面积、分项面积、设施功能、位置、建设

8、时序及配套停车位数 量及位置等,规划条件及控规约定以外的不能确定其设施功能的, 可标注为配套公建综合用房,形成评审方案,报区公建领导小组 审议确定。根据审议通过的方案,建设单位申请与区财政局、运营公司 或使用管理部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附件2)。第十一条 配套公建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停车位,整体 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不能确定其设施功能的配套公建综 合用房或相关规范未能明确停车位标准的,按照LO个小汽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配套公建设施所配建的车位,以就近使用为原则。产权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不动产登记,同步无偿移 交,且不计入配建建筑面积。人防或地面等使用权

9、停车位,与接收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 /协议,与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且不计入配建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配建建筑(如教育、医疗等),应在其用地范围 内配建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停车位,当用地范围内配建车位不足 时,应以就近使用为原则配足车位,并保证其独立管理,不得影 响业主权益。产权(使用权)车位应连同配建建筑同步无偿移交, 均不计入配建建筑面积。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 书审查其设计方案,在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图件中应标注配套公 建设施的用地面积、用地范围、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坐标信息、 位置等(总平面图或分期总平面图

10、应加盖规划报建业务编码章及 业务章),并应明确其建设时序,形成配套公建设施统计表。分 期报建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时序管理要求同 步完成报建。建设时序管理应按如下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总量完成30%时, 应完成需移交的厌恶性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如垃圾收集站、垃 圾转运站、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等),建设总量完成50%时,应 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50%,建设总量完成70%时,应完成配套公 建设施的全部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每期的配套公建设施建设 时序按上款管理。有特殊或其他特定要求的配套公建设施,从其 规定。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节的公示公 告中,应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内容

11、。第十三条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下称 规划条件核实),应核实配套公建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未按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实施的,不 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设施(如卫生、教育、养老设施等)应与 首期同步报建、建设,并先于首期工程单独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设施应与同期建设项目同步报建、建设、 同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因配套公建设施建设问题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区自然资 源部门应及时通报区住建部门,与区住建部门形成联动监管。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 求和建设时序进行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证工程

12、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配套 公建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 理,并记入监理日志。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环节,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配 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总平面图及配套公建设施清单,应在销售宣传 材料的总平面图及包含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图件内标注配套公 建设施的相关内容。第十六条配套公建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第四章不动产管理第十七条 包含独立占地公益性设施的国有居住用地,在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居住用地与独立占地公益性设 施用地分别依对

13、应独立界址分宗办理不动产权证,出具独立的规 划条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验收后,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首次登记申请,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规划核实批复书 及经规划核实的图纸标注内容办理首次登记,区财政局或区管委 会指定部门根据移交协议书、税费缴纳凭证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相 关资料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税 费。如配套公建设施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 销售,应无偿移交。转移登记涉及的税费征缴由税务部门核定。第十九条配套公建设施,其不动产登记在区财政局或区管委 会指定部门名下。第五章2022年5月13日前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建管理2022年5月13日止,已完

14、成不动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含 商业住宅)的国有出让土地,按本章节规定操作;其中:已签订 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或已抽取确定配套公建设施(含抵缴配套公建设施)的,按原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 书或抽取结果执行。第二十条2015年8月31日止已出让居住用地的管理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控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 求配建,且提供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和总住宅建筑面积的9% 用于配套公建设施。(-)配建建筑管理配建建筑面积不足时,提供住宅、商业无偿抵缴,且原则上 以住宅抵缴为主,提供的住宅、商业建筑面积二抵缴的配套公建 设施建筑面积,其中商业抵缴面积小于抵缴总面积的50%。公建 小组可根据实际需

15、求确定住宅、商业的抵缴比例。(二)配建用地管理按规划条件及控规配建后所提供配建用地不足时,可依据 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及建设方案,提供土地权属范 围内的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绿带)、市政道路、 广场等进行折算抵缴。以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沿路、沿河绿带的整体或部 分作为配建用地的,作为配建用地部分的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下 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绿地率等)不得纳入项目规划指标 计算,该公共绿地、绿带面积不得作为项目绿地,即项目规划指 标应扣除抵缴配建用地部分后的净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未作为配 建用地部分对应的规划指标(容积率无约定的按1.5)可在该项 目净用地中使用。未作为

16、配建用地部分,且容积率未在该项目 净用地中使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核对,经公建小组同意后, 超出部分的用地面积可折算抵缴配建建筑面积,抵缴折算方法如 下:【合同约定容积率*未使用容积率的用地面积1平方米二可抵 缴配建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容积率包含增容后的容积率。土地权属范围内包含规划市政道路的,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该道路的审批手续,区住建局核实是否签订道路补偿协议,已 对土地权利人实施容积率或货币补偿的道路不得再将其作为配 建用地,不得将其纳入项目用地计算规划指标;未对土地权利人 实施征收补偿的,可整体或部分作为配建用地,作为配建用地部 分的规划指标不得纳入项目规划指标计算。以上配建用地面积仍

17、不能满足时,可提供配建建筑或住宅、 商业作为抵缴。折算抵缴计算方法如下:提供的配建建筑或住宅、 商业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容积率*欠配建用地面积1平方米,合 同约定容积率包含增容后的容积率。抵缴的住宅、非独立占地的 配建建筑、商业对应的用地面积不计入配建用地计算。第二十一条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13日已出让的 居住用地管理事项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控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 求配建,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包括3万平方 米),应提供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建建筑。规划条 件及控规未约定、或满足规划条件、控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 设施要求后超出的配建面积,由公建

18、小组结合需求与建设单位共 同协商确定其设施功能,不能确定设施功能时,可标注为配套公 建综合用房,其使用功能应在一览表范围内。不得以住宅、 商业进行抵缴(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除外)。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依据规划条件、控 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进行配建,规划条件及控规未 约定,按照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配建,公建小组有额外 配建需求,按配建原则执行。(一)抵缴商业住宅的选定方式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建 设单位应与公建小组进行协商,按照满足需求、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定抵缴的住宅、商业。抵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应配建配套公建 设施不足的建筑面积。抵缴住宅由公建小组按照全面、均衡抽取

19、的原则,在达到预 售(现售)条件后以摇珠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的优先次序 为幢(或梯)、层、套,并在所抽取的幢(或梯)相应范围配套 车位;抵缴商业由公建小组审议确定。(-)规划管理包含独立占地的配建建筑的项目,方案须明确配建建筑为独 立用地,即地上、地下统一为该配建建筑独用,不得将独立用地 的地下部分作为小区共用空间使用(如停车库)。(三)不动产登记管理1 .独立占地配建公建设施(包括配建建筑及无上盖建筑的配 建用地),在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明确其设施名 称、用地范围、坐标信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由区自然资 源部门依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及经规划核实的平面图所示用地 范围和土地面

20、积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无需提交用地分割文件。 土地分割登记后,独立占地的配建建筑按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及 经规划核实的图纸要求办理首次登记,区财政局或区管委会指定 部门根据移交协议书、税费缴纳凭证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资料办理 独立占地建筑、用地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不再审核土地开发 投资进度及土地闲置问题。2 .地上部分为独立用地范围的配套公建设施,其对应的地下 部分为小区共用空间(如停车库等)时,地上部分按照规划条件 核实确认书及经规划核实的图纸标注的用地范围,办理配套公建 设施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四)变更管理因片区人口入住率低等客观原因,导致配套公建设施闲置的, 在不改变原控规、原规划条件、原

2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不动 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可调整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变更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应满足以下条件:L控规及规划条件约定的公益性设施可变更为其他公益性设 施功能;3 .控规及规划条件约定外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设施可变更 为一览表内设施功能;4 .各类调整须经区管委会同意;5 各类调整须通过合理性论证。变更配套公建设施使用功能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 以下程序办理:L使用管理部门以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联审等论证形式,充 分论证其变更后使用功能的合理性,论证内容应包括核定国家、 省、市、区相关规范(消防、安全、环保等)、规章、技术标准 的要求,核定变更功能后是否符合控规内公服设

22、施、交通影响等 的要求;6 .评审通过后应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7 .通过论证、公示程序后,公建小组指定区财政局、运营公 司与变更功能后的使用管理部门签订使用责任协议书,如为自用, 以公建小组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作为使用责任协议书。8 .公建小组应对变更功能的设施定期监督其使用情况,当片 区人口达到原控规论证规模,或其他原因需恢复其原功能时,使 用管理部门需再次完成论证一公示一解除协议的程序后,恢复其 原功能。第六章移交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独立的永 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以毛坯标准移交。有装修需求设施, 应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前提出,以协商方式 确

23、定其交付标准。移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配套公建设施建设项目符合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规划 总平面图的各项要求;(二)配套公建设施各专业工程按图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国 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三)有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四)建设项目要求完善通往该项目的道路、绿化、给排水 管和强弱电铺设,水电气需铺设至每一层;(五)配套公建设施建筑物内墙身及天花需抹灰批荡,门、 窗应零配件装配齐全;(六)配套公建设施建筑物内应根据面积及使用功能配套相 应的洗手间,并具备排污排水条件;(七)配套公建设施梯间、天面及阳台必须安装牢固的护栏;(A)所移交商业类(配套公建设

24、施类)、住宅类等物业室 内装修、配置标准须不低于该项目同类物业交楼标准;选用的电 梯设备应与项目住宅类物业选用品牌及标准一致;(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条件。第二十三条 配套公建设施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办证 后配套公建设施面积超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应配 建要求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 区财政局或接收管理部门,超出3%以上的部分,经公建小组同 意,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办证后配套公建设施面积不满足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 议书应配建要求的,差额不大于应配建总面积0.6% (含0.6%, 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建设单位不需额 外补偿;

25、差额大于应配建总面积0.6% (或大于50平方米)的, 区财政局、运营公司或接收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追加签订配 套公建移交协议书,补足缺额面积,经确认确无可移交配建面 积的,应协商以回购部分物业或其他合法途径,补足应配建面积。第二十四条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应在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批 复书后1年内完成,具体要求如下: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设施,应在配套公建设施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建设施, 应在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后1年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之 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区财政局、运营公司或使用管理部门进 行接收,并

26、在现场进行公示。区财政局、运营公司或使用管理部门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 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情况,现 场初验且合格后提请公建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与建设 单位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明确移交 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建设单位应自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将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 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区财政局或使用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的配套公建设施,接收管理部 门不得放弃接收。第七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配套公建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27、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处理。配套公建设施(一览表)和配套公建综合用房不列入建设单 位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由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其余 抵缴的住宅、商业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合运营公司管理、维护, 物业管理费按照独栋建筑免收物业管理费,非独栋部分三年之内 未出租的免物管费,已出租的按1.5元/肝月缴纳,三年后统一 按L5元/Itf 月缴纳;配建停车位物业管理费由公建小组根据实 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项目物业管理费应在建设用地配套公 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中明确。第二十六条运营公司在接收配套公建设施之日后,尽快交付 给对应的使用单位,交付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自接管配套公建设

28、施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 入使用,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建小组每年不定期开展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公建小组审议:(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 成社会影响的;(二)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改变租赁用 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变更;(三)配套公建设施涉及改建、扩建、“三旧”改造的;(四)不适宜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配套公建设施项目;(五)单次出租期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 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配

29、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 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向区管委会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公建小组联合区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 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 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火炬 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 27号)文件同 时废止。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类别设施

30、名称基本要求1教育设施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1,符合交通安全和交通便利要求。2、宜设置在无污染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幼儿园1 .四班(含)以上时,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及室外活动场地。2 .三班(含)以下时,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2医疗卫生 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 务中心1、方便居民使用。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如条件限制,设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3、宜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组合

31、设置。3文化体育 设施文化站、文化室、文化中心、图书室1.同上 1、2、3。2,公共文化设施总面积户均不低于0.12平方米。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体育 公园、足球场宜结合住宅区绿地设置,通达性好,方便人群出入。4商业服务 设施肉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药店、小型超市、 便利店1、方便居民使用。2、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5金融邮电 设施储蓄所、邮局1、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宜附设于人行方便的临街建筑的首层或人行出入口。6社区服务 设施社区盖合服务中心、社区党员活动室、社工服务 室1.居民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2、公共服务设施

32、宜组合设置。老年人活动室、托老所、老人妇幼活动中心、托 儿所、残疾人托养所1、方便居民使用。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如条件限制,设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3、宜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4,养老服务设施总面积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7行政管理 设施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1、居民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2、公共服务设施宜组合设置。8市政公用 设施社会公共厕所1、方便群众使用。2、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社会停车场1,位于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2、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3、满足单独管理、使用。公交首末站1、符

33、合公交专项规划要求。2.满足用地要求,保证功能合理、交通顺畅、安全环保。出租车停靠站点宜设置于人行出入口附近。排水泵站1,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方式2,原则上应用绿化带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隔离备注:I.配套公建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要求。2.除上述列举配套公建设施以外,如有其它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视同配套公建设施。3.以上配套公建设施服务范围为社区级或以上,需移交至指定部门。属于小区,为满足业主自身要求而配建的垃圾房、配电房、公共厕所、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业委会管理用房等不纳入本办法的配套公建设施统计和移交范畴。4.配套公建设施在不能确定其设施功能时,可标

34、注为配套公建综合用房附件2:编号:2022-xxx中山火炬开发区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参考范本)甲方:(建设单位)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乙方: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康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丙方: 运营公司或指定使用部门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中山市已出让居 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 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号:)、中山市建 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35、:,项目号:)等规定,在自 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开发建设位于 位于区 (地址) 的(项目名称)项目(下称本项目)的配套公 建设施建设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其 中甲方为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移交方,乙方为配套公建设施接收方,丙 方为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方,移交使用协议由乙、丙双方另行签订。一、甲方应配建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 地面积 平方米)无偿移交给政府使用;本项目分期开发建设, 甲方承诺本项目各项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应优先实施(相关政策规 定对配套公建设施配建时序进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 项目销售环节主动公开各项配套公建设施的

36、相关内容,其中:1、 (配套公建设施名称),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面积 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实测确权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总平面图);该项 目配套公建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备小汽车车位 个、摩托车车 位 个及非机动车车位 个无偿移交乙方,上述停车位须在 审批的规划总图中进行位置标注,并在配套公建设施表中列明数量 ;该项目物管费按照XXX;该项配套公建设施在本项目首期中配建, 工程开工时间为一年月日,竣工时间为一年月日;甲方应 在取得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 知乙、丙两方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二、甲方在本项目中的配套公建设施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 于各项配套公建

37、设施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 筑面积、设施功能、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等,且应在方案报建图中 单独标注。三、本项目各项配套公建设施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配套公建 设施竣工时间,甲方应在取得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 之日起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并无偿移交给乙方,产权证由甲方负 责办至(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名下,办证所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规 定各自承担。四、受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分3类: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导致本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无法如期移交,甲方须于协议约定移交3 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依据。经乙方确

38、认且 情况属实,并报请配套公建设施权利主体单位批准后,乙方可视实 际情况给予甲方适当延长移交日期。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第 三条约定时限办理移交的,甲方须将延期移交配套公建设施的面积按 (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义逾期天数Xl元/日)的租金标准向乙方 交付租金,甲、乙、丙三方据此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包括但不仅 限于延期移交配套公建设施的名称、面积、租金标准、租金缴付方 式等。若政府对本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租赁有其他规定要求的,从其 规定。五、因甲方原因所致,本项目配套公建设施逾期仍未按本协议 第三条约定移交时限办理移交的,甲方除须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缴 纳租金外,还须按该配套公建设施市场评估价的20%

39、向丙方缴纳违 约金及一次性缴纳不低于一年(365天)租金费用标准的办证保证 金。六、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建设要求建设各项配套公建 设施,对本项目单项配套公建设施办证后面积不足应配建面积,且 差额不大于配建总面积0.6% (含0. 6%,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视为 满足配建要求,甲方不需物业补偿;对本项目单项配套公建设施办 证后面积不足应配建面积,且差额大于配建总面积0. 6%(且大于50 平方米)的,应补充签订配套公建设施责任协议书,补足相应移交 面积,经确认无可移交配建面积的,甲方须以回购部分物业或其他法 律途径补足应配建面积;对本项目单项配套公建设施办证后面积超 过配建要求的,甲方应无

40、偿移交给乙方。七、本项目各项配套公建设施应按照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配建,并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甲方移交乙方的配 套公建设施应达到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 则相关规定及以下标准:1、配套公建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且应有相对独立的对外出入 口,配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动车停车位;2、完善通往配套公建设施的道路、绿化、给排水管和强弱电铺 设,指定功能的配套公建设施需按相应功能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等;3、建筑内外墙体、屋面、窗边须做好防水防护处理,保证建 筑物结构及内部空间不受水的影响,天面及阳台排水顺畅,无积水 、无渗漏;4、配套公建设施建筑物内墙身及天花需抹灰批荡

41、,门、窗零配 件须装配齐全;商业、住宅部分移交时,应参照建设项目预售(现 售)物业的装修标准,按不低于同项目同类型物业交楼标准实施; 如配套公建设施配置在二层及以上须安装电梯,电梯型号标准按建 设项目预售(现售)住宅的电梯标准;5、建筑物内应根据面积及使用功能预留洗手间位置,现场具 备给排水、排污管路接驳条件;6、梯间、天面及阳台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独立占地的配套 公建设施须在用地范围周边建设围蔽设施,围蔽设施须设置正式出 入口;7、教育类配套公建设施需具备的运动场及绿化用地,生均活动 用地面积不低于广东省一级学校(或同级别)标准;8、配套公建设施涉及行业建设标准的,从其规定标准执行。八、甲方

42、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本项目各项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进行 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建设各项配套公建设施并保证工 程质量。本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九、甲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规定的数量及满足竣 工验收质量要求的配套公建设施移交乙方。十、甲方负责处理本项目各项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一切债权债务、侵权或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并承担相应责任。H一、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即生效,本协议如有 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均具同等效力。十二、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条款,应按 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 套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 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三、甲、乙、丙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丙双方各存一份。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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