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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促进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 法(佛禅府办(2022) 1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培育 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推动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水 平和规模,增强我镇商贸可持续发展实力,促进产业转型升 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扶持办 法。第二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一)在南庄镇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和依法纳税,并纳入南庄镇一套表调查单位库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二)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间发生本
2、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第三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1 .被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2 .资金拨付时已注销、正在迁出南庄镇行政区域,或工 商注册地不在南庄镇的。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主营业务报税销售奖励。(一)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首次突破3亿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四)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首次突破4亿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五)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3、奖励50万元。主营业务报税销售奖励首次突破奖励档次是指,在本办 法实施前两年度(2021年、2022年)企业主营业务报税销 售额尚未达到某一奖励档次,本办法实施后主营业务报税销 售额增长至该档次的核算年度可申请相应奖励。在本办法有 效期内,以上扶持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晋档补差,退档 不作奖励。第五条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增长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 增长的企业,按照核算年度的镇级地方经济贡献增幅分档给 予奖励:(一)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二)在1-3亿元(不含)之间的:年主营业务报税销 售额增幅在5%T0% (均含本数)之间的,按照企业对镇级地 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
4、0%给予奖励;增幅在10% (不含本数) 以上的,按照企业对镇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二)对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在3-5亿元(不含)之 间的: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增幅在5%10% (均含本数) 之间,按照企业对镇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增幅在10% (不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企业对镇级地方经济 贡献增量的90%给予奖励;增量计算基数按照申报企业核算年度的上两年度平均 年主营业务报税销售额和平均地方经济贡献计算。企业成立 或入驻南庄镇未满两年,不在本条奖励范围。企业成立或入 驻南庄镇满两年,可在次年度申请本条奖励。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申报与审批程序L南庄镇经济发展
5、办公室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组织资金 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上一年度符合 条件的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2 .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佛山 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佛山扶持通),进 行填报并提交资料。3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企 业是否符合扶持条件、资料是否齐备。4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向区税务局发函,申请申报单 位的税务信息和销售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单 位是否应获得相应扶持资金情况、获得何种扶持资金情况以 及所获得扶持资金的数额进行审核。5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 果,制定
6、拟奖励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收到投诉 或异议的,由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处理。6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前做好用款计划,公示结束 后,南庄镇财政办公室按支付程序把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第四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 制,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 励方案并进行公示。第八条南庄镇财政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 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做好企业申报材料 存档工作。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 弄虚作假和套
7、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经发办、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 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 销其获得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本办法有效 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 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 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在禅城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 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对于由区、镇财政共同负担的同类型 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后一次申报时间为2026年第三季 度,受理2025年度的申请。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并具体实施组织。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 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在有效期 内符合扶持条款规定的,仍可按本办法继续申请当年度扶持 资金。